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科栋律师,北京合弘威宇律所事务所刑民交叉部主办律师,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与辩护团队办理了多起重大职务犯罪(厅级)、重大金融经济犯罪(涉案百亿)和企业家经济纠纷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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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传销犯罪是近年来司法机关的重点打击对象。但是在传销犯罪类案件的办理阶段,也有很多案件最终被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本文将分享总结10种不构成传销犯罪的情况(理由)。
![律师提醒:注意!这10种情况不构成传销犯罪](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一、什么是传销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传销犯罪是近年来的高发犯罪活动。我们之前文章中讲过,关于传销犯罪的三个典型特点:
- 入门费
- 拉人头
- 人头数量计酬
需要注意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的主体对象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而不是一般的参与者受害者。
这里的组织策划者,可以理解为,通过多次的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上级(或高层)人员。
在传销犯罪的认定问题,也就是“罪和非罪”的问题上,有很多情况并不符合本罪成立的主客观条件。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传销犯罪类案件时,也有很多案件最终被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我总结了以下10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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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注意!这10种情形不构成传销犯罪
- 是参与者,但非领导者
- 是从犯、非主犯
- 层级、人数不到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 证据出现不合理错误
- 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 自首情节
- 积极坦白、悔罪态度好
- 积极补偿损失
- 因病身亡
(一)其中对于人员认定问题上:1、2、3这三点。
前面说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针对的是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如果不是传销组织中的组织领导者,那么是不构成本罪的主体要素的。
- 比如说,如果仅仅只是参与了传销活动,在传销组织中负责人员接待等工作,不具备传销组织的领导职责的人员。
- 再比如说,实际参与了传销犯罪,也发展了下线人员,属于共同犯罪,但是尚不构成传销犯罪的主犯的人员。
- 再比如说,经过审查后发现,确实参与传销组织的犯罪活动,但是发展的下线人员的层级和人数上,不满足三级、三十人的起诉条件的人员。
(二)对于证据认定问题上:4、5两点。
当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认定传销组织成员的犯罪事实时,比如说:
- 传销人员关系图无法完成形成的;
- 相关人员证言证词缺失的;
- 交易明细等书面证据缺失的;
- 侦查机关提供的关键证据存在逻辑错误,不合理的。
(三)其他情况:6、7、8、9、10。
其他的,比如说:
- 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而免于刑事处罚。
- 有自首情节的、坦白情节的;
- 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的;
- 审查阶段出现亡故的情况。
三、总结
之前我们总是说到的一个问题,就是刑事案件的办理过程。大致上是:公安立案,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审判。
那么在检察院审查阶段,也就是很关键的决定要不要起诉的阶段,如果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那么也就意味着案件到此为止,不会再到法院手里审理判决了。
很多人问到的律师到底有什么作用?单拿这个阶段来讲,辩护律师的作用就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时候,结合案情实际情况,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以最大可能促成这个“不起诉”的结果。
(本文为办案之余普法系列文章,多为办案所感,仓促行文,旨在传播法律,为大众提供有帮助的内容,并非专业探讨,力求简单浅显,如果纰漏或晦涩难懂,还请谅解,私信联系提出建议。)
专栏作者:合弘威宇刑民交叉部辩护团队 王科栋律师
专注于职务犯罪、企业家经济、金融犯罪、涉黑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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