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又雙叒叕侵權,《五環之歌》VS《新五環之歌》本寶寶不開心了

6月20日,因認為“美團”的廣告曲《新五環之歌》侵害了《牡丹之歌》的改編權,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將該廣告曲的改編者岳雲鵬、廣告製作者北京贊意互動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和“美團”運營商北京三快在線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0萬餘元。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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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自小嶽嶽改編《五環之歌》至今將近7年的時間了,為什麼現在才來訴訟侵權呢?

我們一起來梳理一下案件始末

《五環之歌》起初改編是沒有經過原唱同意的,唱火了之後岳雲鵬才找到蔣大為表示歉意並獲得諒解。蔣大為並沒有責怪岳雲鵬,反而放出話:隨便唱,隨便改!

此事在蔣大為的口中也得到的印證,同樣也是在某綜藝節目中,蔣大為對於改編的《五環之歌》表示理解,他說小嶽嶽是相聲演員,相聲講說學逗唱,其中一項技能就是改編經典,因為經典所以才改編,因為大家都會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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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原唱蔣大為確實是同意了小嶽嶽改編的《五環之歌》,並且岳雲鵬也在公開場合唱了這首歌七年了,那如今突然因改編被起訴又是原起何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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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有沒有注意到,小嶽嶽雖然唱了很多年,但基本都是用於各種綜藝節目表演,並非直觀的用在商業方面。而且原唱蔣大為僅僅是口頭同意了岳雲鵬改編,並沒有相關授權,也就是說岳雲鵬對《牡丹之歌》這首歌並沒有版權的。

蔣大為此次起訴的是改編的《新五環之歌》,該歌曲是用在代言美團外賣所改編的歌曲。換而言之,岳雲鵬改編別人擁有版權的歌曲用來賺取商業利益,所以這才是岳雲鵬被起訴的主要原因。

目前,岳雲鵬方面將與廣告公司私下籤訂的免責合同作為回應理由之一,其實更加彰顯了相關圈子的知識產權這一版塊基礎意識薄弱。

一直以來,有些歌曲都是在被侵權使用後可能才會具備更高的商業價值。著作權人在此刻維權,經常會被鍵盤俠等認為是在蹭流量,有理變成了無理,正當變成了可笑。所以一些著作權人往往只是在一些社交軟件上自嘲幾句,最終也未能走上維權之路。

加之目前對於歌曲侵權使用的賠償金額普遍偏低,也使得著作權人的維權意願不高。

但如果一再置之不理,只會使得侵權使用越演越烈。就像《牡丹之歌》之前被改編成《五環之歌》,現如今,又被再次改編,並直接用於商業廣告。

面對質疑,岳雲鵬經紀人王先生也對記者做了回應,表示此事和岳雲鵬沒有關係,之前在相聲舞臺上把《牡丹之歌》改編為《五環之歌》,曾得到了原唱蔣大為的許可。

這次的《新五環之歌》是由美團旗下的第三方公司改編,雙方曾在合同裡明確表示岳雲鵬本人沒有版權,也不負相應責任,目前就此事也在積極與美團方面聯繫。

由此看來,這次岳雲鵬看起來還挺“無辜的”。這次版權方針對的其實是《新五環之歌》,而不是《五環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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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岳雲鵬作為傳唱《新五環之歌》的參與方,即使是與廣告公司私下籤訂的免責合同,肯定也是脫離不了關係。因為僅僅得到原唱者的許可,並不代表就可商用。所以,無論是《五環之歌》還是《新五環之歌》,事實上都未取得完整的相關授權,是無可否認侵權事實的存在。

這些年來,未經許可大肆改編歌曲等侵權問題層出不窮,真可謂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現如今,國家對知識產權板塊的保護越來越重視,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法也日趨完善。在著作權法領域,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統統都是屬於侵權的。這種所謂的“拿來主義”早應被大眾所摒棄,更何況在社會上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公眾人物或門戶網站,更應該肩負起傳播正確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責任。

如果沒人尊重版權作者,拿來隨便用,告了再賠償(反正賠償金額可能還沒有正當獲取授權的費用高),那原創者的動力就會被大大打擊,更加不利於發展國家提倡知識產權的創新、創造。

雖然說好的作品作者也是鼓勵傳播的,但基本的署名和前端授權也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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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家司法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處制度已有顯著提高,國家層面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也日趨嚴格,希望企業大力提升自身知識產權整體水平,對其進行全面系統佈局,建立全方位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才能有效預防各方面潛在的侵權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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