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6 三番五次盗窃基站蓄电池 三男子疯狂作案终受刑罚

堂堂七尺少年郎,本该勤劳致富忙。

心存侥幸走捷径,妄想赚钱靠偷抢。

费劲心机行苟且,盗来电池再销赃。

一朝败露落法网,牢狱之灾从天降。

为保证移动终端间进行信息传递,蓄电池是每个基站都必不可少的基础设备。然而,如今却常有不法分子把目光锁定在基站蓄电池上,疯狂盗窃并屡屡得手,严重影响了广大群众的正常通信。近日,淄博高新区检察院依法对多次盗窃基站蓄电池的犯罪嫌疑人董某、李某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孙某提起公诉。

三番五次盗窃基站蓄电池 三男子疯狂作案终受刑罚

通讯基站蓄电池

公诉人说案

经高新区检察院查明,被告人董某和李某最初因为手头缺钱花,他们知道通讯基站的蓄电池值钱,便产生了盗窃的念头。

2017年6月至8月期间,董、李二人借用被告人孙某的三轮摩托车,在淄博张店区南定镇、湖田镇、淄川区双杨镇、博山区白塔镇、高新区实验中学东侧等地多次盗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讯基站内的备用或者正在使用的蓄电池,然后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孙某,被告人孙某明知电池系盗窃所得,仍予以收购。

经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董某、李某多次盗窃的电池总价值八万余元。

三番五次盗窃基站蓄电池 三男子疯狂作案终受刑罚

承办检察官观点

犯罪嫌疑人董某、李某多次盗窃基站蓄电池,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犯罪嫌疑人董某、李某判处有期徒刑3-5年,并处罚金;犯罪嫌疑人孙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

三番五次盗窃基站蓄电池 三男子疯狂作案终受刑罚

检察官提醒

基站蓄电池是手机信号发射塔使用的备用电源。每个备用电源共有8块电瓶,每块重50KG,总重量400KG,当停电时,备用电源启用,可保障通讯维持供电4小时。停电时,备用电源一旦无法使用,将造成通讯公司方圆1公里4G信号通讯中断,方圆10余公里2G通讯中断。

三番五次盗窃基站蓄电池 三男子疯狂作案终受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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