03.04 参公类事业单位都有哪些分类,如何进行机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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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事业单位有三类,分别都有不同的改革动向: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审批中,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被陆续、分批次审批为参公事业单位,比如人社局下属的就业局、社保局,农业局下属的畜牧局、水保局、农机局,住建局下属的质检站,等等。这类参公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机关承担,原事业单位撤销,或者随公益服务职能保留。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因而这类参公事业单位将取消参公属性,不再参公。原已登记为参公人员的,保留身份与待遇,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

2、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参公事业单位:2007年第一批参公事业单位审批中,所有的行政执法机构第一批被批准为参公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行政执法类机构依然保留事业属性,在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中,也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也保留了参公的机会。因此,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保留参公属性,基本已经成为定局。行政执法改革,以农业农村、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五领域执法为主,建立综合执法队伍,实行资格化管理,辅助和临时人员不再参与执法。

3、党委群团类参公事业单位:党校、组织部下属的电教中心等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类事业单位一样,取消参公属性。因行政编制限制,党群团机关为参公事业单位的,保留参公属性,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转换为行政编制。


职言管语



参公事业单位,全称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人们习称参公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具有行政职能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

这类参公事业单位,原来多是具有行政职能的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在多次机构改革中,因压缩党政机关机构限额、精减行政编制所限,退出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序列,转为使用事业编制,成为事业单位,仍履行原有行政职能;办公经费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由同级地方财政全额拨款供养。

工作人员执行标准的国家机关工资福利待遇等,(既国家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虽然使用事业编制,仍然执行国家公务;机构编制部门对其使用的事业编制,同行政编制一样的严格管理;说句大白话,就是国家公务员在事业单位工作。

这个类型的参公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走向:

(一)成建制转为行政机关,继续履行行政职能。

在当前深化党政机构改革的形势下,全部转为行政机关不可能,只有小部分确有需要可以。

(二)行政职能划转行政机关,退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序列,这将是多数具有行政职能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走向。

原参公工作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保留原国家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等;

新进人员实行“新人新办法”,执行新单位工资福利待遇等。


二、具有行政执法、委托行政执法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

这个类型的参公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走向,是将予以保留,整合职能,改多系统、多部门多头执法为综合执法,设置综合执法机构。

三、中共中央党校及各级地方党校,中国行政学院及各级地方行政学院,中国社会主义学院及地方社会主义学院等参公事业单位。

这个类型的参公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改革中的走向,将全部退出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序列。

整合资源,党校与行政学院实行合并,一个机构、一套人马、两个牌子;社会主义学院予以保留。

原参公工作人员实行“老人老办法”,保留国家公务员工资福利待遇等;

新进人员实行“新人新办法”,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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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公事业单位,顾名思义就是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其在职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但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管理,而是执行《公务员法》,参照公务员享受职务与职级晋升,享受车补、年终绩效等福利待遇。因此,虽然编制性质不同,但参公人员与公务员基本没什么差别,都需要参加公考才能入职。在类别上,参公事业单位有三种,分别是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群团类参公事业单位。

1、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根据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规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必须具备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完全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就是其中一种。像供销社、粮食局、机关局、移民局、地震局、发展研究中心等等,都是2007年第一批审批参公的事业单位,类似的参公事业单位还有公积金中心、社保局、房产局、档案局等。本轮机构改革,这类参公事业单位已明确被取消,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今后,不再增设或单设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也明确不能出现委、办、局等字样。行政类事业单位取消后,根据职能性质划转,要么归并到行政机关作为内设机构,逐步过渡为机关单位,要么剥离行政职能改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保留原参公人员身份和待遇不变,直至退休编制核销。

2、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这一类别的参公事业单位有很多,主要集中在各大职能部门的二层,如文新广局的文化执法,交通局的交通执法,农业局的农业执法,卫计委的卫生监督执法,国土局的国土清理执法,环保局的环保执法,等等,都被法律法规赋予了执法权限或委托执法,此前先后都被审批为参公单位。本轮机构改革,执法类机构是唯一被保留参公性质的事业单位,在中央出台具体规范文件之间,执法类机构性质和人员编制都将保持现状,随职能划转整合,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交通、农业等五大领域执法队伍基础上,探索成立“5+N”模式综合执法机构。

3、群团类参公事业单位。群团类机构,比如共青团、工会、妇联、社科联、文联、侨联、工商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党校等,都是参公单位,暂时不受机构改革影响,基本保持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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