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如何看待女子带两个女儿游泳,陪小女儿取浴巾时,十一岁大女儿溺亡,丈夫狂扇女子这件事?

小猫54135131


最大原因是救生员没能及时发现问题并且施加援手

看了不少回答,里面不少人把另外个很久前的新闻嫁接的这个问题中了。因此还出现了孩子一会是儿女的情况。然而这并不是本提问的事情啊!!

真实事件是,

时间:6.10日

地点:发生在广州花都区保利花园,并且事发地的游泳池是有救生员的。



当时母亲带着小女儿在岸边,11岁的大女儿已经下了水,在浅水区玩耍,后母亲因为小女儿冷拿毛巾,结果就在几分钟后,居然大女儿就看不见了。


母亲第一时间询问了救生员,但是救生员没有多加理睬,最后是母亲自行寻找到了女儿。

遗憾的是女儿已经不幸死亡。

这样的悲剧,最大的原因其实是救生员第一时间没有发现异常,对女孩进行拯救,过后面对母亲的求助,也没有帮忙拯救。


而事发地属于外包出去的游泳池,很明显的是保利这次也难辞其咎

另外作为监护人也需要承担很大的责任

毕竟作为监护人应该把孩子带到更加规范,更加安全的地方游泳🏊🏻,并且时刻照看好小孩。

事已至此,夫妻俩都应该多反思下自己吧

需要值得注意的是,真实的该情况是,该父亲并没有去游泳,就没有在现场

关于丈夫打妻子,很多人说这就是气坏了,其实如果丈夫没有在现场,妻子带两个女孩游泳进而发生了意外。

我也很理解,丈夫为什么如此愤怒

视频里可以听见丈夫不停的崩溃问妻子怎么没照看好孩子,最终孩子溺亡,耳光其实听声音不止一下,并且响声很大,下手很重。

我想起我过去也遇见过类似这样的情况,一母亲带着孩子在外面购物,过后丈夫出现问妻子孩子呢,妻子才发现孩子不在了,而经过旁边的人询问,才知道孩子被一陌生不认识男子直接抱走了。

可以推测是人贩子,当时作为路人大家也没在意这个男子不是孩子父亲,毕竟都本不熟悉,大街上的时候,该男子直接当着众人的面给了这个妻子几巴掌。

这事,其实真的几巴掌也换不回来孩子了,做老公应该也稍微想下妻子能不能照顾得到两个孩子游泳。

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妻子责任的确太大。目前救生员已经被带走,救生员很可能面临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廖彩琳律师


这个问题其实是问夫妻双方如何去面对孩子身上发生的坏事,我想讲讲发生在自己身上的一件事。

我儿子四岁的时候,有一天我在上厕所,我妻子在收拾家,结果我儿子自己跑到厨房去用刀切苹果,割伤了自己的手指,孩子哭起来的时候,伤害已经发生了,当时我就像这个丈夫一样怒不可遏,一边给孩子止血,一边狠狠得骂了我妻子一顿,而我妻子当时非常惶恐不安,还被我骂哭了,当时孩子的手指出血不止,我们就赶紧送他去了医院,幸好伤势不太严重,在医院及时治疗之后,很快就好了。

从医院回家的路上,我很郑重的向我妻子道歉,因为在冷静下来之后,我意识到自己犯了很严重的错误,这个严重的错误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破坏了父母在孩子面前是一个整体,应当共同承担责任这个基本原则。

当时我激烈的辱骂了我妻子,并且拒绝她参与对孩子的救治,这实际上使她陷入了孤立,无疑于将全部责任推到了她的身上,也会使孩子认为所有责任都在他母亲身上,会导致家庭成员之间的隔阂和分裂。

二、在坏事发生的时候,首先应该做的是止损,而不是追责。

实际上当孩子的安全出现了问题,损失不仅是发生在孩子身上,同时作为父母也必然遭受极大的精神打击,这也是一种损失,孩子在家庭中有着极为特殊的地位,我见过很多家庭因为孩子出了问题而分崩离析,天塌下来怎么办?是相互支持度过难关?还是相互伤害任事态继续恶化?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知道应该选择前者,但是激愤之下,人很容易丧失理性而走上相互伤害的道路,基于人类自利的本性,我们很容易把自己的失控行为合理化甚至正义化,但是这本身是错误的,如果意识不到这一点,才是更大的悲剧。

