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4 參閱丨一套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參閱丨一套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自2017年12月以來,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合肥市包河區城管部門開展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並正在持續推進。現轉發他們的工作方案,供參考。

目 錄

1.合肥市城市建成區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2.致全市餐飲經營戶的公開信

3.包河區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4.關於居民住宅樓(商住樓)內無照經營餐飲業立即關閉類城管部門查處流程

5.關於居民住宅樓、商住樓與居住層相鄰餐飲業環保部門查處流程

6.關於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市場監管部門查處流程

7.關於完善手續類餐飲業城管部門查處流程

8.查處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城管部門)

9.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查封(扣押)流程(城管部門)

1

合肥市城市建成區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規範餐飲業經營行為,落實中央環保督察要求,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主要目標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緊緊圍繞中央環保督察整改、全國文明城市建設、城市管理提升年行動,以“三個一批”(依法關閉一批,停業整治一批,完善手續一批)為主要內容,對建成區範圍內餐飲經營戶(含個體工商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下同)、露天餐飲(含燒烤)攤點油煙汙染等問題進行全面清理整治,改善全市大氣環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努力打造環境優美的生態之城。

(二)基本原則

統一領導,有序推進。市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部署全市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工作(以下簡稱“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各區、開發區按市裡統一部署有序推進,市直各相關部門全力配合。

市級統籌,各區負責。突出區、開發區主體責任,構建市級統籌、部門指導、屬地負責的聯動體系,推進區、街道(鄉鎮)、社居委三級監督管理。

部門聯動,綜合治理。市直相關部門要加強政策指導,健全聯動機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形成整治合力。

依法合規,疏堵結合。加強執法監督,有力推動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撲下身子,深入一線,堅持思想教育和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堅決打贏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攻堅戰和持久戰。

二、主要任務

(一)整治範圍

本方案適用於合肥市主城區(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主城區開發區(高新區、經開區、新站高新區)建成區範圍內的餐飲業油煙整治工作。

本方案所指餐飲經營戶不含以下類型:不設廚房的兌製冷熱飲品、零售燒滷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烤等產生油煙、異味和廢氣製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麵點的。

四縣一市及合巢經開區的餐飲業油煙整治工作可參照執行。

(二)整治任務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關閉:

(1)設立在居民住宅樓內的餐飲經營戶。

(2)露天炭火燒烤攤點,流動攤點、倚門設攤等燒烤經營,擅自設置的攤群點。

(3)2009年3月1日《合肥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2號)施行之前在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設立,後經改建、擴建的餐飲經營戶。(設立日期原則上以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為準,下同)

(4)2009年3月1日之後在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設立的餐飲經營戶。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在完成整治、完善相關證照手續、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營業:

(1)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餐飲經營戶。

(2)已審批的臨時界定攤群點,不符合《合肥市攤點管理規範》及法律法規相關要求的。

3.手續不完善的限期完善手續。

不屬於本方案確定的立即關閉和停業整治兩種情形,但相關手續不完備的餐飲經營戶,應依法完善相關手續。

(三)整治步驟

1.調查摸底、確定對象階段(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31日)。

各區政府、主城區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力量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務院令第684號)、《安徽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清理整治範圍內的餐飲經營戶和攤群點進行全面排查摸底,梳理基本情況及存在問題,建立工作臺帳,初步確定整改治理和關閉對象,並填寫《合肥市城市建成區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摸底調查表》(附件1),於2017年12月25日前報市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整治辦”)。

2.動員部署、宣傳發動階段(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31日)

召開全市專項清理整治動員會,佈置工作任務,明確工作要求。印發《致全市餐飲經營戶的公開信》,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向餐飲業主和群眾進行宣傳,確保清理整治工作家喻戶曉。各地各部門要及時安排部署,落實責任部門,並將分管領導及聯繫人名單于2017年12月20日前報市整治辦。

3.清理整治、監督落實階段(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第一階段:2018年2月15日前,先行完成設立在居民住宅樓內的餐飲經營戶以及露天燒烤、倚門設攤等燒烤經營、擅自設置的攤群點和不符合《合肥市攤點管理規範》及法律法規相關要求的臨時界定攤群點整治;

