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4 遇到 “先開發票後付款”的要求,商家應如何規避風險?

遇到 “先開發票後付款”的要求,商家應如何規避風險?

【引言】

現實生活中企業在採購商品時要求賣方先開發票後付款的現象屢見不鮮。在事業單位、行政機關的採購中這種要求更是常見。這種“先開發票後付款”的不規範交易行為十分容易產生糾紛。那麼買方手裡有發票是否就支付了合同款項的問題法律是如何認定的呢?

交易中我們面對“先開發票後付款”的要求應怎樣防範風險呢?

遇到 “先開發票後付款”的要求,商家應如何規避風險?

【律師淺析法院主流認定思路】

面對買方手裡有發票是否視為已支付相關款項問題各地方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均有不同的指導意見,接下來筆者簡單總結一下法院主流的認定思路如下: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故買方應承擔已支付款項的舉證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對發票的定義之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它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因此買方出具了發票,一般情況下認定其盡到了舉證義務。如賣方認為沒付款,這時是否支付款項的舉證義務轉移到了賣方。

遇到 “先開發票後付款”的要求,商家應如何規避風險?

但發票的形式決定了是否付款的舉證義務在哪方:

如賣方給買方開具的是“普通發票”,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賣方要以買方未付款進行抗辯,其必須提供有力的證據證明其主張,否則法院會認定買方已付款。

如買方手裡拿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主要功能是“票隨貨走,抵扣稅款”,因此不能直接認定買方履行了付款義務,需要買方進一步舉證證明其已支付款項。

3、買賣雙方就是否付款發生爭議除應當考慮是否開具發票及發票種類外,還應當參考雙方的合同約定、交易習慣、賬目往來、銀行賬戶等各方面因素綜合判斷。

【律師淺析風險規避方法】

1、簽訂嚴謹的合同

面對“先開發票後付款”的要求時,務必將買方的這種要求明確的寫入合同條款中或者在合同中明確體現“開具發票不等於付款”之內容。

2、退而求其次

如果買方較為強勢無法修改合同內容,那麼在交付發票的複印件上註明“已開發票但未付款”並由買方負責人簽名或蓋章(買方的公章或合同章)。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就合同履行的各種風險問題,企業均應聘請律師作為自己的法律顧問,此乃是降低風險最有效的方法!

文丨田留苗律師 公司業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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