三、混淆了侮辱和批评的界限,采取了一种言语暴力的方法去惩罚别人。

就事论事,这件事的直接责任确实在我妻子身上,毕竟我当时没有条件去看护孩子,而她疏于看护孩子也是不争的事实,所以确实有必要批评,但是我们批评别人的目的一方面是帮助他人认识错误,更大的意义在于警示自己,而不是对别人进行惩罚,而侮辱和批评的界限往往较为模糊,一不注意就会跨越过去。

而在对方能够清楚的意识到错误的情况下,批评的方式方法就显得更为重要,用激烈的言辞去穷追猛打不仅不必要,反而会造成误解。

四、缺少对于孩子安全教育的深层次反思,忽略了自身的责任。

就这件具体的事情而言,很容易认为就是我妻子没有看护好导致发生了问题,但是安全教育其实更大程度上是一个培养安全意识和安全习惯的问题,首先要教育孩子认识安全风险,帮助孩子养成不做高安全风险的事的习惯,这一点在孩子6、7岁之前比较难做,但是也不是不能做,甚至应该说越早做越好,而在这件事发生之前,作为一个父亲我并没有注重他的安全教育,这也是一种失责。

我家在发生这件事之后,开始高度重视孩子的安全教育,上街时候告诉孩子辨识交通标志,按照交通标志行进,在家里面告诉孩子哪里有安全隐患,电插座、刀具,家具的尖锐棱角,包括帮助孩子认识和接触火,并且在5岁就领着他学会了游泳,教给他遇到困难找警察叔叔,方方面面,事无巨细,5岁左右我儿子还有一次短暂走失的经历,但是他在第一时间找到了在路边执勤的警察,避免了更严重的损害发生,今年我儿子10岁了,但是在安全意识和自理能力上,是超过很多同龄人的,我想这对他的成长有着更为长期巨大的意义。

事件中的女孩子已经十一岁了,但是她对于自己游泳的水平显然缺乏认识,对于溺水的风险也毫无概念——我儿子在学游泳的时候,我教给他的第一件事,就是发生溺水如何自救,当时他确实是受了不少罪,呛了很多次水,但是也是在这个过程中,他掌握了必要的自救技能。

所以湖北发生的这件事,表面看是父母缺乏对孩子的看护,真正深层次的原因,是没有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一个缺乏安全意识的孩子无疑于暴露在各种风险之中,那么发生安全事故就是一个高概率的事件,所谓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如果不知道危险在哪里,发生危险就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悲剧本身,是由其中的角色共同造就的,父亲、母亲、孩子都对悲剧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只及其一,不及全面,只及其表,不及其里,都难以让我们从中吸取经验,接受教训,未成年人的安全事故,不仅仅是一个两个家庭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都需要面对的问题,真正从家庭开展有效的安全教育,才能够帮助我们去避免更多的悲剧。


一笑风云过


若是打人能让死者复活,我想这个妻子挨多少打都愿意,关键是可能吗?有些错犯了,一辈子都无法弥补的。

由于母亲的疏忽,让11岁的女儿永远闭上了眼,我想放在哪个家庭都是非常悲痛的一件事了。现在想想其实就是平时的一个小的疏忽,让很多人追悔莫及。


记得看过一个新闻,一个老太太在家照看孩子,冬天怕孩子冷,就用小太阳照着孩子,自己下楼去收被子了,结果到了一半,觉得不妥回去了。发现小太阳已经把孩子所在的沙发点着了,孩子也被烧死了。这个奶奶哭得都没声音了,但是又有何用,人死不能复生。孩子的爸妈如何怪罪老人也没有用了。最终老人也因为抑郁得病了,最后也撒手人寰了。


