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3 酸奶有問題欲要200倍賠償,法院:要不是你起訴20多次,還真得賠

酸奶有問題欲要200倍賠償,法院:要不是你起訴20多次,還真得賠

無業男子在超市給孩子買了一瓶5塊錢的酸奶,意外發現酸奶有安全風險,於是重複購買了20多次,分別向法院起訴了20多起案件,想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獲得超過酸奶價值200倍的賠償。法院:你在我院起訴20多次,藉機牟利,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予支持。

1、該男子買的酸奶有什麼安全風險?

一瓶酸奶價格為5元。該酸奶包裝上標有“配料:庫拉索蘆薈凝膠……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兒慎用”,然而《衛生部等6部局關於含庫拉索蘆薈凝膠食品標識規定的公告》規定:添加該庫拉索蘆薈凝膠的食品必須標註“本品添加蘆薈,孕婦與嬰幼兒慎用”

差一個字,但遺漏了對幼兒群體的風險提示,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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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不是退一賠十嗎?為啥是200倍賠償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經營者(超市)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而銷售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經營者(超市)要求支付價格十倍的賠償金;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計算。酸奶單價5元,十倍是50元,不足1000元,按1000元計算,即價格的200倍。也就是說,5元酸奶,要求賠償1000元,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該男子的要求應該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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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不支持的原因

發現酸奶有問題後,重複購買20多次,並分別起訴20多次,想以每瓶按照增加賠償1000元的標準進行索賠以獲得高出商品價格兩百倍的高額賠償,這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也違背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且並無證據證明涉案產品對其身體健康造成了損害,可見該男子第一次以後購買涉案商品並非用於生活消費而是出於牟利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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