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 「以案說法」信訪不是“任性”訪!閩清一老媼被判刑三年二個月

「以案說法」信訪不是“任性”訪!閩清一老媼被判刑三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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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上訪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

這並不意味著上訪就可“任性”

如果上訪人不按法定程序

不到指定場所反映問題

不僅干擾國家機關正常辦公秩序

破壞社會穩定

更是開法治建設的倒車

必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這些話並非危言聳聽,有些案例就發生在我們身邊!

「以案说法」信访不是“任性”访!闽清一老媪被判刑三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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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閩清縣人民法院近期審理了一起因非正常上訪構成尋釁滋事罪的典型案例,這也是閩清2018年首例非正常上訪者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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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閩清縣坂東鎮一年過六旬的村民陳某2011年因民間糾紛與他人在坂東鎮菜市場發生爭吵,被對方掌搧,陳某要求公安機關立案追究對方的刑事責任。

後經鑑定,陳某的傷情不符合外傷所致,疑為舊傷,需重新鑑定。辦案人員多次動員陳某重新做傷情鑑定,但陳某均拒絕配合,導致案件無法按照正常訴訟程序進行。

之後,陳某到處上訪,以要求公安機關追究對方刑事責任為由,從2012年8月開始,先後31次到北京中南海周邊、天安門廣場等重點地區非法上訪,對接待她的工作人員多次隨意辱罵、毆打,其行為因擾亂公共場所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和天安門地區分局訓誡30次,被閩清縣公安局行政處罰3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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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清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陳某多次無視國家法律,以上訪相要挾,向當地政府索要錢財,多次到坂東鎮政府無故鬧事,並不斷進京非正常上訪滋事,對接待她的工作人員隨意辱罵、毆打,情節惡劣,違反《信訪條例》等有關規定,嚴重擾亂辦公秩序和公共場所秩序,經教育訓誡、行政拘留後仍不悔改,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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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閩清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二百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

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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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在車站、碼頭、機場、醫院、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起鬨鬧事,應當根據公共場所的性質、公共活動的重要程度、公共場所的人數、起鬨鬧事的時間、公共場所受影響的範圍與程度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

法官提示

被告人陳某的“非訪”行為,不僅不能滿足自身要求,而且還受到法律的嚴懲。

這起案例給我們以警示。“信訪”並非法外之地。借上訪之名組織串聯越級上訪或聚集、滯留、非訪等違法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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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上訪不可取,上訪必須依法、逐級、文明、理性,正當維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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