可见这是多么悲惨的事情。老太太是故意的吗?我想还没有人能这么残忍对待自己的孙子吧。可是这就是一个想当然,一个小小的疏忽,变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就如同这件事情一样。孩子的妈妈认为11岁的女儿已经很大,自己知道哪些是危险区域,自己也叮嘱了,应该是没问题的。况且还想让他照顾自己年纪小的儿子呢,所以应该是很放心女儿一个人的。可是,没曾想意外就发生了。


所以对于父母们来说,一定要有个意识。任何我们认为危险的事情,一定要当做最危险的事情来处理。任何我们觉得危险的地方,一定要确保孩子远离。同时不能让孩子离开自己的视线。这才是最正确的做法。


那些想当然,是害了孩子也害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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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侦查记


真是一对麻痹大意的夫妻!真是一家有过错的游泳池!

先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6月10日下午6时许,湖北省孝感市的黄女士和丈夫带着一双儿女到市体育中心场外的室外游泳池去学游泳。游泳池是用橡皮搭建的简易水池。一个是水深1米左右的浅水区,另一个是1.5米的深水区,深水区里有不少孩子由父母陪着在玩耍。

由于黄女士的丈夫要去更衣室更衣,就交待妻子看好小儿子和11岁的女儿芳芳(化名),黄女士以为女儿这么大了,应该不需要照顾,就没太在意管女儿。

意想不到的是:10分钟左右过后,黄女士听到了女儿溺水的消息。女儿被深水区的一名男子抱出来后,旁边的好心人帮忙给芳芳按压。120赶来后,医护人员也给芳芳做心肺复苏,但发现孩子已无生命迹象。据说,该游泳池项目是第三方私人承包的。目前各方正在协调解决问题和赔偿事宜。(见下面相关网络照片):


(上图为好心人在帮助做心肺复苏)


(上图为急救人员在做心肺复苏)


(上图为溺水的芳芳被抬出游泳池旁边的情景)

我们该怎样来看待这起事件呢?谈三点看法:

第一、作为母亲的黄女士显然是太麻痹大意了,责任心也太差了

她以为女儿11岁了,就不需要照顾了。错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时时刻刻都需要得到父母的监护。更何况是在有很大危险隐患的1.5米游泳池里游泳呢?怎么就能放心地让一个只有11岁且不会游泳的孩子随意去1.5米深水区的游泳池里游泳呢?只能说,黄女士太麻痹大意,太没有责任心才导致了这种悲剧的发生。

第二、作为芳芳的父亲显然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芳芳溺亡后,作为做父亲的很生气,还在现场狂扇了妻子几个耳光。可是,这个芳芳的父亲想过自己的过错没有:为什么自己不同妻子儿女一同去更衣室更衣?为什么自己更衣要用上10分钟?为什么去更衣之前不明确告诉女儿芳芳不能自己去泳池游泳?可以说,芳芳的溺亡,这个父亲是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

第三、作为游泳池的建设方和承包方,其责任是不可推脱的

据说,这家临时用橡皮搭建的游泳池,是建设方承包给第三方来经营的。然而,建设方却没有在游泳池里搭建观察台,承包经营人也没有在游泳池里设置救生员。

可是,根据国家《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中关于游泳场所的规定: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并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

可以看出,这家临时搭建的游泳池显然是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做的。所以,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需要多说两句的是:溺水是指大量水液被吸入肺内,引起人体缺氧窒息的危急病症。部分溺水者可因大量喝水入胃、出现上腹部膨胀;多数溺水者四肢发凉,意识丧失,重者心跳、呼吸停止。而对溺水者最有效的急救方法就是正确地进行心肺复苏按压,挤出溺水者吸入肺部或腹部或胃部的水。


