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参阅丨一套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参阅丨一套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自2017年12月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合肥市包河区城管部门开展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并正在持续推进。现转发他们的工作方案,供参考。

目 录

1.合肥市城市建成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2.致全市餐饮经营户的公开信

3.包河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4.关于居民住宅楼(商住楼)内无照经营餐饮业立即关闭类城管部门查处流程

5.关于居民住宅楼、商住楼与居住层相邻餐饮业环保部门查处流程

6.关于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流程

7.关于完善手续类餐饮业城管部门查处流程

8.查处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城管部门)

9.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流程(城管部门)

1

合肥市城市建成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要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提升年行动,以“三个一批”(依法关闭一批,停业整治一批,完善手续一批)为主要内容,对建成区范围内餐饮经营户(含个体工商户、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下同)、露天餐饮(含烧烤)摊点油烟污染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改善全市大气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努力打造环境优美的生态之城。

(二)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有序推进。市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市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各区、开发区按市里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市直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

市级统筹,各区负责。突出区、开发区主体责任,构建市级统筹、部门指导、属地负责的联动体系,推进区、街道(乡镇)、社居委三级监督管理。

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健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形成整治合力。

依法合规,疏堵结合。加强执法监督,有力推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扑下身子,深入一线,坚持思想教育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决打赢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攻坚战和持久战。

二、主要任务

(一)整治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合肥市主城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主城区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建成区范围内的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

本方案所指餐饮经营户不含以下类型:不设厨房的兑制冷热饮品、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烤等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面点的。

四县一市及合巢经开区的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可参照执行。

(二)整治任务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关闭:

(1)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的餐饮经营户。

(2)露天炭火烧烤摊点,流动摊点、倚门设摊等烧烤经营,擅自设置的摊群点。

(3)2009年3月1日《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施行之前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设立,后经改建、扩建的餐饮经营户。(设立日期原则上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下同)

(4)2009年3月1日之后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设立的餐饮经营户。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完成整治、完善相关证照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1)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户。

(2)已审批的临时界定摊群点,不符合《合肥市摊点管理规范》及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

3.手续不完善的限期完善手续。

不属于本方案确定的立即关闭和停业整治两种情形,但相关手续不完备的餐饮经营户,应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三)整治步骤

1.调查摸底、确定对象阶段(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31日)。

各区政府、主城区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力量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清理整治范围内的餐饮经营户和摊群点进行全面排查摸底,梳理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建立工作台帐,初步确定整改治理和关闭对象,并填写《合肥市城市建成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摸底调查表》(附件1),于2017年12月25日前报市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

2.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31日)

召开全市专项清理整治动员会,布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印发《致全市餐饮经营户的公开信》,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向餐饮业主和群众进行宣传,确保清理整治工作家喻户晓。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安排部署,落实责任部门,并将分管领导及联系人名单于2017年12月20日前报市整治办。

3.清理整治、监督落实阶段(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8年2月15日前,先行完成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的餐饮经营户以及露天烧烤、倚门设摊等烧烤经营、擅自设置的摊群点和不符合《合肥市摊点管理规范》及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临时界定摊群点整治;

第二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其他餐饮经营单位油烟清理整治工作。各区政府、主城区开发区管委会选择合适地点,建设完成2处高标准、有品位的精品特色街区,引导界定摊群点入室入市经营。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合肥市城市建成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市政法委书记、市委宣传部部长、市政府分管城管和环保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由市政府分管城管和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联系城管和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文明办主任、市城管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工商局局长、市食药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各区政府、主城区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确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稳步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区政府、主城区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餐饮行业清理整治工作负责,要制订实施计划,明确部门职责,组织联合执法,要对餐饮整治项目实行包保责任制,建立区、街道(乡镇)、社居委三级监管体系,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与城市管理片长制和路段长制相结合,做到每个区域、每条路段、每个小区都有领导负责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清理、谁负责”原则,加强政策指导,健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形成整治合力。

