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浙江“扶老人反被訛”事件有結果了,為何網民不滿意?你怎麼看?

震禮


說的有道理!

就是要讓訛詐的人付出慘痛的代價,就是要讓誣陷別人的人被懲罰的重一些。

對這些無賴,誣陷,碰瓷的不能太心軟,他們誣陷起來可是獅子大張口,毫無底線的。如果他們訛詐的成本太低了,幾乎接近0成本。那麼恐怕還有人會跟著學的,因為無賴碰瓷的收益是在是太高了,如果這次不是有錄像證明確實是47歲中年人自己摔倒的,那麼這位已經住院了,估計是沒有幾千塊是搞不定這個事情的。所以,80後小夥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說,想想那幾天沒有證據的時候覺得真的是太冤枉了,感覺自己見義勇為扶起人的風險可能太大了。

這件事情是從找到錄像之後反轉的,這個街邊店的錄像非常清楚的錄下了47歲中年人自己摔倒的畫面,鐵證如山,這個確實證明了是47歲中年人自己摔倒的。可是這件事情很奇怪的地方在於,一般情況下自己摔倒了,爬起來之後,一般都是皮外傷,甚至沒有什麼事,一般都很少會去醫院的,但是這位中年人去了醫院住院,並且在處理事故時,47歲中年人的老婆對著騰先生一頓辱罵,非常囂張,難道她不知道是自己丈夫自己摔倒的麼。

處理該事故的王林警官表示騰先生見義勇為的行為是值得讚揚的,認為家屬應該對騰先生當面道歉,或者賠償騰先生打車費,騰先生起訴就有點太過了。

王警官在和稀泥。但是這麼和稀泥,只能讓好人心裡堵得慌,只會讓訛人之人高興。社會上一定不能讓好人吃虧,一定不能讓好人被訛詐,被冤枉,要讓訛詐之人受到應有的懲罰,也增加訛詐的成本。讓以後無賴不敢訛詐,也不敢輕易誣陷好人。這才是能夠樹立社會正能量,這才能夠讓社會中好人好事越來越多。

好像最後的結果是本來要登報道歉的,這筆費用5000塊錢,最後騰先生要求把這筆費用捐給慈善機構了,沒有讓他們登報道歉。不過,這也算一個不小的懲罰了。這已經開了一個先例,可能以後對於誣陷別人的人,對於訛詐之人,已經引起了大家的重視,以後,這些人的訛詐成本會越來越高的。

總之,王警官的和稀泥讓誣陷人的一家付出的成本降低了不少,不過登報道歉這筆費用5000元,騰先生讓捐給了慈善機構,這對他們來說也算是一個懲罰了。

綜上所述,一定要讓誣陷,耍賴,訛詐之人付出慘痛的代價,希望未來社會中沒有人再敢訛詐。這對於社會樹立正氣,充滿正能量,讓好人好事越來越多,都是非常有意義的。


睿思天下


做事論結果,鑑人看動機。

這件事的結果,對於以後做好事的人起到的是鼓勵效果還是打擊效果?

如果起到的是打擊/警告效果,那麼這件事的處理和結果就不能說是良性的、合理的,因為好人事實上還是被折騰了、吃虧了、受了一肚子窩囊氣!

而壞人僅僅是道個歉(他們才不在乎呢,不要臉的人當狗不算事的),而且不是因為“意外”的監控出現(如果警察不多事),訛詐就差點成功了——這對有訛詐意識的人來說,是不是鼓勵?

所以,從結果上看,這件事處理的效果,就是好人必須繼續吃虧、甘願吃虧,壞人可以隨便使壞,大不了事後道歉而已,成本完全不對等!

至於那個警官的說法則毫無底線規則,完全是大事化小的職業習慣,缺乏正義感,那種言行的社會後果,也事實上成為後續訛詐者的膽量保護者。


理得心安


浙江"扶老人反被訛 "事件有結果了,為何網民不滿意,一你怎麼看?