润友


99随便语:一个男人通过“狂扇”妻子的行为,发泄情绪,就是自我逃避责任,这种男人是个懦夫。

【这道题有些错误,首先是2016年的老新闻,其次妻子当时照顾的不是小女儿,而是小儿子。但临近夏季,中小学生要放暑假了,此事件有助于提升安全防范意识。】

地点:湖北孝感

时间:2016年7月24日

事件:11岁女孩为完成暑假学游泳作文,在橡皮搭建临时游泳池内溺亡

(1)24日下午18时许,黄女士夫妻俩,带着11岁女儿芳芳,还有小儿子,一家四口来到孝感市体育中心大门外左侧广场,一处用橡皮临时搭建的室外游泳池学游泳。

(2)游泳池有两个,都是用橡皮临时搭建,一个水深1米左右,标注为“浅水区”;另一个水深1.5米,标为“深水区”,并写着“儿童禁止入内”的提醒。

现场悬挂有“奥普乐水世界”“室外防晒游泳训练营开营”。

当时,不仅浅水区有孩子玩耍,深水区同样有不少孩子在玩耍。

(3)事发当时,黄女士丈夫去更衣室换泳裤,由黄女士留下来,照顾小儿子和大女儿芳芳。

黄女士认为女儿已经这么大了,应当不需要照顾,就在照顾小儿子,没怎么管女儿。已经着急换好泳衣的芳芳,趴在深水区的游泳池边,还在喊着“妈妈”。

十分钟后,芳芳溺水!

芳芳是被一名陌生男子,从深水区抱出来的,有好心人帮忙按压,想救回芳芳,但一直到120赶到,也没能救回芳芳的这条命。

(4)黄女士一家来游泳,是芳芳为了完成暑假“学游泳”作文,没想到却发生溺亡。

99随便观点:

第一,哪怕丈夫坐地痛哭,抬手狂扇自己耳光,我都服他!

一个丈夫,是家庭里的顶梁柱,哪能一点担当没有?

在这件事情当中,作为母亲的黄女士,当然有错,但他的丈夫的错误,同样一点也不少。

两个孩子来游泳池,不用想,夫妻俩也应当一人照顾一个,尤其大女儿虽然已经11岁,但却是不会游泳的,危险性一点不比小儿子来的小。

然而,现场只有黄女士一个人!

芳芳是在下水后10分钟发生溺亡,在这个过程中,丈夫又在哪里呢?

假如换作一个有责任心的丈夫,明明知道妻子带着一对儿女,很可能照顾不过来,他却没能用最快速度赶回来,这样的丈夫,他怎么有脸去责怪妻子?

第二,橡皮搭建的临时泳池,同样有危险!

黄女士认为11岁女儿“应当不需要照顾”,就是被这个“橡皮游泳池”给迷惑了。

我们可以猜想,假如那是一处正式的泳池,无论黄女士或者她的丈夫,都会有足够的警惕,因为“水火无情”的道理谁都懂。

但,这只是橡皮搭建的临时泳池,给人的感觉就是个“玩具”,没有危险性。

事实证明,这种看起来好像玩具的临时泳池,也能淹死人!

第三,游泳池一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当时的新闻介绍,这个所谓的“奥普乐水世界”,并不是体育中心直接经营,而是由第三方老板私人承包,管理很不规范。

假如是正规游泳池,当然具有完善的救生措施,配备救生员。

但很可惜,对于这种私人承包的老板来说,连他自己估计也没料到,橡皮泳池也能淹死人,所以,现场管理很混乱,一群孩子在深水区玩耍,连阻止的人也没有。

正是安全措施的严重缺失,让芳芳在溺水后,失去了得到救助的机会,最终失去生命。

更糟的是,后来有新闻提及,承包老板在得知面临巨额赔偿后,居然跑路了。

当然了,无论是否能得到赔偿,对于黄女士夫妻而言,这个教训实在太惨痛,女儿的命再也回不来,这是多少钱也不能弥补的心理创伤。

结束语:生活中每个丈夫都要有足够的责任感,不要大咧咧做甩手掌柜的,什么事都丢给妻子,然后等事情出了,就去责怪妻子,把自己的责任推的一干二净,这样的丈夫,要你何用?


