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低層
也許這個提問只是個假設,但事實的確如此,行政單位的臨時工沒有話語權,得不到尊重,工資永遠是最基本工資,雖然工資少但願意在行政單位工作的人大有人在,很多人想方設法找關係,拉人情想進事業單位,即使在單位看大門也不錯,對於領導來說,才不怕你辭職走人甚至希望你自動離職,因為想要這份工作的臨時工大有人在。
這看起來是不是很矛盾?臨時工?什麼是臨時工?幹了三十幾年怎麼還是臨時工?我相信幹了30年了,所做的工作與正式工無異,甚至比正式工還乾的多,但是工資卻少得可憐,沒有正常的工資調節機制,面對這樣的情況只有兩種選擇,一種是辭職走人,一種是繼續忍受著不公平的待遇,幹著最累最多,雖然抱有希望,但永遠很難實現。
但是一切都在改變,比如同工同酬理念的提出,雖然現在還很難達到,但卻是一種方向一種趨勢,以後也許就沒有臨時工這一說了,統稱為合同工,在編人員也不是鐵飯碗,終有打破鐵飯碗這麼一天。
對於這樣的事,領導能說出不想幹就走人這樣的話,假如與單位建立勞動合同,領導讓回家可以讓寫書面材料,這位領導既不想讓你繼續幹,還想讓你先提出辭職要求,為什麼?因為當領導辭退你就會提供相應的經濟賠償,領導絕不會做出這樣的事。於是希望臨時工知難而退,繼續幹可以,但就是不給你漲工資,其實這就是一種變相的辭退臨時工的現象。
這樣的事目前還真沒有好的解決方法,希望以後會改變這種不公平的用工方式,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在單位幹了30年了,沒有功勞也有苦勞。領導卻說出這種沒人情味的話,這樣的領導真的讓人太寒心了。
鄉村小二哥
臨時工,比正式工就是低檔,永遠是末等公民。我曾經在某個政府部門工作過幾年。
平時他們吃的是小食堂,每天中午都是好幾個菜,有專門的廚師給他們做飯,我們只能是在回不了家的時候,才賞給我們吃點飯。
夏天的時候,我看到發的800元的半截袖,都是拿著開好的票,按照自己的身材到專賣店取回來的。
逢年過節,他們就會發票,每人都找車往家裡拉。過年過節的吃喝基本上全包括了,什麼都不用買,什麼都不用管,坐在家裡吃就行了。
十幾個臨時工在他們的眼裡就像一條條狗一樣,有利用的價值了就扔點吃了找你,沒有利用價值了,就不管不顧的,你覺得給的工資能活,就不要吱聲。沒有任何一個人提漲工資的事,他們的額外資金花在自己人身不心疼啊。
我呆了幾年後,離開了。他們的身份和地位我不敢高攀了,而且隨著物價的飛漲,工資已不能滿足我基本的生活需要了。
離開了,徹底地離開了。波波折折地換了幾個地方,自己也經營過生意。還有幾年就要退休了,知足。
建議你的領導再說這種屁話的時候,你就罵他,他根本不敢開除你,告到哪你都會贏的。
黎濤微世界我在等著你
本人在基層行政單位工作,結合本人見過的、瞭解到的情況,談一下個人的看法。
頭條上經常能見到類似題主這樣的提問。在行政單位,確實有一類人叫臨時工。他們幹這份工作的時間有長有短。我見過最長的一位接近退休年齡,實足年齡己經整整58歲了。也有幹了不多幾年的,十幾年、二十幾年的,也時不時地會聽到或見到。尤其讓人驚掉下巴的是:曾經在一次公務活動中,見到一位一直在鄉鎮衛生院上班的原來是村裡的女赤腳醫生,在去主管部門辦理退休手續時,才完全弄清楚,她就是一個標標準準的臨時工,編制什麼的手續一律都沒有,自然也無法辦理退休手續。最後才找縣上領導上訪,但領導們只能在表達同情之餘,無奈地表示確實愛莫能助,60歲的她當場淚流滿面,看得人心酸不己。
從臨時工的來源上講,大多是非正規渠道進來的。每一個臨時工的身後,都有一個當時有職有權、單位領導還不得不給面子的領導的授意或者說合。假以時日,長年累月,單位領導一屆接一班地換,又沒有人願意惹人辭退他們,導致臨時工們成為單位的一項長期負擔。他們每一個人都有一頁或明或暗的歷史記憶。
