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開後門”入讀省實等名校?男子向多名中小學領導行賄共80餘萬

為了讓孩子成功擇校、借讀,家長們常常用盡一切辦法,有的甚至尋找私人中介交“贊助費”,而這些“贊助費”交去了哪兒?近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行賄案作出二審裁定,被告人陳某甲為牟利違規辦理學生入學手續,請託時任廣東實驗中學辦公室副主任周某、時任天河石牌小學校長劉某、時任荔灣東沙小學校長、時任荔灣西塱小學校長黃某容等人提供便利,行賄共達86.5萬元。

“开后门”入读省实等名校?男子向多名中小学领导行贿共80余万

每名學生收取2萬至2.5萬不等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廣州男子陳某甲為了牟取非法利益,違反規定辦理多名學生入讀手續,請託時任廣州市荔灣區東沙小學校長、廣州市荔灣區西塱小學校長黃某容(另案處理)提供便利,並多次向其賄送錢款共計50萬元。

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黃某容共為22名學生違規辦理了入讀程序,共有9所小學涉案在內,每名學生收費2萬至2.5萬元不等。如2015年至2016年,陳某甲請託黃某容辦理5名學生入讀荔灣區廣某小學,後向其行賄共計12.5萬元,請託黃某容辦理6名學生入讀荔灣區蔣某紀念小學,後向其行賄共計12萬元。2016年,陳某甲請託黃某容辦理4名學生入讀荔灣區華僑小學,後向其行賄共計10萬元。

2014年,陳某甲夥同同案人羅某華(已判刑),由陳某甲收取4名學生家長的“贊助費”後,向羅某華提供學生信息,由羅某華出面請託時任廣東實驗中學辦公室副主任的周某(已判刑)和時任廣東實驗中學教務員的吳某(已判刑)為上述學生違規辦理了在廣東實驗中學借讀事項,分多次賄送周某和吳某錢款共計32萬元。

2016年,陳某甲夥同羅某華,由陳某甲收取3名學生家長的“贊助費”後,向羅某華提供學生信息,由羅某華出面請託時任石牌小學校長劉某為上述學生違規辦理入讀廣州市天河區石牌小學事項,並向劉某賄送錢款共計4.5萬元。

2016年10月29日,檢察機關將被告人陳某甲抓獲歸案。法院認定,陳某甲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86.5萬元。

辯護人稱家長才是行賄人

一審法院判決,陳某甲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宣判後,陳某甲提起上訴。陳某甲的辯護人認為,陳某甲本質上是一名“中介”,通過撮合、傳遞行賄財物等形式,完成學生家長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行為,家長才是行賄人,所以陳某甲的行為應定性為介紹賄賂罪。

廣州中院認為,陳某甲開展擇校、借讀業務,收受學生家長的“贊助費”等名目款項後,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而學生家長主觀上並沒有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意圖,並不知道經營擇校、借讀業務的陳某甲收取費用後如何使用,不存在陳某甲的行為是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實施溝通、撮合的情況。因此,陳某甲的行為並不符合介紹賄賂罪的構成要件。

廣州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應予維持。廣州中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尚黎陽

【校對】楊遠雲

【作者】 尚黎陽

【來源】 南方報業傳媒集團南方+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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