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1 云南:检察机关“出招”保护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人民网昆明6月1日电 (薛丹)“检察机关将依法保护公有产权、自然资源产权、非公有制经济产权和经营权、知识产权等6个方面,并对如何围绕重点开展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韩跃先表示,云南检察机关日前出台了实施意见,对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进行依法开展保护。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逐步形成。但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保护不够平等,产权保护实践中仍存在重公有、轻私有的现象,与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韩跃先总结称,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的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出现了一些因产权纠纷、专利侵权、政府不当干预等造成企业家合法权益受损的事件。“办完一个案子,就垮掉一个企业”,严重影响了企业家投资创业的信心和热情。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同年12月下发了《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年5月18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第13届检察委员会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分四个部分20条。从解决云南面临的实际问题出发提出了应对举措。”韩跃先表示。

“在最高检和中央都出台《意见》和《通知》之后,云南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意见》’,这其中有着自己的考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负责人张维婷说。

《实施意见》首先加强了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对引导侦查、审查逮捕、起诉、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案件诉讼监督、控告申诉等检察业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对创业创新的司法保护中,检察机关明确要求严格把握产权案件罪与非罪的界限标准,严格区分企业家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管理等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外,不得以违法犯罪处理;对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张维婷表示,什么是经济纠纷?什么是经济犯罪?二者应当严格区分开来。

对于利益关系复杂、矛盾尖锐、社会广泛关注的涉及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历史形成案件,检察机关要充分预测、评估办案风险、做好工作预案;针对批捕、起诉、刑事诉讼监督、刑事执行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各项检察职能,《实施意见》提出了加强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具体要求和工作措施;《实施意见》还明确提出防范选择性司法、越权办案、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强调在办案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慎重发布涉及企业案件新闻信息,最大程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的损害及影响。

《实施意见》的出台无疑将对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更有效的保障。近年来,云南检察机关在相关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韩跃先用“成效明显”四个字进行了总结。

数据显示:近三年来,云南检方共起诉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439件541人,金融诈骗案件595件754人;起诉合同诈骗案件489件638人,职务侵占案件283件374人;共受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417件,经监督公安机关已立案274件;受理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294件,经监督公安机关已撤案266件;共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122件198人,提起公诉131件232人。

在严肃查办、积极预防重点领域侵犯产权的职务犯罪工作中,共立案侦查私分国有资产犯罪案件48件104人;深入查处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侵犯农村集体产权、侵犯农民收益的贪污贿赂和失职渎职犯罪;立案侦查环保领域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犯罪52人;在商业贿赂领域产权交易环节,立案侦查涉嫌受贿犯罪164人;在土地领域审批出让、开发利用环节,立案侦查涉嫌受贿犯罪58人,滥用职权犯罪35人,玩忽职守犯罪3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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