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9 最高法院:關於合同類糾紛裁判規則34條

最高法院:關於合同類糾紛裁判規則34條“法眼觀察” 三十萬法律人的共同選擇

來源/ 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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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1.當事人一方違反預約合同約定,不與對方簽訂本約合同或無法按照預約的內容與對方簽訂本約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張勵與徐州市同力創展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11期

2.買受人與開發商均主張存在真實有效的商品房買賣關係,對抗承包人建設工程價款請求權,但依據明顯不足的,不予辦理房屋過戶登記——宋宇與北京盛和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3期

3.房地產開發企業借他人名義與自身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抵押套取銀行信貸資金,他人明知的,合同無效

——徐州大舜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王志強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3年第12期

4.因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導致購房人無法正常使用、收益的,法院可以房屋同期租金為標準計算實際損失——李明柏訴南京金陵置業發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2期

5.第三人非因本人原因未參加訴訟的,不符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黃光娜與海口棟樑實業有限公司、廣東省陽江市建安集團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9期

6.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了逾期交房與逾期辦證的違約責任,又約定開發商承擔了逾期交房的責任後無需承擔逾期辦證的責任的屬無效格式條款——周顯治、俞美芳與餘姚眾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6年第11期

7.借款合同雙方終止借款合同關係,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係,將借款本金及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並經對賬清算的,具有法律效力,但對本金及利息數額,法院應予以審查,防止將超出法律規定保護限額的高額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訴新疆鄂爾多斯彥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15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72號)

8.房屋被限制交易不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丁福如與石磊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11期

9.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不管出賣人是否具有惡意違約故意,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均可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1倍的賠償責任——湖北金華實業有限公司與蘇金水等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期

10.當事人基於同一筆款項先後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借款協議》,均已成立並生效的情況下應認定同時成立商品房買賣和民間借貸兩個民事法律關係——朱儁芳與山西嘉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期

11.合同的解除與否不涉及物之所有權的變動,而只與是否繼續承擔合同義務有關——成都訊捷通訊連鎖有限公司與四川蜀都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1期

12.開發商交付的房屋與購房合同約定的方位佈局相反,且無法調換,購房者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張儉華、徐海英訴啟東市取生置業有限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9期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

13.因對方違約解除合同後,已履行主要合同義務的一方有權請求可得利益賠償——中國聯合網絡通信有限公司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分公司與紅河東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雲南晟邦融資擔保有限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6年第4輯(總第6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供用熱力合同糾紛

14.非集中供熱地區,向業主供熱的開發商有強制締約義務,供熱合同的解除應由全體業主或業主大會決定——高爾夫(南京)房地產有限公司訴吳詠梅供用熱力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12期

借款合同糾紛

15.特許經營權的收益權可以質押——福建海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訴長樂亞新汙水處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11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53號)

16.貸款合同中選擇性列明部分最高額擔保合同,未列明的擔保人也應當在最高債權限額內承擔擔保責任——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分行訴浙江創菱電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6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12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57號)

17.外商獨資企業提供的對外擔保需進行登記,未經登記的應認定無效——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與景軒大酒店(深圳)有限公司、萬軒置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6期

18.公司減資的程序瑕疵是否影響公司作為債務人的民事責任暨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並非一定因物保、擔保置換、公司減資瑕疵等因素存在而免除——上訴人湖南中融企業信用擔保投資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長沙韶山路支行、湖南中科本安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原審被告北京中科時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湖南信託有限責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上訴案

案例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6年第4輯(總第43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9.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制裁虛構事實、惡意串通、規避法律或國家政策以謀取非法利益進行的虛假民事訴訟——上海歐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訴遼寧特萊維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

案例來源:2016年9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第14批指導案例(指導案例68號)

20.企業間借貸合同認定為有效應具備借貸行為屬於為生產經營需要所進行的臨時性資金拆借行為、提供資金的一方並非以資金融通為常業、不違反國家金融管制的強制性規定等條件