第二階段: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其他餐飲經營單位油煙清理整治工作。各區政府、主城區開發區管委會選擇合適地點,建設完成2處高標準、有品位的精品特色街區,引導界定攤群點入室入市經營。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市委、市政府成立合肥市城市建成區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市長任組長,市委副書記任常務副組長,市政府常務副市長、市政法委書記、市委宣傳部部長、市政府分管城管和環保工作的副市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城管局,由市政府分管城管和環保工作的副市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市政府聯繫城管和環保工作的副秘書長、市文明辦主任、市城管局局長、市環保局局長、市工商局局長、市食藥監局局長兼任辦公室副主任。各區政府、主城區開發區管委會要成立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分管負責同志具體抓,確保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穩步推進。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區政府、主城區開發區管委會對本轄區餐飲行業清理整治工作負責,要制訂實施計劃,明確部門職責,組織聯合執法,要對餐飲整治項目實行包保責任制,建立區、街道(鄉鎮)、社居委三級監管體系,將專項清理整治工作與城市管理片長制和路段長制相結合,做到每個區域、每條路段、每個小區都有領導負責和責任單位、責任人。市直有關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清理、誰負責”原則,加強政策指導,健全聯動機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形成整治合力。

(三)強化督查調度。市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對整治工作一月一督查,雙月一調度,協調解決重難點問題。各區政府、主城區開發區管委會要對餐飲整治項目掛牌銷號,對整治進度一週一督查,兩週一調度,於每週五下午向市整治辦書面報送進度表(附件2)。

各單位在整治工作中發現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及時依法處理,移送情況同時報同級整治辦。對於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依據《合肥市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實行問責。

(四)強化聯合執法。各區政府、主城區開發區管委會要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對拒不執行關閉或停業整治決定的餐飲經營戶,要依法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公用事業單位依法停止服務,稅務部門依法核查其納稅情況,並納入信用體系,實施聯合懲戒。公職人員的直系親屬存在違法經營行為的,由所在單位督促公職人員勸導其親屬自行清理整治,拒不清理整治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公職人員存在經營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五)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各級各類新聞媒體和宣傳陣地,通過設立專欄等形式,加強對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的宣傳引導,贏得社會各界的深入理解和廣泛支持,形成良好的輿論氛圍。通過設立舉報箱,公佈舉報電話,公佈清理進展情況等,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四、本方案由市整治辦負責解釋。

2

致全市餐飲經營戶的公開信

各餐飲經營戶:

為改善城區空氣環境質量,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努力打造環境優美的生態之城,合肥市將緊緊圍繞中央環保督察整改、全國文明城市建設、城市管理提升年行動,以“三個一批”(依法關閉一批,停業整治一批,完善手續一批)為主要內容,在主城區開展餐飲業油煙汙染整治專項行動。現將有關事項告知你們,請認真對照,遵守落實。

一、整治範圍

合肥市主城區(瑤海區、廬陽區、蜀山區、包河區)、主城區開發區(高新區、經開區、新站高新區)建成區。以下餐飲經營類型不在此次整治範圍內:不設廚房的兌製冷熱飲品、零售燒滷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烤等產生油煙、異味和廢氣製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麵點的。

二、整治任務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關閉:

1.設立在居民住宅樓內的餐飲經營戶。

2.露天炭火燒烤攤點,流動攤點、倚門設攤等燒烤經營,擅自設置的攤群點。

3.2009年3月1日《合肥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2號)施行之前在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設立,後經改建、擴建的餐飲經營戶。(設立日期原則上以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為準,下同)

4.2009年3月1日之後在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設立的餐飲經營戶。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在完成整治、完善相關證照手續、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營業:

1.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油煙淨化設施或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餐飲經營戶。

2.已審批的臨時界定攤群點,不符合《合肥市攤點管理規範》及法律法規相關要求的。

(三)手續不完善的限期完善手續

不屬於本方案確定的立即關閉和停業整治兩種情形,但相關手續不完備的餐飲經營戶,應依法完善相關手續。

新時代要有新氣象、新作為,希望廣大餐飲經營者增強守法意識、自律意識和社會責任,積極行動起來,為提升空氣質量和改善生態環境,打造全國文明城市“升級版”、建設我們共同的美麗家園而不懈努力,讓人民群眾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最後,祝願大家事業興旺、平安健康!