99随便


十日下午6时许,母亲黄女士和丈夫带着一双儿女到市体育中心场外的室外游泳池去学游泳。游泳池有两个,用橡皮搭建。一个是水深1米左右的浅水区,一个是1.5米的深水区,深水区里有不少孩子在玩耍。黄女士的丈夫去更衣室更衣,她负责照顾小儿子和11岁的女儿芳芳(化名),她以为女儿这么大,应该不需要照顾,就没怎么管她。

不料,一会儿有人把她11岁的女儿从水中救了出来,人们赶紧在旁边抢救。不过由于发现太晚,11岁的女儿已经没有了生命体征。他丈夫从更衣室回来,看到自己的女儿已经死亡,就迁怒于自己妻子,在众人的目光下,狠狠地搧了妻子几巴掌。

这个母亲也太不称职了,当时自己的孩子在水中,我不知道她在看什么。为什么目光不看着女儿?还是只顾低头玩手机,有点忘我了。不管怎样,是母亲的过错。母亲没有尽到孩子监护人的职责!

不管怎样,自己养了11年的亲生女儿淹死在这小小的橡皮泳池,谁都无法接受这种现实!打她几巴掌,很应该!这和家庭暴力扯不上关系,家暴和这根本就是两码事!

不管以后两人的结果如何,继续一块生活还是离婚,估计两人都要痛苦一辈子,失女之痛要伴之终生。为什么这个大意呢?

11岁女儿毕竟还是一个娃娃,她不仅不能自理,更不能担负照顾年幼弟弟的责任。按理说11岁女孩身高不会超过1.5米,那就更不该让其自己去深水区,要坚决制止。也许这位母亲当时手机上内容太吸引人,而完全忽略身边的一切。


去年春节期间,我所在的城市一位母亲和正上一年级的儿子在公交站台等车,母亲只顾接听电话,而忽视了儿子。儿子顽皮跳下路沿,当场被一辆过路的卡车爆头而亡,现场惨不忍睹。据说后来,两人为此离婚了。

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同时在外期间,如果有潜在的危险因素,父母的视线不能离开孩子,不管你正在做什么!如果孩子不听话,要及时制止孩子们的危险行为。

这个露天泳池也逃不脱责任,为什么不雇佣专职救生员?奉劝年轻的父母和孩子玩耍时远离手机,避免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


行云流水1437995


带着两个女儿游泳,那么应该是去的游泳池,游泳池的救生员呢,救生员应该要负责任吧。

一个人带两个孩子,本来就很辛苦,想知道这个时候孩子的父亲在哪呢,是不是把带孩子的责任全交给了妈妈。是不是认为带孩子就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孩子有点什么事情就全是妈妈的责任。孩子带得好,那也是妈妈应该做的。


具体的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也不是很清楚,就从这个描述来看,妈妈并不是说在一旁玩手机,或是只顾着自己,没有注意到两个孩子。而是妈妈陪着小女儿取浴巾,大女儿也有11岁了,如果说在有救生员在场的游泳池的浅水区待一会儿等妈妈回来,也没有什么不对的。

可能女孩去了深水区,没人注意到。也有可能已经溺水了,很多人溺水的时候其实是不会大声呼救的,只是慢慢地沉了下去,即使是站在身边的人也很难发现。这样就很容易错过宝贵的急救时间。也许连妈妈也没有注意到这些。


发生了悲剧,难道孩子的母亲不痛苦,不自责吗。她的内疚感就已经是对自己最大的折磨,她的一生只要想到失去孩子的这一天都会万般煎熬。而孩子的父亲这个时候责备妻子几句,还能理解。可是你一个大男人对着已经失去孩子非常痛苦的妻子大打出手,实在是太无情了。

很多时候就是这样,不做不错,越做越错。不带孩子,不管孩子,一句赚钱养家就可以把陪伴孩子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而牺牲了自己的时间辛苦带孩子的,做再多都是应该的,只要一点没有做好就是没有用,连个孩子都带不好,如果说发生了意外,那更是成了罪人。