——洪澤豐潤金屬物資回收有限公司與安徽福賜德新材料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案

案例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4年第2輯(總第3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21.夫妻一方具有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虛構婚內債務嫌疑又自認債務的,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對借貸關係成立生效的舉證責任——趙俊訴項會敏、何雪琴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2期

22.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理解有爭議的,可運用目的解釋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李佔江、朱麗敏與貝洪峰、瀋陽東昊地產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9期

23.民間借貸借據本金數額的真實性應綜合全案證據和事實進行審查判斷——曾志偉與襄陽市前方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4年第2輯(總第58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2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不能作為評價合同效力的依據——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東港支行與大連振邦氟塗料股份有限公司、大連振邦集團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5年第2期

25.多個企業間進行封閉式循環買賣,一方在同一時期先低價賣後高價買同一標的物的,實為以買賣形式掩蓋借貸法律關係。企業間為此簽訂的買賣合同,屬於當事人共同實施虛偽意思表示,應認定為無效——日照港集團有限公司煤炭運銷部與山西焦煤集團國際發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6期

26.動產質押監管合同債權人、作為出質人的債務人、質物監管人對質物沒有真實、足額移交監管均有過錯的,均應擔責——大連俸旗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中國外運遼寧儲運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7期

27.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的利率不得超過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上限,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訴人大連華成天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大連沙河口銀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3年第3輯(總第35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保證合同糾紛

28.保證人與借款人具有關聯關係,在保證合同中承諾對借款人轉移貸款用途等違反合同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並實際履行了部分主債務的,可以認定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主債務系以新貸償還舊貸——大竹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與西藏華西藥業集團有限公司保證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2年第4期

29.開發商與自然人簽訂虛假預售商品房買賣合同,以自然人名義獲得銀行貸款,合同確認無效後二者對銀行貸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青浦支行訴上海東鶴房地產有限公司、陳思綺保證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9期

抵押合同糾紛

30.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未行使抵押權將導致抵押權消滅——王軍訴李睿抵押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7期

儲蓄存款合同糾紛

31.儲戶在銀行的儲蓄存款性質上為銀行的資金而非儲戶的資金,由於銀行工作人員的失誤致使儲戶的存款被盜取,銀行應當承擔資金被盜取的全部責任——邢臺縣順鑫貿易有限公司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陽平湖支行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抗訴案

案例來源:《審判監督指導》2014年第3輯(總第49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承攬合同糾紛

32.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按照合同使用的詞句、合同條款、合同的目的等因素確定條款的真實意思——廣州珠江銅廠有限公司與佛山市南海區中興五金冶煉廠、李烈芬加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10期

33.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佛山市南海區中興五金冶煉廠與廣州珠江銅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2013年第4輯(總第56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34.進入執行程序後,債權人通過執行程序以外、法律未禁止的方式和途徑實現其債權不構成過錯——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蘇地區分行與新疆天源棉業有限責任公司、新疆天豐種業有限責任公司行紀、承攬合同糾紛案

案例來源:《商事審判指導》2012年第4輯(總第32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

(更多案例可登陸www.faxin.cn查看)

本文裁判規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案例指導與參考》,裁判要點、案情介紹、法院評析等具體內容,可參看圖書——

最高法院:关于合同类纠纷裁判规则34条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與參考叢書編選組 編

【內容特色】

第一,精選案例、指導實踐。本套叢書收錄了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全部指導性案例以及部分指導性案例理解與參照適用的權威論述,並對近六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商事審判指導》《立案工作指導》《審判監督指導》《知識產權審判指導》等《中國審判指導叢書》中刊發的典型案例進行了系統梳理,精選出社會廣泛關注、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具有典型性、疑難複雜或者新類型的案例予以收錄。這些案例經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層層篩選,案例中所蘊含的裁判思路、裁判標準和裁判方法將為廣大法律工作者從“抽象到具體”的法律適用,提供從“具體到具體”的參照,對司法實踐中的法律適用難點問題進行實例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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