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9 妻離家多年訴離婚 夫索要孩子撫養費

妻子離家打工杳無音訊,多年後卻到法院起訴離婚,在家撫養孩子的丈夫,是否有權要求對方補償離家期間對子女的撫養費?

原告胡某與被告李某於2001年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次年胡某生下長子李某斌,2007年生下次子李某輝。2008年,胡某以家裡沒有經濟收入為由撇下兩個年幼的兒子獨自一人外出打工,近十年音訊全無。  2017年5月,胡某向平遠法院起訴離婚,稱婚前對李某缺乏瞭解,婚後李某脾氣暴躁,難以溝通,且有賭博惡習,屢勸不改,對家庭不負責任。分居多年,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雙方無共同財產和共同債權,請求法院判令准予她與李某離婚,婚生子李某斌、李某輝由被告李某撫養。  被告李某答辯稱同意胡某全部訴請,但胡某需支付自2008年離家至兒子年滿十八週歲止共13.02萬元,加上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兩人到廣東平遠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1萬元用於家庭共同開支消費,原告需支付5000元,合計13.52萬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離家多年,與被告分居生活至今,互不盡夫妻義務,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起訴離婚,理由正當,應當予以支持。兒子長期隨被告生活,也表示願意繼續隨被告生活,故應該由被告撫養,由原告按月支付兒子撫養費。原告胡某在庭審時自認其確實自2008年開始未支付過撫養費,故被告李某要求原告補償兒子撫養費的請求,應予支持,但被告索要撫養費的數額及計算方法無合法的依據,故法院僅予以部分採納。鑑於原告目前並沒有工作,沒有任何收入,但願意每月支付500元的撫養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規定,原告應從2008年1月開始按每個月5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給婚生子李某斌、李某輝至其年滿十八週歲止。  

法院作出判決,准予原、被告離婚,婚生子李某斌、李某輝均由被告李某撫養,原告胡某須一次性支付離家期間對子女的撫養費5.6萬元,並按每月500元的標準於每月9日前支付李某斌、李某輝開庭之日起至兩人年滿十八週歲止的撫養費。原、被告共同按貸款合同約定向廣東平遠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償還所借1萬元的農戶小額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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