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熱點」廣場舞跳得好 法治“舞伴”不能少!

你知道嗎?當“大媽”“大叔”跳廣場舞時,有近10部法律法規正在“呵護”他們。

廣場舞跳得嗨 法治“呵護”不能少

首先是憲法對群眾性文化活動和體育活動的方向要求。憲法第二十二條指出: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第二十一條中也包含,“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

2017年10月起在正式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又進一步明確了要維護公民的“健康權”。

針對百姓跳廣場舞“場地少、場地貴”等難點,1995年10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明確,“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群眾開展體育活動,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辦法,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此後頒佈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提出“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要求。

2009年制定實施的《全民健身條例》更是與時俱進,明確“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自身條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動場地”。“居民住宅區的設計應當安排健身活動場地”。

如果是年滿60週歲的老年人,還有更多“呵護”。在文化體育設施建設上,《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規劃時,應當根據人口老齡化發展趨勢、老年人口分佈和老年人的特點”,統籌考慮。

在加強制度保障、緩解場地不足的同時,相關法律法規還針對廣場舞噪聲擾民、管理缺位等“痛點”加強治理。2015年,文化部、體育總局等聯合發出《關於引導廣場舞活動健康開展的通知》。針對近年來個別地方出現“在烈士陵園跳廣場舞”的怪現象,國家體育總局又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廣場舞健身活動的通知》,對此進行明令禁止。

文化立法“加碼” “廣場舞大媽”受益

進入新時代,隨著中國社會主要矛盾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那些保障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文化立法工作加速推進,這讓“廣場舞大媽”的獲得感倍增。

據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我國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規有1042件,佔全部法律法規總量的2.7%,其中文化法律佔全部法律的1.7%。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要求,要加強文化領域的立法工作。圍繞中央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著力補齊文化領域法治的“短板”。2016年,具有重要意義的文化立法項目——《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獲通過,已於2017年3月1日起實施。

遵紀守法是開展公共文化活動的基本要求

“從增加場地供給,到完善法律制度供給,都是注重群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具體舉措,最終都要靠責任主體執行落實,廣場舞只是一個案例,提升我國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質量和水平任重道遠。”全國政協委員、上影集團編劇王麗萍說。

全國政協委員張顯、高滿堂等認為,公民在享受公共文化領域不斷加強的法制保障的同時,其應盡的義務是對等的,無論是跳廣場舞,還是參加其他活動,要遵紀守法,維護公序良俗,這是開展各類公共文化活動的基本要求。

來源 中國普法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