據我所知,臨時工在行政單位的工作,基本上都屬於輔助性的崗位,例如,打字員、司機、職工食堂廚師、門衛、打掃單位衛生等,在機關正式業務崗位上工作的比較少見,不過也確定有極少人負責一項業務工作。曾經見過一位,就在一個鄉鎮的敬老院當院長,工作還很負責任的。至於有人說臨時工們工作有多辛苦,付出有多大,以我的見聞,只能說是給自己臉上貼金而己。實事求是地說,有他們沒有他們,對什麼事情都不會有實質性的影響。
關於行政機關臨時工的勞動報酬,也是一個說不清楚的事情。絕大多數人是當時口頭約定的,過上幾年多多少少增加一點,至於社會保險之類的,一般都無從談起。曾經見過一次,一把手己正式調離,一位臨時工攔下領導,要求增加工資,當時的場面,現在記起來不難堪不己。前幾年,
一般月工資在800-1200元左右,後來人社部門檢查、督促,要求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這才增加到1500-1800元左右,確實是相當低的。這些人中的大多數人,和單位連一個最簡單的合同也沒有,一切都可以說處於模糊狀態。就這點錢,還都是從單位辦公經費、或自有資金中擠出來的,在財經紀律要求不太嚴的時候尚可應付,現在要求嚴了,也叫單位領導很是撓頭。毫無疑問,這麼做肯定是不符合政策規定的。可無論你怎麼講,財政部門編制的部門預算中也絕對沒有專項經費,用於給臨時工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資。編外員工的身份,註定了行政、事業單位的臨時工,是一個十分尷尬的存在。如果向領導提出增加工資的要求,就只能一視同仁地都增加,你總不能區別對待吧,適當地增加一點兒倒是有可能的。如果要求過高,或者要求補齊社會保險之類的,單位在經費上肯定承受不了。說不定領導一怒之下,全部辭退,一個不留。如何穩妥地處理好臨時工的待遇,確定是一件讓行政、事業單位的領導們左右為難、頭痛不己的事。即使是做為此類事項業務主管部門的人社部門,也只能走一步看一步。嚴格按政策辦事,只能導致財政支出一定幅度的增加,除此之外毫無辦法 。畢竟,行政、事業單位是由財政部門負責撥付所有經費的,他們不會印票子啊。
所以,題主問:在行政單位幹了三十年拿最低工資的臨時工要求增工資,領導說不想幹就回家,該怎麼辦?我只能說:無解。從政策上講:你可以去人社部門舉報,也可以去法院起訴。無論你怎麼幹,大多數人連一張最簡單的合同都拿不出來,當然是沒有法定依據了,一般也贏不了。就算有合同,單位被人社部門查處,或法院判決贏了官司,行政、事業單位敗訴了,唯一的辦法還是隻能是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相關費用,掏錢了事。或許,結清款項之日,也就是失業之日。我知道,這麼說聽起來確實十分殘酷無情,但在現實情況下,這確實是一件無可奈何的事。
水波不興3291
根據勞動法,這麼多年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了?所以,只要你不辭職,應該可以工作到老,也就是退休。
但勞動議價這個事,在人力資源特別的豐富,以及官本位思想很深地固的文化裡,很難做到!因為公家的錢也是有預算的,工資的錢也都是一個蘿蔔一個坑,正式編制人員由國家政策調整工資標準,也是很難的,我工作十七年,也就2006+2014和2018漲了三次工資,而且幅度都不大!只能挺著好好好工作等職稱和工齡積累工資額度。
至於您的工作崗位身份,我只能建議您,沒事做些兼職!
城市教育研究員
雖然我當年是下崗失業人員時,也求過職,但我對薪金也是有要求的。沒有合適的工作和合理的工資,我絕對不幹,自己也要有點底氣!我做過三教九流的臨時工,但幾乎全是我炒老闆而不是被老闆炒!包括退休後,個別民營公司還希望我回去工作。
執君之手觀日落月升
一九八四年的那個冬天,帶著一腔熱血從上旮旯兒出去當兵,一九八八年退伍到鄉里當治安員,後又任護林員,農機管理員,一九九五年,按省規定,成立治安聯防隊,又轉任治安聯防員,從此走上了輔警的路。
工資最初五十元,後一百一十元,二百元,四百五十元,六百五十元,八百元……如今一千六百五十元。
工資標準是當地最低工資!
