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5 李正律師:民間借貸案件風險防範手冊(收藏版)

自最高院出臺了民間借貸案件司法解釋之後,很多人向筆者提出這樣的困惑:民間借貸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了逾期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出借人能否一併向法院主張?可以主張的上限是多少?筆者根據二0一五年最高院出臺的《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可知,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李正律師:民間借貸案件風險防範手冊(收藏版)

一、客戶諮詢:

請問李律師,民間借貸利息,應當如何約定才符合法律規定並有效?

二、李律解答:

民間借貸利息,如果沒有約定,則無需支付,如果約定不明,如果是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則無效,如果是其他借貸,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會根據情況確定一個利率。

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如果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年利率在24%-36%之間的,擁有債權保持力但無執行力。債務人已經支付的,不屬於不當得利,債務人不支付的, 債權人請求支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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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李律補充:

法定利率適用的場合,《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僅規定民間借貸當事人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以及借期利率和逾期利率都沒有約定的逾期利率,適用6%的法定利率。

第二十六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李律總結: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三十一條規定了自願給付利息後反悔的規則,這是禁反言規則的適用。自願給付利息,包括沒有約定利息而自願支付,以及超過約定利率自願支付利息或者支付違約金的,如果不違反公序良俗,不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就是正當行為,對於在此種情況下主張出借人不當得利而要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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