(三)强化督查调度。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一月一督查,双月一调度,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各区政府、主城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对餐饮整治项目挂牌销号,对整治进度一周一督查,两周一调度,于每周五下午向市整治办书面报送进度表(附件2)。

各单位在整治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及时依法处理,移送情况同时报同级整治办。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依据《合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实行问责。

(四)强化联合执法。各区政府、主城区开发区管委会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拒不执行关闭或停业整治决定的餐饮经营户,要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用事业单位依法停止服务,税务部门依法核查其纳税情况,并纳入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公职人员的直系亲属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督促公职人员劝导其亲属自行清理整治,拒不清理整治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公职人员存在经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和宣传阵地,通过设立专栏等形式,加强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宣传引导,赢得社会各界的深入理解和广泛支持,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清理进展情况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本方案由市整治办负责解释。

2

致全市餐饮经营户的公开信

各餐饮经营户:

为改善城区空气环境质量,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努力打造环境优美的生态之城,合肥市将紧紧围绕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提升年行动,以“三个一批”(依法关闭一批,停业整治一批,完善手续一批)为主要内容,在主城区开展餐饮业油烟污染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你们,请认真对照,遵守落实。

一、整治范围

合肥市主城区(瑶海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主城区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新站高新区)建成区。以下餐饮经营类型不在此次整治范围内:不设厨房的兑制冷热饮品、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烤等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面点的。

二、整治任务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关闭:

1.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的餐饮经营户。

2.露天炭火烧烤摊点,流动摊点、倚门设摊等烧烤经营,擅自设置的摊群点。

3.2009年3月1日《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施行之前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设立,后经改建、扩建的餐饮经营户。(设立日期原则上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下同)

4.2009年3月1日之后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设立的餐饮经营户。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在完成整治、完善相关证照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1.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户。

2.已审批的临时界定摊群点,不符合《合肥市摊点管理规范》及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

(三)手续不完善的限期完善手续

不属于本方案确定的立即关闭和停业整治两种情形,但相关手续不完备的餐饮经营户,应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希望广大餐饮经营者增强守法意识、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积极行动起来,为提升空气质量和改善生态环境,打造全国文明城市“升级版”、建设我们共同的美丽家园而不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最后,祝愿大家事业兴旺、平安健康!

合肥市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3

包河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餐饮业行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要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合肥市城市建成区餐饮业油烟污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合政办秘〔2017〕189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全国文明城市建设、城市管理提升年行动,以“三个一批”(依法关闭一批,停业整治一批,完善手续一批)为主要内容,对建成区范围内餐饮经营户(含个体工商户、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下同)、露天餐饮(含烧烤)摊点油烟污染等问题进行全面清理整治,改善全区大气环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质,努力打造环境优美的生态之城。

二、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有序推进。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部署全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各街镇、大社区按区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区直各相关部门全力配合。

区级统筹,各负其责。突出各街镇、大社区主体责任,构建区级统筹、部门执法、属地负责的联动体系,推进区、街镇(大社区)、社居委(村)三级监督管理。

部门联动,综合治理。区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执法力度,健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形成整治合力。

依法合规,疏堵结合。加强执法监督,有力推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扑下身子,深入一线,坚持思想教育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坚决打赢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攻坚战和持久战。

三、整治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包河区范围内所有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

本方案所指餐饮经营户不含以下类型:不设厨房的兑制冷热饮品、零售烧卤熟肉食品、食品复热的;不设炒炉和无煎、炒、炸、烤等产生油烟、异味和废气制作工序的甜品、炖品、西式糕点、中式面点的。

四、整治内容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关闭:

1. 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的餐饮经营户。

2. 露天炭火烧烤摊点,流动摊点、倚门设摊等烧烤经营,擅自设置的摊群点。

3. 2009年3月1日《合肥市服务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2号)施行之前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设立,后经改建、扩建的餐饮经营户。(设立日期原则上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下同)

4. 2009年3月1日之后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设立的餐饮经营户。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完成整治、完善相关证照手续、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营业:

1. 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户;

2. 已审批的临时界定摊群点,不符合《合肥市摊点管理规范》及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