單位想法設法加點拿到手二千多點。
三十多年的工齡,拿到手的只有同工齡人員的五今之一,養老保險是最低擋,除了就沒其它待遇。
想著這工資,心酸!
想著與同工齡人的工資相比,流淚!
二十歲幹到五十多歲,不幹離開,誰要你?能幹什麼?
無耐無耐!
也許,同我一樣心酸的人還有很多很多,希望大家能把想法和苦楚說一說,讓我們同病相憐吧。
職場低層
一、領導讓你不想幹就回家當然是屬於有恃無恐貶低行為,誰叫你幹了30年最低工資的臨時工呢!
從領導的表面意思來看,給你漲工資是不可能的。領導讓你不想幹就回家這句話有兩層意思:
一層意思是,你都已經看了30年最低工資的臨時工,而且年齡已經在50歲之上的。按照你的工齡離退休也就是五六年之內的事情,何必還要折騰來折騰去。一個臨時工還想要提工資。
二層意思是,你是臨時工,沒有提工資的要求。
同時,你作為臨時工幹了30年最低工資的崗位工作,可見你的工作能力和工作表現是非常差的。不然即使是最嚴苛的單位,經過你的個人申請和工作表現,給你提工資和提高福利待遇早都已經實現了。還要等到30年以後嗎?
更甚者,30年的工作工齡,早都已經在單位內成為正式工了,且享受同本單位的編制內員工相同的薪酬晉升制度、相同的福利待遇。
由此可見,能做30年的零時工也沒有委屈你!
二、鑑於這種情況,且退休僅僅還有五六年時間,何不堅持到底?這種節骨眼上提升職加薪,可能性不大。
既然是行政單位,那麼他們單位這種勞務派遣工或者臨時工肯定不止你一個啊。因為這種行政單位,行政編制有限,但是工作業務較多。為了較好地實現行政職能和單位功能,就需要僱傭臨時工或者勞務派遣工來進行正常的行政單位職能的實現。
那麼你可以看看這個單位的其他臨時工的現狀。
是否有被加薪或者轉正?如果有,你就需要捫心自問一下:一個30年的臨時工為何沒有被轉正,或者30年了,為何你的薪資只是最低薪資水平?
如果你得出了確切的原因,不論是出於你的能力問題,還是這個單位的編制就很有限,要想獲得編制是基本不能實現的。或者還是這個單位對臨時工採取差別化對待,不僅沒有同工同酬,而且有剝削臨時工的現象。
你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相對應的選擇。但是最為靠譜的做法是,既然你還有五六年的時間就要退休那麼何不堅持到底!
這時候如果瞎折騰,可能你就會丟掉這個臨時工的飯碗,那麼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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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你來往
我先講一個類似的案例,不是行政單位,而是國企。十年前,國企一些部門僱了一些臨時工,比如,打字員、收發員、服務員、駕駛員。隨著時代的發展,這些工種慢慢都沒有了。這些人都是國企部門裡工作了一二十年,人非草木孰能無情,領導都想辦法轉成正式工了,不過都是工人身份,很多都去了一線。
聯想到你的情況。你幹了三十年的臨時工,應該是1980年代入職的人,三十年裡,在行政機關工作,如果你應該有機遇轉成合同工的。也許你是一位太老實巴交的人吧,不知道送禮巴結;也許你幹了三十年的臨時工,是那種勞務派遣制;也許你是還有其他隱情。分門別類,對症下藥,談談看法:
第一,猜測你是勞務派遣制員工。你可以向領導提出加薪,但加不加工資,還是單位說了算。
行政單位使用一些臨時工(現在已經沒有臨時工這個概念了),準確加法應該是:勞務工或業務外包工。
勞務工是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被勞務公司派遣到行政單位工作。看似與正式工在一起工作,其實,你們有本質區別,你不是行政單位的“家人”。你的工資是由勞務派遣公司發放的,但是工資來源是行政單位給勞務公司的勞務費。這塊錢,在勞務公司是工資,在行政單位進福利費科目,不是工資科目。
業務外包工是與業務外包公司籤勞動合同,是外包公司整體承包了行政單位的某個項目,比如,行政單位的食堂。行政單位把食堂這塊項目整體外包給外包公司,至於外包公司用多少人給多少工資,與行政單位沒有任何關係。
以上說的是理論,但現實中,用人單位給勞務公司付錢。給外包公司付錢,是甲方,是大爺,用什麼人,給多少工資,行政單位是說了算的,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還是行政單位給錢。所以,你找你們領導要求工資,儘管他名義上是不管你的,但可以干涉勞務公司和外包公司給你漲工資的。但目前看來,你們領導根本瞧不起你的,根本不辦事。他不給你加工資,除非你的工資低於最低線,否則他一點毛病沒有。你拿他沒轍。