合肥市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3

包河區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方案

為進一步規範餐飲業行為,落實中央環保督察要求,改善大氣環境質量,根據《合肥市城市建成區餐飲業油煙汙染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方案》(合政辦秘〔2017〕189號)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標

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緊緊圍繞中央環保督察整改、全國文明城市建設、城市管理提升年行動,以“三個一批”(依法關閉一批,停業整治一批,完善手續一批)為主要內容,對建成區範圍內餐飲經營戶(含個體工商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下同)、露天餐飲(含燒烤)攤點油煙汙染等問題進行全面清理整治,改善全區大氣環境,提升居民生活品質,努力打造環境優美的生態之城。

二、基本原則

統一領導,有序推進。區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部署全區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工作(以下簡稱“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各街鎮、大社區按區統一部署有序推進,區直各相關部門全力配合。

區級統籌,各負其責。突出各街鎮、大社區主體責任,構建區級統籌、部門執法、屬地負責的聯動體系,推進區、街鎮(大社區)、社居委(村)三級監督管理。

部門聯動,綜合治理。區直相關部門要加強執法力度,健全聯動機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形成整治合力。

依法合規,疏堵結合。加強執法監督,有力推動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撲下身子,深入一線,堅持思想教育和解決實際問題相結合,堅決打贏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攻堅戰和持久戰。

三、整治範圍

本方案適用於包河區範圍內所有餐飲業油煙整治工作。

本方案所指餐飲經營戶不含以下類型:不設廚房的兌製冷熱飲品、零售燒滷熟肉食品、食品復熱的;不設炒爐和無煎、炒、炸、烤等產生油煙、異味和廢氣製作工序的甜品、燉品、西式糕點、中式麵點的。

四、整治內容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關閉:

1. 設立在居民住宅樓內的餐飲經營戶。

2. 露天炭火燒烤攤點,流動攤點、倚門設攤等燒烤經營,擅自設置的攤群點。

3. 2009年3月1日《合肥市服務業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42號)施行之前在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設立,後經改建、擴建的餐飲經營戶。(設立日期原則上以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為準,下同)

4. 2009年3月1日之後在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設立的餐飲經營戶。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整改的,責令停業整治。

在完成整治、完善相關證照手續、驗收合格後,方可恢復營業:

1. 未安裝油煙淨化設施、不正常使用淨化設施或未採取其他油煙淨化措施,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的餐飲經營戶;

2. 已審批的臨時界定攤群點,不符合《合肥市攤點管理規範》及法律法規相關要求的。

(三)手續不完善的限期完善手續:

不屬於本方案確定的立即關閉和停業整治兩種情形,但相關手續不完備的餐飲經營戶,應依法完善相關手續。

五、整治步驟

(一)調查摸底,確定對象階段(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31日)

各街鎮、大社區對整治範圍內的餐飲經營戶和攤群點進一步全面排查細緻摸底,梳理基本情況及存在問題,建立工作臺帳,初步確定整改治理和關閉對象,並填寫《包河區餐飲業專項整治清理摸底調查表》(附件1),於2017年12月21日前報區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整治辦”)。

(二)動員部署,宣傳發動階段(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31日)

召開專項清理整治動員會,佈置工作任務,明確工作要求。印發《致全區餐飲業經營者的一封信》,通過電視、報紙、網絡、宣傳欄向餐飲業主和群眾進行宣傳,使整治工作做到家喻戶曉。各街鎮、大社區和區直相關部門要及時安排部署,落實責任,並將分管領導及聯繫人名單于2017年12月21日前報送區整治辦。

(三)清理整治、監督落實階段(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第一階段:由各街鎮、大社區於2018年2月15日前,先行完成設立在居民住宅樓內的餐飲經營戶以及露天燒烤、倚門設攤等燒烤經營、擅自設置的攤群點和不符合《合肥市攤點管理規範》及法律法規相關要求的臨時界定攤群點整治,負責統計整治情況並上報給區整治辦,逐一銷號。

第二階段:2018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其他餐飲經營單位油煙清理整治工作。各街鎮、大社區在轄區內要積極打造相對高標準、有品位的精品特色街區,引導界定攤群點入室入市經營。

六、職責分工

區委宣傳部(文明辦):負責做好本次專項清理整治行動的宣傳工作,通過電視、紙媒、網絡等多種形式在主流媒體廣泛宣傳餐飲油煙專項整治的目的、意義、法律依據,堅持正確輿論導向,營造專項清理整治良好氛圍。

