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高利貸中超出法律所規定的利息的百分之三十六的部分能通過法律手段追回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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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寫明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意思很明顯,就是法律保護年利率不超過24%的借款利息,對於超過年利率36%的,則依法可以追回。

問題說有超過36%年利率的利息支付,那麼就需要提供借條等證據,首先證明本金數額,其次,如果借條寫的利率就已經超過36%的年利率,已經支付的部分自然需要退回或者扣減本金。如果借條沒有寫利率,那麼就需要根據還款情況分析利率了,這個如果是現金交易,也需要收條證明,如果什麼證據沒有,司法程序就不需要走了。如果有銀行轉賬記錄,那麼可以根據本金分析計算利率,如果超過年利率36%的,自然也是可以追回或者扣減。

實際生活中也需要綜合分析還款情況,如果是借款已經全部償還完畢的,那麼就根據上述辦法核算利率,對於超過法定標準的,自然需要計算清楚,扣減本金和合法的利息後依法追回。對仍然在償還的借款,如果是起訴了,前期的還款數額也是依照上述辦法核算利率情況,對於超過36%的利息自然需要扣減,在前期每次還款時將超過標準的利息直接在本金中逐步扣減,每次扣減部分本金後,現在需要償還的借款本金就自然減少了,相應的利息最高只能按照年利率24%計算。


孤獨1749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規定的已經很明確和詳細了,只是很多人依然還存在很多的誤解,所以在這裡給大家做一個比較通俗的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於這條法律規定,其實規定的已經很明白了意思就是說,年利率在24%以內的部分,法律是支持的,也就是說,這部分的利息是合法有效的,換言之就是我們如果約定利息不超過年利率24%,那麼就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同時,年利率超過36%的部分,就是絕對的違法的。也就說如果年利率超過了36%,是絕對不受法律保護的,你約定了對方也可以不給。

那麼說到這兒可能就會疑惑了,那年利率在24%至36%之間的這個比率應當如何確定呢?

對於這個期限應當是屬於自然債務區,自然債務區的意思就是,當事人假如約定了這部分利息,比如說,約定了年利率為30%,但是債務人並沒有給這部分利息,債權人如果去法院起訴要求債務人按30%支付利息,法院是不會支持的。

但是,假如反過來,債務人在不瞭解法律的情況下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向債權人付了30%的利息,後來又諮詢律師說超過24%的部分是可以不支付的,又後悔想要回來,那麼同樣法律也是不會支持進行返還的。

所以對於這部分利息簡單的說就是:給了就給了,沒給也不能要了。

不知道這樣描述大家是不是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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