第二,猜測你是行政單位非正規用工,你可以理直氣壯地打官司了。
假設你是行政單位多年來的非正規用工,比如,把你當做臨時工(三十年前有臨時工這個概念的),比如燒鍋爐等等,你也以為你只是臨時工,行政單位也把你當臨時工,反正給你發工資,大家都稀裡糊塗地過了三十年。
如果是這樣,這個單位是欺負你,也是不懂法。過去的勞動法,也不允許在常規崗位上使用臨時工(季節工),新勞動法出臺後,更是取消了臨時工這個說法。單位如果長期在一個崗位上全日制使用工人,就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這樣,你去仲裁,勝算率是很大的。
第三,即使你是勞務工,你就沒有辦法了嗎?錯!你從這幾方面找問題,你還是有勝算的很多種可能。
假設你是勞務派遣制員工,大家就以為你沒有辦法了,你與行政單位沒有關係啊。但是,這裡面的漏洞太多了。
一是,你看你從事什麼工作?如果你從事的是行政單位的主體工作,比如,和正式工同樣的工作(特別是經營、管理、技術類),那麼,行政單位違規使用勞務工。因為2015年出臺了規範勞務派遣制的通知,要求勞務工使用不能超過10%,且只能安排在三性崗位(臨時、輔助、替代)。你可以申訴,你長期從事主體崗位,要求轉為正式工。
二是,你看你單位勞務工用了多少人?如果像你這樣的勞務工比例很大,超過10%,你也可以申訴,要求超過10%的勞務工應該規範為合同制員工。
三是,你看你三十年來的貢獻,有沒有獲獎、技能比賽得獎等貢獻證明,證明你特別優秀,可以要求單位對特別優秀的勞務工轉為合同制。
四是,你看看你的工資,是不是長期低於同行業的價格水平,你可以向勞務公司申訴,要求勞務公司向行政單位追加勞務費,再由勞務公司增加工資。
第四,還有一些非常規的渠道,比如取得行政單位領導的理解和同情,干預勞務公司給你增加工資。
你在行政單位三十年,沒有功勞還有苦勞呢?有沒有一點人脈,有沒有大領導同情你。如果你這個工種人員很少,最好只有你一個人,如果像你這樣的是一個大群體,你就算了,動你一個人的工資,就動一大片,哪個領導也不敢下決策。找找老領導,關心關心你,找現在的領導說說情,讓他干預勞務公司給你漲工資。
職場火鍋
工作30年還拿臨時工的工資,換來的只是正式工的嘲笑,以及別有用心的人常說的那一句:覺得工資低就去考編制啊。這些說風涼話的人,能力未必就比你強,也許他們當中就有你的領導。
據我所瞭解,類似你這樣經歷(年齡)的行政單位工作者,大概都是在2000年到2005年轉正的,2000年轉的特別多,你之所以沒有轉,原因就不需要去多說。
你一定受了很大的委屈,類似你這樣經歷的人其實也不在少數,我甚至估計你現在還是勞務派遣工,如果是這樣,那麼,用人單位涉嫌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等勞動相關法律法規。
你要求加工資,領導不給,如果你現在還沒有社保,我建議你申請勞動仲裁,按照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給你雙倍賠償(最長11個月),以及補償你這麼多年的社保。
夢裡瀾濤
用人單位犯了大錯。舊的勞動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以在常年工作崗位上安排臨時工,也就是說臨時工的工作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新修改的勞動法律法規,已經取消了臨時工的規定。在機關事業單位從事輔助性工作的,可以改為勞動合同制工人;達到一定的工作年限,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可以隨意解除勞動關係。其工資待遇,可以參考其他同等條件的其他工作人員的標準;人社部門正常情況下,都會制定一份當地不同性質的用人單位不同工種工作人員的平均薪酬參考指標;當事人可以到當地人社部門,或者通過其他途徑查詢。此外,社保(包括醫療)與退休養老待遇以及住房、公積金、年金等各種待遇和補貼,均與機關事業單位的其他工作人員相同,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待遇。當事人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諮詢。需要進一步處理時再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