9月2日浙江八零後小夥子滕先生騎電車經過金華市婺城區解放西路時,遇見一位騎電車的老人摔倒,上前將老人扶起反被訛,當時不明真相的路人,紛紛指責小夥子毫無道德底線。使小夥子有口難辨,再加上老人家屬咄咄逼人,要求賠償,小夥子做好事到頭來,跳進黃河都洗不清。

經過調取路面監控,才還原了小夥子見義勇為的真相。這時候小夥子要求家屬道歉,並賠償來回的路費和雙份的誤工費,家屬不同意,小夥子才決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為自己洗清冤屈,還一個公道。家屬迫於小夥子要起訴自己丟臉,主動和小夥子賠禮道歉。世態本來在雙方面坐下來好好商談,就可以解決了的。

但是處理該事情的王林警官,既肯定了小夥子的行為是見義勇為,家屬應該主動向小夥子賠禮道歉,並且賠償小夥子的損失。但是,為什麼在最後又要多加一句;滕先生要起訴就太過分了。說的輕一點,王林警官的這句話就是爛做好人和稀泥。說的重一點,王林警官就是法制意識淡薄,是非不分,鼓勵老人訛詐滕先生的犯罪行為嗎?

有王林警官的這句話,網民門豈能滿意,這分明是王林警官又在挑起事端,要是按照王林警官的邏輯,把訛詐罪看成是一種小事,是非曲直不分,正義和邪惡不分。我們國家的司法不就成了一個擺設了嗎?那我們國家法律的尊嚴和神聖不可侵犯不就成了一句空話。

俗話雖然說,人非聖賢,孰能無過。但是,在原則的問題上,不經過大腦考慮,從一個執法者的嘴裡就這樣蹦了出來,把犯法和違法混淆了,未免就太不嚴肅了吧,王林警官是否適合再當一個執法者都很難說。


老蔣閒言


怎麼是太過了?如果沒有監控還人清白不就讓人訛詐成功了麼?訛詐是不是犯罪?對犯罪人就不該遷讓。

嚴格的說讓好人受訛,受氣,受辱,受欺負就是對社會不負責。當下社會風氣骯髒盛行不就是同情犯罪的結果嗎,人渣橫行霸道不就是好人的心善報應嗎,看到跌倒的老人不敢扶不就是有你們幫著說:太過了的結果嗎?


小草88296


赤裸裸地敲詐,讓好人得不到好報,讓善良的人不敢作好人好事,嚴重敗壞社會風氣,對這種人就應該以敲詐,涉黑處理,申張正義!!!社會風氣才能得到淨化,才能有更多的人敢抉。否則???


用戶2483465135516


這事情總算有結果了?這也算沒結果的結果吧!警官調解了!

平心而論,滕先生的要求和做法並不過分,王警官的說法也沒甚大錯。

只不過因為現在訛人的事情太多,大家都義憤填膺,恨不得給這些老人及其子女一個狠狠的教訓,然而實際上,即便是真的去法院起訴了,並贏得了官司的勝利,雙方都不會落好——老人及子女肯定丟面子,滕先生估計也會背上刻薄的名頭,好人的人設堪憂。而且社會上的訛人事件並不會因此而結束,對於一些人而言,只要能弄到錢,丟面子的事情實在不值一提,性價比這麼高的事情為什麼不幹?

王警官的說法基於這麼一個事實——公權力的過度消費。政府機關做事情還是要講究效率的,這麼一件小事耗費的精力和時間可以幹不少其他的事情。這種“雞毛蒜皮”的裡間雜是紛爭以調節為上,國人終究還是講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息事寧人”的態度的!

之前,我有一個想法是建立起與“失信人名單”類似的榜單,起名為“失德人名單”,羅列這些“訛人”、“詐騙”等失德之人並將之公佈於眾,以輿論壓制這些人吧!

最後,說一個自己多年前的例子,那是2007年吧,我騎著自行車從橋上下來,瞅準了紅綠燈,衝過了路口。那是個下班高峰期,人流很多,也就是這麼寸,一個小姑娘騎著電動車闖紅燈過路口去學校上晚自習。跟我擦肩而過,估計是慌了,車龍頭急打就給摔了。沒轍,那麼多人看著呢,還有人叫我,只能停下車回來查看,口吐白沫,地上有血,打了110、120。

我是跟120車到醫院的,並且墊付了兩千作為醫療費,如此這般醫院才給她急治。事後想想,如此這般,攤上事了啊!只怪當時沒留個心眼,叫上幾個圍觀的人或者留幾個號碼。

這丫頭到了醫院沒半個小時就醒了,當時警察問她是說她自己慌了摔倒的,而且是闖紅燈的。後來再等她家人來了,反口說是我撞她的!因為她寄住在姨夫家裡上學,姨夫是個包工頭,有一個傢伙到醫院說他是目擊者,說是我撞他侄女的,因為女孩姨夫承諾他下個工程帶他幹。

學校的老師和同學來醫院看她,她居然裝睡,等她們走了還問“走了沒?”。真真氣的我吐血,我有同學在她們學校當老師,我就問了——這就是你們教出來的好學生?結果,他們表示沒辦法,最多隻能批評,其他什麼都不能做!

