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法律貼士】2019,這15種行為都是犯罪,稀裡糊塗會坐牢的!

一、微信等社交網絡發假信息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如今,在微信、微博、QQ群等社交平臺上,網友發佈的虛假信息屢見不鮮。《刑法修正案(九)》為此在第291條中增加一款規定: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專家提醒網友們,現在微信、微博、論壇上的信息量相當大,如果為了賺取關注度或點擊量,故意別有用心地編造發佈虛假信息,以往可能最多是治安處罰,行政拘留幾天,但以後,這種行為就可能構成犯罪了,其中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坐7年牢。當然,網友們對信息不加甄別、不加思考盲目轉發,同樣可能觸犯這一條規定。

二、找醫鬧多拿錢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在醫療糾紛中,有的病人家屬為了多拿錢,往往找“醫鬧”出面去醫院施加壓力,這時醫院也往往多掏點錢,以儘快息事寧人。對於這種情況,《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條規定,即: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專家提醒說,根據該規定,從11月1日起,帶頭“醫鬧”的患者家屬,以及“醫鬧”團伙中人,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最高要坐7年牢。

三、虐待老幼病殘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

近年來,子女虐待老人、家長對孩子施暴的案件不斷被曝光,老幼病殘者的權益保護面臨尷尬。《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一款規定,即: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第一種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專家表示,該規定是為了加大對老幼病殘者的保護力度,維護他們的基本權益。下月起,不單是幼兒,如果監護人對老年人、殘疾人進行虐待、施暴,不光是被批評教育、行政拘留那麼簡單,那些行為惡劣的,會被依法判刑坐牢。

四、學霸替學渣考試作弊最高處7年徒刑

在公務員考試、高考等國家統一考試中,有的學霸為了義氣,有的人為了金錢而抱著僥倖心理,甘願幫一些學渣替考作弊。對此,《刑法修正案(九)》第284條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專家提醒,學霸也好,學渣也罷,“當槍手”或者找人替考都構成犯罪,輕者要被處以管制,重的要坐牢7年。還是好好學習為要,莫要偷雞不成蝕把米,把大好青春搭了進去。

五、客車嚴重超速超員除了罰款還要拘役

修改後的《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開車,安全第一。近年來,校車、客車因為嚴重超員、超速而導致重大傷亡事故時有耳聞。《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一款新規定,即第3款,開校車或客車的,如果嚴重超員或嚴重超速,不論是否發生事故,一旦被交警發現或被攝像頭拍下,即構成犯罪。據悉,對於“超員、超速”到什麼程度才算“嚴重”,國家有關部門正在調研,將就此予以細化。

六、偽造、買賣駕照最高處7年有期徒刑

現實當中,偽造、變造、買賣、盜用他人駕照的事情屢屢發生。修訂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第280條規定,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買賣機動車駕駛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事處罰。盜用他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專家提醒,以後在駕照上想歪點子,不光是要被記分、罰款,還要面臨管制乃至坐7年牢的刑事處罰。

七、法庭上打罵法官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

打罵法官、擾亂法庭的人可能會被司法拘留。《刑法修正案(九)》規定,聚眾鬨鬧、衝擊法庭;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等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八、襲擊警察最高處3年有期徒刑

《刑法修正案(九)》第277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有了“襲警罪”,警察在履行職務時的安全保障,將會得到加強。

九、私藏恐怖主義圖書最高處3年徒刑

為了打擊恐怖主義犯罪,《刑法修正案(九)》第120條做出新的規定,即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這可是行為犯,只要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視頻音頻資料或其他物品而持有就有可能構成犯罪。

十、燒國旗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間,被告人吳某某為發洩對中國共產黨和國家政府的不滿,攜帶剪刀至河西區兩小區內,剪破、損毀懸掛於各樓棟門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並將部分損毀的國旗、旗杆丟棄在小區道路及垃圾桶等處,被以侮辱國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我國《刑法》規定,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汙、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此外,國歌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2017年《刑法修正案(十)》正式增設侮辱國歌罪:“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十一、虛假訴訟最高判刑七年

2017年4月,實習律師趙某為了使委託人的債權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可以優先執行,將工程款虛構成農民工工資進行起訴,並獲得法院調解書。不料,在申請強制執行過程中,虛假訴訟事實被識破,實習律師也因虛假訴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五千元。

《刑法修正案(九)》增設了虛假訴訟罪,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二、欠錢不還,獲刑1年零6個月

熊某欠顧某140萬,拖了三年不還,顧某無奈之下將熊某告上法庭。法院判決熊某在判決書生效十日內還錢,熊某仍舊賴著不還。顧某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隨後查封了熊某名下的房子和車子,熊某答應用房子抵債,卻不配合交房,暗地裡還把車子抵押給了別人。

最終被法院判決犯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罪,獲刑1年零6個月。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老賴不能當!強烈建議轉給欠錢不還的人看!

十三、非法討債,被判刑

2012年3月,河北省黃驊市市民段志飛(化名)來到江蘇,以500萬元的價格從吳勇手中購買了一條拉石船。錢款交接完畢後,段志飛又在江蘇逗留了一段時間,在此期間吳勇一直以朋友的身份伴其左右。離開前,段志飛以資金回籠為藉口向吳勇借款140萬元,借期兩年,並立下借條為證。1年後,段志飛又再次向吳勇借款130萬元,借期1年。因為第一筆借款尚未還清,面對第二次借款,吳勇比較猶豫,但考慮到段志飛確實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幾經思量還是將錢借給了他。2014年3月,兩筆借款均已到期,雖然段志飛先期已歸還162萬元,但仍有100多萬元未還清。

幾次溝通,段志飛堅持不還錢,憤怒的吳勇決定給他點兒“顏色”看看,於是開始聯絡各方人馬,糾結15人來到黃驊港找段志飛“算賬”。2014年5月8日凌晨5點,吳勇等人來到段志飛名下的兩艘船在海上的停泊處,強行進入船內,沒收船上18名船員的手機,限制其與外界聯繫,並安排專人對船員們進行看管,不允許其自由活動,同時以扣押船隻為要挾,要求段志飛儘快歸還借款。拘禁行為一直持續到當天下午1點,因始終沒有聯繫到段志飛,眾人才無奈離去。船員報案後,經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起訴。

2014年12月18日,黃驊市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吳勇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零9個月,緩刑2年。

十四、非法上訪被判刑

其實有些事有正常的解決程序,也有正常的解決辦法,可有人認為上訪能解決一切。這不,徐某因為不該上訪的事,到了不該去的地兒上訪,犯了罪。

徐某的丈夫是某集團員工,派遣到國外工作期間患病,回國醫治一年後死亡。徐某對丈夫單位的善後處理不滿,多次去北京天安門上訪,被北京市公安機關查處並訓誡1次。後來善後處理問題與單位達成協議,徐某在協議上籤了字,領了補償款。

事後,徐某又反悔,多次到天安門、中南海等非信訪接待場所上訪,公安機關對其處以行政拘留。但徐某仍不悔改,又到天安門非正常上訪,最終被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刑。

十五、暴力捉姦被判刑

一江蘇籍女子李某及其女兒為維護自己在離婚財產分割方面的利益,委託嚴某蒐集其丈夫張某與他人非法同居的證據,隨後嚴某在通過跟蹤等方式獲取張某及現任女友在滁州市的住所後,通知李某前來“捉姦”,獲取證據。李某等使用暴力侵入他人住宅,且毆打自己的丈夫和“小三”。

12月3日,記者從滁州市琅琊區人民法院瞭解到,該院一審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8個月,宣告緩刑1年。另外侵入住宅的人也一併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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