做妈妈的已经很可怜了,她比谁都痛苦,你怎么还下的出手。


影子视界


媒体报道,妻子和丈夫带着一双儿女到游泳池去学游泳。游泳池一个是水深1米左右的浅水区,一个是1.5米的深水区,深水区里有不少孩子在玩耍。丈夫去更衣室更衣,妻子负责照顾儿子和11岁的女儿,她以为女儿这么大,应该不需要照顾,就没怎么管她,结果女儿溺水死亡。

据描述,丈夫狂扇妻子,这个妻子该打吗?绝对该打,连个孩子都看不住,但是丈夫打完妻子后,就该打自己了,再多打几下。

两个孩子两个大人,就应该分工好,谁看哪一个,一个人看一个,这样才能把孩子看好,这次事件,这对父母都有责任,他们是监护人,承担监护人责任。

我们现在很多未成年人出事,其实第一责任人都是父母,是父母不尽职尽责,导致孩子的伤害事故发生,这点我们必须要明确,谁家的孩子谁自己看好才是。

除了监护人责任,还有游泳池管理者的责任,他们是应该有救护人员的,救护人员的缺失,使孩子溺水没有及时被发现,没有及时被救治,这也是发生悲剧的主要原因。

现在的问题,谈什么赔偿都是没有意义的,而游泳池的管理者,也只能在赔偿上发挥作用了,所以教训是,孩子的监护人要尽职尽责,这是亲生的孩子,要好好的爱护照顾。


韩东言


当时她丈夫去了更衣室,她觉得孩子已经11岁够大了,就没太在意孩子的安全。结果没多久,发现孩子已经溺水死亡。结果事情发生后,泳池老板跑路了。



事实上,这个泳池是私人承包的,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救生员和相关的救生设施。所以,泳池承包商也有相当大的责任,本来可以没有这次事故。


对于老公狂扇老婆的做法,只能说可以理解,但确实太过激。我们不能站在旁观者和道德制高点看问题,毕竟她老婆也有责任,才导致孩子溺亡。在得知消息的一瞬间,那样的悲痛谁又能承担?

如果老婆一直照顾女儿去救女儿,但没有成功,即使是这种结果,这个丈夫也不会扇老婆,肯定会和老婆一起承担伤痛。所以,行为确实过激,但我们哪个人又能保证,相同的情况下不会失控呢?

所以,珍惜身边人,对家人尤其是孩子要上点心,不要等到失去了才追悔莫及。


坚果旅行


事实简述:

前日下午6时许,母亲黄女士和丈夫带着一双儿女到孝感市体育中心场外的室外游泳池去学游泳。游泳池有两个,用橡皮搭建。一个是水深1米左右的浅水区,一个是1.5米的深水区,深水区里有不少孩子在玩耍。黄女士的丈夫去更衣室更衣,她负责照顾小儿子和11岁的女儿芳芳(化名),她以为女儿这么大,应该不需要照顾,就没怎么管她。

十分钟左右,她听到了女儿溺水的消息。女儿被深水区一名男子抱出来后,旁边的好心人帮忙按压女儿。120来了后,医护人员也按压女儿,但发现孩子已无生命迹象。据说该项目是第三方私人老板承包,目前各方正在协商赔偿事宜。

责任问题

根据《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游泳场所的规定:

7.1.1 有救生观察台 , 救生观察台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 250 ㎡以下的,应至少设置 2 个救生观察台;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 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 250 ㎡ 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 1.5m 。

7.2.1 水面面积在 250㎡ 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2 人:水面面积在 250㎡ 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 250㎡ 及以内,增加 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4 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 1 人。

7.2.5 至少有医务人员 1 名。

7.3.1 有醒目的 “ 游泳人员须知 ”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7.3.4 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7.3.5 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但是通过新闻可以知晓,案涉的游泳池并未按照规定设置救生台、救生员、急救员、医护人员现场值班,存在过错。

并且对于未成年人进入深水区也并未进行制止的行为,也存在过错。

所以毋庸置疑,泳池的管理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但是无论赔偿数额多少,一条鲜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我想死者家属都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故而提醒家长们,夏日携带亲子去参加游泳项目的,务必做到全程陪同,尽量避免深水区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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