(三)手续不完善的限期完善手续:

不属于本方案确定的立即关闭和停业整治两种情形,但相关手续不完备的餐饮经营户,应依法完善相关手续。

五、整治步骤

(一)调查摸底,确定对象阶段(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31日)

各街镇、大社区对整治范围内的餐饮经营户和摊群点进一步全面排查细致摸底,梳理基本情况及存在问题,建立工作台帐,初步确定整改治理和关闭对象,并填写《包河区餐饮业专项整治清理摸底调查表》(附件1),于2017年12月21日前报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整治办”)。

(二)动员部署,宣传发动阶段(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31日)

召开专项清理整治动员会,布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印发《致全区餐饮业经营者的一封信》,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向餐饮业主和群众进行宣传,使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户晓。各街镇、大社区和区直相关部门要及时安排部署,落实责任,并将分管领导及联系人名单于2017年12月21日前报送区整治办。

(三)清理整治、监督落实阶段(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由各街镇、大社区于2018年2月15日前,先行完成设立在居民住宅楼内的餐饮经营户以及露天烧烤、倚门设摊等烧烤经营、擅自设置的摊群点和不符合《合肥市摊点管理规范》及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的临时界定摊群点整治,负责统计整治情况并上报给区整治办,逐一销号。

第二阶段: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其他餐饮经营单位油烟清理整治工作。各街镇、大社区在辖区内要积极打造相对高标准、有品位的精品特色街区,引导界定摊群点入室入市经营。

六、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文明办):负责做好本次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宣传工作,通过电视、纸媒、网络等多种形式在主流媒体广泛宣传餐饮油烟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坚持正确舆论导向,营造专项清理整治良好氛围。

各街镇、大社区:负责辖区内餐饮经营户的摸底排查,确定整改、关闭对象,并牵头组织实施;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及维稳工作;加强长效管理,坚决做到查处一处、巩固一处,严禁反弹回潮。

区城管委:牵头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无照经营的餐饮经营户进行查处,督促各街镇、大社区做好有关餐饮经营户整改、查处关闭、非法露天餐饮(烧烤)摊点的清理关闭以及临时规范点的日常管理,配合做好专项清理整治的宣传工作。

区环保局:根据专项清理整治进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已在网上备案的餐饮单位进行审查,对已取得环评手续(不包括网上备案)但不符合开设条件的餐饮经营户进行查处;对已取得环评手续或进行网上备案并符合设立条件或整改要求的餐饮经营户,督促其完善相关环保手续,确保设施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对已进行网上备案但不符合开设条件的予以公示撤销,并移交城管或市场监管部门查处;配合做好专项清理整治的宣传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专项清理整治进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不符合开设条件的餐饮经营户进行查处;对新申领营业执照的餐饮经营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把关,明确告知环保相关要求,对属于禁止设立范围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公安包河分局:对清理整治过程中发生的暴力阻挠执法、群体性事件等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区信访局:制定周密工作预案,积极搭建平台,着力解决好餐饮油烟清理整治过程中有关群众及餐饮业经营户的合理合法利益诉求,引导群众采取法定途径解决有关矛盾纠纷,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

区住建局:负责对现有餐饮经营户拟增设外置烟道提出建议;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对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进行鉴定和查处。

区民政局:负责对清理整治的餐饮业主尤其是下岗人员,按政策规定给予生活救助,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程序纳入低保。

区民宗局:按照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劝导和协调相关清理整治工作。

区政府法制办:对专项清理整治期间有关方案、措施等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相关执法程序进行梳理界定;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应对措施提出指导意见。

区维稳办:密切关注餐饮油烟清理整治过程中有关群体的利益诉求,加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推动敏感时期重点人员稳控措施落实,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区安监局:对辖区餐饮经营户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排查,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规划包河分局:根据专项清理摸底调查及整治进展情况,尽快统筹规划布局一批符合餐饮等相关服务业开设条件的配套设施;联合房产部门出台相关规定,对拟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要求规范合理布设相关服务业配套设施。

