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4 如何理解“已經享受了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那麼,在這裡如何理解“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呢?

之所以出現這一問題,主要源自現實中現有養老保險分為三種情形,它們分別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在這三種保險中,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的,用人單位和職工必須依法繳納,其餘兩種保險則是自願參加的,繳費檔次也是個人選擇。也就是說,只有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可以與領取退休金具有可比性或者具有相同性質,而其餘兩種養老保險則不具備。

另外,從領取的金額上也可以看出,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同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的金額是不能相提並論的,就其數額來講,是不能保障領取養老保險人員的基本生活的。因此,把僅僅是領取了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排除在勞動者之外是不能很好的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

從另外一個方面講,國家也在提倡延長退休年齡,況且,勞動法也沒有規定勞動者的年齡上限,隨著社會生活成本的上漲,更多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將加入到勞動者的大軍中。所以,僅僅是領取了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與用工單位發生用工爭議時,不宜按照勞務關係處理,而應當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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