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人贩子被判一年三个月,你怎么看?

赵凯利


经上网查询资料:5月1日15时04分许,青浦公安分局接报称:在练塘镇三官桥路,贞溪北路附近一女婴被人抱走。捷报后民警立即到场处置。经查,当日14是25分许,王某带其孙女王莫某(女,10个月)在上址附近的街心公园内玩耍遇到一位曾见过的中年妇女逗其孙女,王某便将孙女让其暂抱一下,岁离开公园去找儿戏。10分钟后,王某回到上址返现该中年妇女极其孙女均已不见,随后报案。


据了解,在与男子杨某交往后,邓某于2016年怀孕,回到老家后,在男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引产,却欺骗杨某自己生下一女孩。
今年过年邓某回沪后,迫于杨某的逼问,邓某无计可施,为带回“自己”的孩子,遂至附近街心公园“物色”婴儿。

从该内容看,邓某的行为并不是一个真正意义的人贩子,其主观恶性相对较低,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较小。整个过程中,邓某不是以拐卖孩子赢利为目的。而是为了自己的感情和婚姻的因素,想将孩子抱走自己抚养。

但是,邓某的行为依然是拐卖儿童。因为其自身的拐走孩子的行为,已经造成另一个家庭的伤害。幸亏民警的及时处置,才没有造成一个家庭长期陷入痛苦。试想,如果不是处置及时,孩子的奶奶或许会因此被家人埋怨而郁郁终身,甚至不堪自责而寻短见。这将必然造成一个家庭的悲剧和破裂。

当然,更应该庆幸的是孩子还好只是被邓某抱走自己抚养,而不是买卖或者残害。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存在虐待孩子的行为,对孩子没有造成任何的伤害。并且在被抓后,主动交代并承认自己的行为,交出孩子。从坦白从宽的角度来说,也应该是一种减刑的行为的。但是仅仅一年三个月的刑期,确实让人感觉有点匪夷所思了。

如果直接法律规定:只要是人贩子,抓住后一律死刑。那么很可能邓某意识到会被抓捕而铤而走险,挟持孩子做人质,或者直接把孩子处置了。因为生硬的法律规范而平白无故的残害了孩子的性命!我相信,这个结果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活着就是希望,活着才能看到明天的太阳。人贩子也一样是怕死的。




如果认同作者观点请赞并关注,我们会有更多的共鸣。


说天评地盐城哥


这个问题,知课想站在不一样的感性角度给大家分析回答:


人贩子,即使不是丧尽天良,也逃不过罪大恶极。

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是一个家庭的核心,从孩子所扮演的角色关联到的人和事。人贩子偷走的不只是小孩不只是道德和人性,更是盗走了一个家庭的快乐和幸福。使整个家庭陷于一个支离破碎的深渊,轻则十几二十年都走不出丧失孩子的悲痛,重则一生都走不出来。


我们常常会看到一些父母四处奔波寻找被偷走的孩子的新闻。看着那些父母,由原来的精神奕奕到失魂落魄,由曾经的幸福到沧桑悲情。四处奔走于每一个城市,风餐露宿,只为了想找到自己的孩子。那些画面真的让人老鼻子心酸,恨不得想把那些人贩子一个个都bi了。


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希望,更是一个家庭最不能承受的疼痛。往往被拐走的孩子经过几轮倒卖出去,即使抓住了人贩子,也找不回来。被判一年多,那简直是微不足道的赎罪和惩罚。难以减轻父母心中的悲愤和创伤。


应该重重地罚,以儆效尤,让人贩子害怕到不敢作案。


小伙伴,你们愤怒吗,有何看法...(留言区一起交流起来吧,V关注:zokocloud,看尽每日精彩事)


鲸贝


这个判的太轻了,但本人不认同死刑

建议一下,判决不变,但是所有的人贩子不论是拐卖还是拐骗一律“监外执行”,这个监外不是别的监外执行,在监狱外面建个大铁笼子,人关里面,跑了算越狱,监外就医不算在执行时间内,监外就医刑期就延长,监狱对待人贩子一视同仁,一日三餐,但是人贩子不用干活,也不准出来,这就可以了。。

夏天晒,谁要是感觉可怜,可以给他搭个棚,谁要是感觉活该,就把棚拆了。冬天你感觉他不爽你泼冷水监狱也不允许阻拦,刑期内,生死由群众决定,死了倒霉


不服来干氵


将其认定为拐骗也许合法但不合理也不合情,拐骗者名义上没有将拐来的孩子出卖,是因为她一个个体同时承担了拐骗者人贩子,人口收买三个角色,因为她是自己实施自己收买中间省略了资金交易环节。所以法院如此判决完全是误判,适用法律错误,应该按照3种角色中刑罚最重的一种进行量刑,否则如何对失去孩子的家庭弥补。此外孩子在他手下只是暂时的,在机会合适时仍然会出售谋利,那是她合并的犯罪角色就会分解。只是孩子由于解救及时救回来了,才没有酿成恶果。因此法院的判决不能达到惩前毖后的效果,还会因为犯罪成本过轻而助长犯罪。


老张社会谈


这一小撮人,违背千百年来中华民族仁义道德规范!盗抢孩子,它的行为在法律上讲,违背了孩子的意志,伤害了孩童,把他们的一生变的不可确定性,世上只要两种人可以决定人的一生,一个是神另一就是魔鬼!它们肯定是后者。被绳之以法后,表述的凄惨状况,耍起博取看客同情的悲情牌。它们的行为给孩子及这个家庭,带来的打击是毁灭性的!盛世需重典,盛世需重典!盛世需重典!这关系到千千万万家庭稳定和睦的事,与当今社会倡导文明和谐发展相背离。百姓们想看到的是,它们必须受到严惩!


湛蓝15740437


偷孩子的这名女子说:

跟男朋友说过有一个女儿,男朋友要见,偷孩子是为了圆谎,带给他男朋友看的,偷回家自己养。

以上陈述被判定为拐骗而不是拐卖,拐骗判为五年以下徒刑,而拐卖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我想说的是:以后偷了孩子的,抓到了后,都说是自己偷回家养的,不是卖的,就轻判?现在一个孩子后面,是两家人的命。偷一个孩子,毁掉两个家庭,折磨两家人一辈子。拐卖也好,拐骗也罢,这样的人就该判死刑。


花儿为什么这样红a阳


我是可乐,我来回答这个问题!

人贩子一旦犯罪行为被认定,坚决不可以量刑。无论什么原因和结果,不分买卖、伤害还是自养,都应该被处以极刑,因为对社会的影响和家庭的伤害是一样的。为鼓励人们对违法行为作斗争,一旦遇到人贩子受害者家属及群众有权利在现场进行处置(随意处置),并被法律认定为见义勇为;被法院执行人贩子起步标准是一百年,并连带子女一并执行,虽然不人性,连坐制还是有一定威慑力!


可乐145760985


拐卖儿童,必须凌迟,不要认为只是拐卖,拐卖的背后是,毁灭一个家,父母因为孩子,或许一辈子都不会安心睡吧,拐卖的孩子被卖给一些不法分子,后果想过吗?街边断腿断脚的,以为哪里来的,所以必须死刑


温馨港湾75616143


不应该判刑!应该抓到以后绑电线杆子上示众一个月,交给老百姓处置!并且随时生命检测不能让他死了!既然选择当人贩子就应该让他知道死亡对他来讲是种宽恕!!!想死哪有那么容易!!!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