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移植野生樹木審批辦事指南(完整版)

因城市建設、綠化和科研教學需要移植野生樹木審批辦事指南(完整版)

一、受理範圍

申請內容:林木採伐(移植)許可證申請。

申請人範圍及申請條件:在省內移植一般樹木八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出省的單位或者個人。

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申請材料齊全,但經窗口初審,項目內容不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及技術規範要求的;申請事項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鑑定和專家評審,不具備審批條件的;申請事項具有數量限制,根據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的先後順序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後,無森林採伐限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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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定及辦理依據

(一)設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雲南省森林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三條。

(二)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採伐林木必須申請採伐許可證,按許可證的規定進行採伐。”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除森林法已有明確規定的外,林木採伐許可證按照下列規定權限核發:……(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所屬的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其他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核發……”

3.《雲南省森林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林木採伐許可證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並按照下列規定權限核發:(一)省屬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的林木採伐,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因城市建設、綠化和科研教學需要移植野生樹木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移植一般樹木不到四十株的,由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移植一般樹木四十株以上不到八十株的,由地州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三)移植一般樹木八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出省的,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實施機關

雲南省林業廳,是辦理該行政許可事項的法定機構。負責該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查並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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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許可條件

(一)予以許可的條件:

1.擬採伐(移植)林木符合審批條件;

2.有森林採伐限額保障。

(二)不予以許可的條件:

1.擬採伐林木不符合審批條件;

2.森林採伐限額已使用完;

3.利害關係人提出相反訴求,經審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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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政策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雲南省森林條例》,國家林業局2016年2月26日《關於切實加強“十三五”期間年森林採伐限額管理的通知》(林資發〔2016〕24號)文件。

1.在林木權屬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

2.對自然保護區以外的珍貴樹木和林區內具有特殊價值的植物資源,應當認真保護;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采伐和採集;

3.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只准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

4.特種用途林中的名勝古蹟和革命紀念地的林木、自然保護區的森林,嚴禁採伐;

5.國家根據用材林的消耗量低於生長量的原則,嚴格控制森林年採伐量;

6.全面停止天然林商業性採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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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流程

(一)取號或預約

與雲南省林業廳行政許可事項受理中心聯繫。

(二)申請

受理地址:雲南省昆明市盤龍區灃源路18號雲南省林業廳4號樓1層大廳。

受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

(三)受理

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並向申請人發送《受理決定書》。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將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送《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對不在受理範圍或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將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併發出《不予受理決定書》。

(四)審核

受理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其中:需要組織開展現場核查、鑑定和專家評審的,書面告知申請人並暫停辦理時限計算。現場核查、鑑定和專家評審完畢後,恢復辦理時限計算。

(五)許可決定及送達方式

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結果將在雲南省行政審批網上服務大廳網站上公開。

辦理結果:對予以許可的單位,頒發《雲南省林業廳行政許可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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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達方式: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雲南省林業廳行政許可決定書》通過快遞方式送達申請人,或申請人直接到雲南省林業廳行政許可事項受理中心諮詢接件窗口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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