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4 三歲男童溺死魚塘!家長、魚塘實際使用人和所有人均擔責!

事件:2017年7月26日,年僅三歲的小明(化名)在家門口走失,後經多方查找,在家門口的池塘中溺水身亡。池塘總庫容0.2277萬立方米,其中水面1.37畝,水深2.5米,旁邊有一條村裡公共通行道路。該池塘歸村集體所有,系自然形成,用於蓄水灌溉。為方便周圍農田灌溉,2013年對池塘進行過清淤。2014年至今,池塘由村民吳某養魚及蓄水管理,事發當時,池塘周圍並未設置防護措施或警示標誌。

說法: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因過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生命健康權受到侵害應適用過錯歸責原則,沒有過錯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原告胡某之子小明事發時僅三週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作為監護人明知自家房屋附近有池塘,卻將小明單獨一人留在家中,監護人未盡到周到的監護職責,造成小明溺水身亡,原告自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依據原告提供的事發池塘的周邊照片及實際情況看,該池塘位於村民的生活居住區域附近及公共通行道路旁,對村民正常的生活及出行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吳某作為池塘的實際使用人,未充分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存在一定的過錯。池塘所在村委會的村民小組作為池塘所有人,將池塘交與吳某養魚管理時,未與其簽訂池塘承包協議,仍負有監督池塘實際使用人履行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的職責,鑑於其未充分履行監督管理義務,亦存在一定過錯。綜合各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法院確定村民小組承擔本案事故5%的賠償責任,故判決其賠償胡某共計15732.15元;法院確定吳某承擔本案事故5%的賠償責任,故判決吳某賠償胡某各項損失共計15732.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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