各街鎮、大社區:負責轄區內餐飲經營戶的摸底排查,確定整改、關閉對象,並牽頭組織實施;積極做好宣傳發動及維穩工作;加強長效管理,堅決做到查處一處、鞏固一處,嚴禁反彈回潮。

區城管委:牽頭開展專項清理整治行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無照經營的餐飲經營戶進行查處,督促各街鎮、大社區做好有關餐飲經營戶整改、查處關閉、非法露天餐飲(燒烤)攤點的清理關閉以及臨時規範點的日常管理,配合做好專項清理整治的宣傳工作。

區環保局:根據專項清理整治進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已在網上備案的餐飲單位進行審查,對已取得環評手續(不包括網上備案)但不符合開設條件的餐飲經營戶進行查處;對已取得環評手續或進行網上備案並符合設立條件或整改要求的餐飲經營戶,督促其完善相關環保手續,確保設施正常運行和定期維護;對已進行網上備案但不符合開設條件的予以公示撤銷,並移交城管或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配合做好專項清理整治的宣傳工作。

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專項清理整治進展,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已取得營業執照但不符合開設條件的餐飲經營戶進行查處;對新申領營業執照的餐飲經營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嚴格把關,明確告知環保相關要求,對屬於禁止設立範圍的不予核發營業執照。

公安包河分局:對清理整治過程中發生的暴力阻撓執法、群體性事件等依法採取相關措施。

區信訪局:制定周密工作預案,積極搭建平臺,著力解決好餐飲油煙清理整治過程中有關群眾及餐飲業經營戶的合理合法利益訴求,引導群眾採取法定途徑解決有關矛盾糾紛,營造和諧穩定的社會政治環境。

區住建局:負責對現有餐飲經營戶擬增設外置煙道提出建議;督促、指導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做好清理整治工作;對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結構進行鑑定和查處。

區民政局:負責對清理整治的餐飲業主尤其是下崗人員,按政策規定給予生活救助,將符合條件的人員按程序納入低保。

區民宗局:按照民族宗教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勸導和協調相關清理整治工作。

區政府法制辦:對專項清理整治期間有關方案、措施等進行合法性審查,對相關執法程序進行梳理界定;對可能引發矛盾、糾紛的應對措施提出指導意見。

區維穩辦:密切關注餐飲油煙清理整治過程中有關群體的利益訴求,加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和風險研判,推動敏感時期重點人員穩控措施落實,避免群體性事件的發生。

區安監局:對轄區餐飲經營戶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排查,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規劃包河分局:根據專項清理摸底調查及整治進展情況,儘快統籌規劃佈局一批符合餐飲等相關服務業開設條件的配套設施;聯合房產部門出臺相關規定,對擬新建住宅小區應按要求規範合理佈設相關服務業配套設施。

區公安消防大隊:對轄區餐飲經營戶消防安全進行全面排查,限期整改,消除隱患。

七、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區委、區政府成立餐飲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整治領導小組”),由區政府區長任組長,區委副書記任常務副組長,區委宣傳部部長、區政法委書記、區政府常務副區長、區政府分管環保和城管工作的副區長任副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城管委,由區政府分管城管工作的副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區文明辦、區城管委、區環保局、區市場監管局行政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各街鎮、大社區要成立餐飲專項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主要負責同志親自抓,分管負責同志具體抓確保專項清理整治工作穩步推進。

(二)強化責任落實。各街鎮、大社區為餐飲服務業汙染整治工作的第一責任單位,切實承擔起整治工作責任,督促餐飲經營單位按照標準規範及時進行整改。組織聯合執法,要對餐飲整治項目實行包保責任制,建立區、街鎮(大社區)、社居委(村)三級監管體系,將專項清理整治工作與城市管理片長制和路段長制相結合,做到每個區域、每條路段、每個小區都有領導負責和責任單位、責任人。區直有關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清理、誰負責”原則,加強政策指導,健全聯動機制,及時通報相關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信息,形成整治合力。

(三)強化督查調度。區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對整治工作一週一督查,兩週一調度,協調解決重難點問題。各街鎮、大社區於每週五上午向區專項整治辦報送進度表(附件2)。

各單位在整治工作中發現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及時依法處理,移送情況同時報區整治辦。對於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將依據《黨政領導幹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實施問責。

