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 社保費一定是單位與員工共同承擔嗎?這六個社保問題要搞清楚!

根據《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方案》要求,從2019年1月1日起,社會保險費由稅務部門統一徵收。

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那麼,社會保險費用一定是單位與員工共同承擔嗎?在社保費領域有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人會被採取哪些懲戒呢?以下講講關於社保費的6個問題。

社保費一定是單位與員工共同承擔嗎?這六個社保問題要搞清楚!

問題一:基本養老保險費由誰承擔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條款規定: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問題二:基本醫療保險由誰承擔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相關規定: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問題三:工傷保險由誰繳納?繳費費率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第四章“工傷保險”相關規定: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細則》(人社部令13號)第九條規定,職工(包括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問題四:失業保險費由誰繳納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第五章“失業保險”相關規定: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提醒: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問題五:生育保險費用由誰承擔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第六章“生育保險”相關規定: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其中生育醫療費用包括

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提醒: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問題六:在社保費領域有違法失信行為的責任人會被採取哪些懲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第十一章“法律責任”相關規定: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懲戒

在社會保險領域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嚴重失信行為責任人:

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備繳納能力但拒不繳納的;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

根據《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 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發改財金〔2018〕385號)相關規定,對特定嚴重失信人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乘坐民用航空器。

根據《關於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火車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意見》(發改財金[2018]384號)相關規定,對上述行為責任人限制乘坐火車高級別席位,包括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座以上座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