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5 农民专业合作社 可否自由进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 可否自由进出

——本期《律师说法》 由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吕仙娜解说

问:我是某村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可以自由退出本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吗?退出后还可以加入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你可以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3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会计年度终了的6个月前提出;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会计年度终了时终止。

问:成为专业合作社成员有什么条件吗?

答:专业合作社成员应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问:专业合作社可以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吗?

答:2017年12月27日新修改并将于2018年7月1日实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规定,农村专业合作社不得从事与章程规定无关的活动。

问: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哪些改变?

答:主要对合作社主体地位、出资形式、盈余分配、联合社、扩大经营范围、进一步规范等方面内容有所修改。特别是取消了有关“同类”农产品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中的“同类”的限制。

新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问: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 根据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记者 吴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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