在交警隊,我反映說我自行車還在你們這裡,你們自己看看有沒有傷痕,如果有,我沒話說!說我撞她的電瓶車,有沒有道理撒?那個所謂證人與女孩姨夫有交易,你們也能採信?當時目擊者那麼多,你們隨便可以找到,闖紅燈還有理了?而且,路口應該有攝像的,你們可以調取!

最後,交警回答我:那個路口因為是才建成,攝像頭還沒有安裝。證人、目擊者需要你自己去尋找,另外,因為你自己多事,為什麼要墊上兩千?我們警隊協調,你們自己做民事協商吧!我知道你沒有問題,是做好人好事,不妨將好事做到底吧,人家只是個孩子,別糾纏了,只當賭錢輸掉的!

放在過去,沒有高科技的時候,你們還不辦案了?因為沒有安裝攝像頭,我就得倒黴?當時,我就是這麼回那個警察的!真是哭笑不得,我出於人道主義救了她,還救出問題來了!因為我還要上班,沒空和她家糾纏,只能認了,最後還付出了三百營養費!我勒個去!最後的花絮是我將此事反映到了省公安廳,過了幾天,公安局打電話給我,讓我去反映情況,各種填表格,公安局督查大隊說隨時等候消息,再來局裡。我去!當時我就表示:算了,還要上班呢!你們內部稽查頂什麼用?我還得隨時聽宣!你們應當的態度是立即立案偵查、找人對質,而不是找我填表格!我自認倒黴,兩千多塊扔水裡!從此,對於什麼好人好事、敬謝不敏!


這個應該可以解釋為什麼現在某些人這麼猖狂,因為他們訛詐的對象並不想糾纏、公權部門的態度、自己付出的代價微乎其微、而能得到的東西卻又是足夠豐富!人心不古、世風日下,皆為此般!


閒人有話


應該支持小夥子起訴,不為別的,不能慣某些人毛病!既然這事兒已經認證了老人是汙陷,小夥子又要起訴,我們有什麼理由去勸一個倍受委屈的人忍了呢?我們應該支持他。只有這樣才能撫慰小夥子受委屈的心,才能對那些有想碰瓷、想訛人的人有震懾力,只有這樣以後才會有更多的人見義勇為!


淡茶半盞


王警官“太過了”三個字把民事訴訟行為用個人情感包辦代替了法律法規。若無證據證明被訛,是不是對騰先生的訛詐索賠也可用"太過了"一筆勾銷呢?這起起訴案件本應是為此類事件開了個好頭,告訴國人凡事依賴法治,切勿私了,也不是一句道歉而了事的。讓那些扶不起反訛人的人收收心,讓他知道一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本該是一個教課書式的案件被"好心"的警察攪黃了,從而警察們以後也不愁沒事做了。若是立案庭審判訛人者敗訴,處以相當標的罰款,以後想訛人者也該從此案中吸取教訓,獅子大開口也是有代價的。社會風氣也正了,人倒了也會有人扶了。


六月雪145322439


個人覺得一點都不過!人家有起訴的權利,況且我覺得人家起訴有為自己出氣的因素,更多的還是警醒人們,警醒社會。這樣的事出的還不夠多嗎?隨便出去問問,這樣的事有幾個人敢扶?這是社會道德的衰落,必須有人站出來給大家以說法。試想,如果這樣的事都不起訴,訛詐沒有任何代價,會不會有更多的人被訛?真是哪天自己摔倒了,看著一個個路過你的冷漠面孔,你會作何感想?


事秋風


這已經遠遠不單單是雙方責任的問題,是一個社會問題了,關乎社會民風導向。假如沒有錄像資料,那麼助人之人可能面臨5萬或更多的訛詐,法院一定會判助人之人賠償,造成無責任賠償,助長社會斜氣。從法律來講,法律必須把當事雙方公平對待,處理糾紛無弱者思維,如果受害者要求另外當事人賠償必須自己或通過警方提供證據,誰主張誰提供證據嘛,不能讓受害人拉住誰算誰。其實扶不扶的根源就在這裡,涼了好人的心,輸了整個社會的公德。就這個事件來講,法律不是和完稀泥就完了,法律要現在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處理,不管雙方當事人怎麼解決,法律必須以訛詐罪公訴處理,這才是法律維護正義的積極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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