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新車被撞報廢,保險索賠起爭執

□廣西法治日報記者 賴雋群 通訊員 歐陽九林

投保不到24小時,嶄新的貨車就被撞廢。車輛所有人將肇事方告上法院索賠修理費和施救費,獲得法院支持。隨後,所有人又要求保險公司按照該車的出廠價賠償損失。然而,該車的出廠價與保險單記載的保險金額並不一致。保險公司認為車輛所有人屬於重複主張權利,即便要賠,也應按保險單記載的保險金額賠償。經柳州市兩級法院審理,日前該案有了最終定論。

案情:

新車投保次日被撞廢

保險公司拒賠引官司

2014年7月22日零時許,東風柳州汽車有限公司(下稱“東風柳汽”)的司機駕駛一輛尚未出售的全新貨車外出試車時,被嚴華駕駛的半掛牽引車碰撞,受損嚴重。經交警部門認定,嚴華負事故全部責任。

東風柳汽下屬的商用車品質保證部對事故貨車進行評審後出具《評審記錄表》,認為車輛大總成及零部件損壞過多,均需更換,故要求對該車作報廢處理。

車尚未出售就被撞廢,好在東風柳汽已於7月21日向保險公司投保。系統自動生成的保險單記載的保險期間自2014年7月21日11時起至2014年7月25日11時止,保險金額為16.28萬元。

2014年9月1日,東風柳汽與保險公司簽訂《商品車送車及試驗車輛保險協議書》,約定保險公司承保東風柳汽的商用商品車及試驗車輛保險,每輛車的保險金額按實際價值確定;被保險人提供理賠單證後,保險人3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視為索賠材料齊全。協議期限自2014年9月1日零時起至2016年8月31日24時止。

上述事故發生後,東風柳汽向保險公司報案,並於2015年11月20日提交理賠所需資料,包括事故車出廠價為20.97萬元的證明及《評審記錄表》。保險公司當時未提出異議。

2016年6月,東風柳汽將嚴華等人告上法院,索賠修理費、施救費共計7萬餘元。法院經審理,判決支持東風柳汽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後,東風柳汽多次要求保險公司履行賠償義務。保險公司認為,東風柳汽已獲得賠償,不能重複主張權利,而且事故車輛的保險金額為16.28萬元,不能按出廠價20.97萬元計算。

協商未果,東風柳汽向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起訴,扣除其已獲得的7萬餘元賠償款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14萬餘元。

一審:

協議有效雙方應遵守

保險金額按出廠價算

魚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東風柳汽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協議書合法有效。事故車輛經評審作報廢處理,東風柳汽已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並提交索賠所需的相關資料,其中有投保車輛出廠價證明及《評審記錄表》,保險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根據約定,在被保險人提供必要的理賠單證後,保險人3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索賠材料齊全。為此,東風柳汽主張事故車出廠價為20.97萬元及該車作報廢處理,符合協議的約定。

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主張事故車的保險金額應為16.28萬元,但該保險單是系統自動生成,系統無法將投保車輛出廠價的保險金額在保險單上登記為20.97萬元,且東風柳汽也沒有在保險單上簽字或蓋章予以確認。因此,可認定事故車的保險金額實際為20.97萬元。東風柳汽已通過向第三方起訴獲得7萬餘元賠償款,該款應從保險金額中予以扣除,餘款13.9萬餘元即為保險公司應向東風柳汽賠償的保險金額。

關於保險公司提出的東風柳汽重複主張權利的問題,法院認為,東風柳汽在前一起訴訟中是以肇事車輛一方的侵權行為主張賠償責任,案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雙方所發生的法律關係為侵權法律關係,訴訟標的為車輛修理費及施救費。而東風柳汽在本案的訴訟則是以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係而主張由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案由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雙方所發生的法律關係為合同法律關係。因此,東風柳汽並非重複主張權利。

魚峰區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東風柳汽保險金13.9萬餘元。

二審:

自設保險金額未協商

上訴無依據被判駁回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仍主張按照保險單載明的保險金額即16.28萬元計算事故車的實際損失。

柳州市中院查明,保險公司與東風柳汽就保費繳納形成的習慣為:每次商品車出車前,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根據東風柳汽給予的車輛信息,通過保險公司設計的系統自行打印形成保險單,約累積1個月的保單後進行統計,東風柳汽核對無誤後付保險費。系統針對每種車型設定的保險金限額是保險公司自行設置,均未與東風柳汽協商。

中院認為,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作報廢處理表示認可。而東風柳汽訴嚴華及為其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一案中定損的標準7萬餘元,指向的是修理費和施救費損失,因此以該定損結果來認定東風柳汽的實際全部損失與已查明車輛報廢的事實不符。

中院指出,保險單為保險公司的系統自行打印形成,保險金限額系保險公司自行設置,故該保險金限額並不是雙方合意的結果。另外,根據雙方形成的習慣,保險單出單後一段時間東風柳汽才能拿到並核對,而事故車輛保險單的簽單日為2014年7月21日,發生事故的時間為2014年7月22日零時,故事發時東風柳汽尚未能核對保險單。

中院認為,一審法院根據事故車輛的出廠價來認定保險金賠付限額的觀點,符合協議的約定,並無不當。由於東風柳汽已獲得第三方賠償款7萬餘元,本案保險金賠付限額20.97萬元扣減上述費用後,餘款13.9萬餘元,東風柳汽主張要求保險公司賠付該損失,合法有據。

日前,柳州市中院終審判決駁回保險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文中人名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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