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3 禁燃禁放,“静”候佳节,共守兖州碧水蓝天!


2020年1月1日起

济宁中心城区、兖州城区及相关区域

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和噪声污染,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秩序,2019年11月7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和禁放时间予以调整,并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相关精神,兖州公安分局主动出击,全警全力,全面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工作,实现“禁放”不留盲点和死角。


禁燃禁放,“静”候佳节,共守兖州碧水蓝天!


连日来,副区长、分局局长张修斌带领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负责同志,先后到烟花爆竹储存库、禁放区外8个零售网点进行安全检查,到部分社区(村居)督导检查烟花爆竹禁放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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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修斌同志要求: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存放和保管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各项安全措施,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应急演练,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万无一失;各销售网点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全区禁放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实名制销售。公安、应急等部门要加强监管,加大排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同时要加大禁放宣传引导,最大限度提升群众知晓率和支持度,把烟花爆竹禁放各个环节抓紧抓好抓实,确保禁放无缝隙、无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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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全区公安机关组织民警深入村居、社区、沿街商户积极开展禁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通过悬挂禁放标语、张贴禁放通告、发放宣传单、签订承诺书,让群众充分认识到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形成了禁放烟花爆竹的共识。同时,通过讲解违反禁放处罚案例,提醒广大群众积极举报线索,共同拥护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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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先来把《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学习一下。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我市居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优化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济宁中心城区相关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

  二、以下区域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一)济宁主城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

  (二)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日兰高速一线以北。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四、重大节庆活动确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任何人均有权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携带、燃放烟花爆竹制品的行为进行劝阻,或向公安机关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10。

  十、禁放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队伍、强化监督巡查,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宣传、告知、巡查、制止,全面抓好禁放工作。

  十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本通告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十二、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2020年1月1日起

济宁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违者将严肃查处

违规燃放如何惩罚?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通告》明确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1

2019年11月26日14时,兴隆派出所巡逻人员在古城小区发现一居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将涉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居民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因为违反《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违法行为人田某被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禁燃禁放,“静”候佳节,共守兖州碧水蓝天!


案例2

2019年12月31日19时许,颜店派出所民警在开展走访时,发现陈某在其经营的商店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20余万头及小烟花一宗。经查,2018年春节前,在没有主管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情况下,陈某非法购买烟花爆竹一宗,在自己经营的商店内对外销售。目前,违法行为人陈某被处以行政拘留七日、收缴烟花爆竹的行政处罚。


兖州公安

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朋友

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为

济宁市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

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日兰高速一线以北。


禁燃禁放,“静”候佳节,共守兖州碧水蓝天!


在上述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请大家切实增强守法文明意识,自觉做到:一、遵守禁放规定,不在春节期间和婚丧嫁娶、开业庆典等活动中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二、理解、支持政府禁放规定,积极劝阻他人不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三、发现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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