区公安消防大队:对辖区餐饮经营户消防安全进行全面排查,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区委、区政府成立餐饮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整治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区委宣传部部长、区政法委书记、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区政府分管环保和城管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委,由区政府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区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区文明办、区城管委、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行政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各街镇、大社区要成立餐饮专项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确保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稳步推进。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街镇、大社区为餐饮服务业污染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切实承担起整治工作责任,督促餐饮经营单位按照标准规范及时进行整改。组织联合执法,要对餐饮整治项目实行包保责任制,建立区、街镇(大社区)、社居委(村)三级监管体系,将专项清理整治工作与城市管理片长制和路段长制相结合,做到每个区域、每条路段、每个小区都有领导负责和责任单位、责任人。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清理、谁负责”原则,加强政策指导,健全联动机制,及时通报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形成整治合力。

(三)强化督查调度。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对整治工作一周一督查,两周一调度,协调解决重难点问题。各街镇、大社区于每周五上午向区专项整治办报送进度表(附件2)。

各单位在整治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及时依法处理,移送情况同时报区整治办。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将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实施问责。

(四)强化联合执法。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对拒不执行关闭或限期停业整治决定的餐饮经营户,要依法作出行政强制或行政处罚并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公用事业单位依法停止服务,并纳入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公职人员的直系亲属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由所在单位督促公职人员劝导其亲属自行清理整治,拒不清理整治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公职人员存在经营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强化宣传引导。区宣传部门要设立专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街镇、大社区及各区直部门要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参与清理整治工作。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公布清理进展情况等,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八、本方案由区整治办负责解释。

4

关于居民住宅楼(商住楼)内无照经营餐饮业立即关闭类城管部门查处流程

执法主体: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查处依据及罚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令第684号)第二条、第十三条

查处流程:

1、调查摸底、确定关闭对象;

2、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笔录、发询问调查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3、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和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4、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查终结报告;

5、送达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法定期限过后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

关于居民住宅楼、商住楼与居住层相邻餐饮业环保部门查处流程

执法主体:

区环保局

查处依据及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查处流程:

1、现场调查取证,进行审查;

2、对已进行网上备案但不符合开设条件的依法认定无效,并通过区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撤销,移交城管或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6

关于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市场监管部门查处流程

根据《包河区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将拟定以下现场查处流程。本项工作在各街镇的统一部署下,由各个市场监督管理所操作实施,具体流程如下:

一、现场检查

1、现场检查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2、检查前,向当事人出示安徽省行政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扰的义务;

3、现场检查须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逐页签字确认。

4、现场检查时,注意收集以下证据:

(1)注意采集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位置信息,确定当事人经营的位置,拍照取证;

(2)查验当事人是否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3)采集当事人正在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证据;

(4)采集当事人经营场所内产生油烟的灶台的相关信息,包括位置、排烟管道的排放情况;

(5)查验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是否履行了环评手续;

(6)查验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所有权;

(7)搜集当事人经营时长等相关证据。

二、立案调查

1、制作立案审批表,进行立案审批;

2、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了解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3、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

三、定性及处理

违法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违法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7

关于完善手续类餐饮业城管部门查处流程

执法主体: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查处依据及罚则: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令第684号)第二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查处流程:

1、调查摸底、确定完善手续对象;

2、调查取证:现场检查笔录、发询问调查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限期办理营业执照或限期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3、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查封、扣押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查终结报告;

5、送达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法定期限过后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

查处餐饮业油烟专项清理整治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城管部门)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国令第684号)

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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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封(扣押)流程(城管部门)

1、确定存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2、发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3、制作并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告知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4、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处理意见书和处理决定告知书;

5、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决定书;

6、登记并交付涉案物品清单、制作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字的,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在笔录中签字注明;

7、30日内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场所作出处理决定。

注意事项:

1、查封(扣押)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亮证实施;

3、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备好相关执法文书、封条、标签;

4、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中要记录现场经营情况;

5、社区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参加查封(扣押)行动;

6、通知书、决定书等所有执法文书必须依法送达;

7、查封(扣押)实施全过程要摄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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