(四)強化聯合執法。區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對拒不執行關閉或限期停業整治決定的餐飲經營戶,要依法作出行政強制或行政處罰並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公用事業單位依法停止服務,並納入信用體系,實施聯合懲戒。公職人員的直系親屬存在違法經營行為的,由所在單位督促公職人員勸導其親屬自行清理整治,拒不清理整治的按相關規定處理;公職人員存在經營行為的,依照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五)強化宣傳引導。區宣傳部門要設立專欄,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各街鎮、大社區及各區直部門要廣泛發動群眾積極支持、參與清理整治工作。通過設立舉報箱。公佈舉報電話。公佈清理進展情況等,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

八、本方案由區整治辦負責解釋。

4

關於居民住宅樓(商住樓)內無照經營餐飲業立即關閉類城管部門查處流程

執法主體: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查處依據及罰則: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令第684號)第二條、第十三條

查處流程:

1、調查摸底、確定關閉對象;

2、調查取證:現場檢查筆錄、發詢問調查通知書和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3、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和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4、製作詢問調查筆錄、調查終結報告;

5、送達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

6、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法定期限過後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

8、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5

關於居民住宅樓、商住樓與居住層相鄰餐飲業環保部門查處流程

執法主體:

區環保局

查處依據及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八條;《安徽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九十六條;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備案管理辦法。

查處流程:

1、現場調查取證,進行審查;

2、對已進行網上備案但不符合開設條件的依法認定無效,並通過區政府網站向社會公示撤銷,移交城管或市場監管部門查處。

6

關於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市場監管部門查處流程

根據《包河區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現將擬定以下現場查處流程。本項工作在各街鎮的統一部署下,由各個市場監督管理所操作實施,具體流程如下:

一、現場檢查

1、現場檢查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

2、檢查前,向當事人出示安徽省行政執法證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和如實回答詢問、提供證據、不得阻擾的義務;

3、現場檢查須製作現場檢查筆錄,經當事人確認後,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逐頁簽字確認。

4、現場檢查時,注意收集以下證據:

(1)注意採集當事人經營場所的位置信息,確定當事人經營的位置,拍照取證;

(2)查驗當事人是否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

(3)採集當事人正在從事餐飲經營活動的證據;

(4)採集當事人經營場所內產生油煙的灶臺的相關信息,包括位置、排煙管道的排放情況;

(5)查驗當事人的經營場所是否履行了環評手續;

(6)查驗當事人經營場所的所有權;

(7)蒐集當事人經營時長等相關證據。

二、立案調查

1、製作立案審批表,進行立案審批;

2、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調查瞭解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

3、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審查;

三、定性及處理

違法定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違法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7

關於完善手續類餐飲業城管部門查處流程

執法主體:

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查處依據及罰則: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國令第684號)第二條、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第三款。

查處流程:

1、調查摸底、確定完善手續對象;

2、調查取證:現場檢查筆錄、發詢問調查通知書和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限期辦理營業執照或限期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

3、拒不停止經營活動的,依法查封、扣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4、製作詢問調查筆錄、調查終結報告;

5、送達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

6、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7、法定期限過後送達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

8、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8

查處餐飲業油煙專項清理整治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城管部門)

《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國令第684號)

第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從事無證無照經營。

第六條 經營者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以下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瞭解有關情況;

(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查閱、複製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於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對涉嫌無證經營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

第十三條 從事無照經營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對無照經營的處罰沒有明確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准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

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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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查封(扣押)流程(城管部門)

1、確定存在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

2、發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

3、製作並送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

4、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並製作陳述申辯筆錄、處理意見書和處理決定告知書;

5、製作並送達查封(扣押)決定書;

6、登記並交付涉案物品清單、製作行政強制措施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執法人員簽字;當事人拒絕簽字的,由執法人員和見證人在筆錄中籤字註明;

7、30日內對查封(扣押)的物品、場所作出處理決定。

注意事項:

1、查封(扣押)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強制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補辦批准手續;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亮證實施;

3、查封(扣押)限於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備好相關執法文書、封條、標籤;

4、行政強制措施現場筆錄中要記錄現場經營情況;

5、社區工作人員作為見證人參加查封(扣押)行動;

6、通知書、決定書等所有執法文書必須依法送達;

7、查封(扣押)實施全過程要攝像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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