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5 柳南區法院日調涉軍租賃合同糾紛案32件標的超百萬

平安柳州網訊(通訊員吳漢君)柳州市柳南區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軍委《全面停止部隊有償服務》文件的要求,遵循調解優先原則,5月30日,已對32起涉軍租賃合同糾紛案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32起案件,調解標的共計1746720元,少者13250元,多者376425元。

2018年4月16日,原告劉某某以匡某某及全民金屬回收公司為被告,向柳南區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1、向原告方返還承租場地押金6萬元,退還場地租金312675元,返還場地衛生費、治安費等3750元,合計376425元整,並承擔逾期退(返)還的滯納金,按月息2%計算,計至被告退(返)還清時止,從起訴之日起計;2、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保全費用。

事實與理由:自2010年以來,原告方與被告方簽訂多份位於本市航銀路95337部隊家屬區旁的場地(門面)租賃合同。最後籤合同的時間是:(1)2017年9月30日,雙方就“D區24-27如半間”場地簽訂租期一年的租賃合同,租金112500元整,原告方早於同年同月29日通過“網銀”如數轉給被告(一)的私人帳戶(按被告方要求),場地租金1萬元整(延用2010年的押金收款單);(2)2017年10月15日,雙方就“木材C區”場地簽訂租期一年的租賃合同,租金395280元整,場地衛生費、治安費6000元/年,原告方於同年同月19日通過“網銀”共轉401280元整給被告(一),場地押金5萬元整(延用2010年的押金收款單)。在今年3月初,承租場地全部被迫停電,在2018年2月、3月13日、4月3日,“柳南法院”在承租場地張貼“公告”。原告方才知:被告方在與部隊方的民事訴訟中早已敗訴,被告方與部隊方的承租合同已於2014年12月31日屆滿終止,但被告方仍隱瞞真相,欺騙原告與其簽訂一年期租賃合同。致使租賃合同不能履行屆滿,原告方被迫急忙四處尋場地經營,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該過錯(違約)責任完全在被告方,後原告多次向被告方要求返還場地押金、租金等均無果,為此,原告訴至法院。

法院當日立案受理後,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二名被告委託廣西景耀律師事務所律師史力菘、莫春娥為訴訟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2018年5月29日,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了如下協議:一、被告柳州全民金屬回收公司於2019年6月30日以前按期退還原告劉某某租金312675元、押金60000元及衛生費、治安費3750元,合計376425元。二、上述款項,如果被告柳州全民金屬回收公司未能按期退還,由被告匡某某個人與柳州全民金屬回收公司共同承擔退還責任,並且收取利息(以上述款項為基數從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計算至退還完畢時止)。三、案件受理費6946元(原告已預交),依法減半收取3473元,由被告柳州全民金屬回收公司承擔,並於2019年6月30日以前徑付原告。保全費2920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自行承擔。

2018年5月30日法院依法制作調解書,認定上述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確認。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均已簽收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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