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如果P2P平臺被經偵以涉嫌非法吸眾介入而暴雷了,借款方是不是不用還債了呢?如果借款方仍需還債的話,是向哪還?

箭在弦397


首先,經偵介入不等於犯罪,可能只是調查,初查階段,並不必然構成犯罪。

其次,爆雷只是資金鍊斷裂,如果由於市場正常風險導致資金無法回款而斷裂,是不構成犯罪的。杭州等地都有這樣的先例。

屬於以上兩種情況的,借貸雙方的民事借貸關係依然受原來的借貸合同保護,如果約定的利息過高的,可能在民事訴訟階段會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但借款人仍要承擔還款義務。

再次,如果經偵介入後,查證屬實存在犯罪。之前合法的民事債務仍要履行。

根據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4〕13號)第十三條: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

還有,如果構成非法集資,要追回投資款或出借款,不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的方法,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適用於刑事案件導致他人人身傷亡或財產損毀的。投資款或借款,作為種類物,只存在佔有、使用、轉移的問題,不存在損毀,所以一般在刑事立案後,可通過當地公佈的微信公眾號或親自上門報案,提供投資、借款的合同、協議,主張自己的債權,法院會在判決中一併判決,將抵押、凍結的財物處置以退賠,不足部分,會判令繼續向被告人追繳。

最後,如果被告人同時也是投資人、出借人,而投資款也沒有收回的,這時是不應向被告人繼續追繳的。

類似判例,比如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法院(2018)蘇0412刑初1208號判決書,被告人向某和方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6個月、兩年,判項當中沒有追繳投資款,向受害人退賠的款項。原因是法院認為:向某和方某同時也是投資者,而且他們的投資款沒有追回,因被告人向某、方某向不特定人吸收存款後均直接匯至南京易乾寧金融信息諮詢有限公司,由該公司負責資金的統一管理及支配,故本案涉案金額的退賠應在南京易乾寧金融信息諮詢有限公司或相關人員涉嫌犯罪案件中統一處置。



金融犯罪大要案辯護


我很明確的告訴你,不管P2P平臺是否正常還是爆雷,只要是一個拿到借款的借款人,他是必須要還款的。這裡面分成幾種情況,你可以對號入座看一看:

1.如果借款利率是在年化24之內的,那麼這個借款,從本金到利息都沒有任何的違規,借款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利率來進行本息的償還。

2.如果借款利率是在年化24之上的,那麼這個借款,借款人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只承擔24之內的利率,多出部分可以不予償還。前提是必須未還部分的訴求可以承認,如果借款人之前已經按照年化24以上的利率,還了本息。那麼即使去法院,法院也不予支持的。

3.劃重點,這裡指的借款是指借款人拿到手的實際金額,而不是合同上寫的,所謂合同借款額,法律是不支持砍頭部分的借款。所以假如你籤的合同額大於實際到手額,你可以向法院起訴,多出那部分不予歸還。

重申一下,平臺是否合法,不影響你的借款歸還義務。雖然他現在爆雷了,你也無法還款。但是等競爭和法院處置完畢,通知你的時候,你還是需要按期還款的,屆時法院會有通知和具體還款措施通知到借款人的。

說一點好消息。在這過程中不會有人記得逾期利息。而且一般法院公告,讓你還款的時候一般都會有優惠或者折扣的。本金肯定是要還的,但利息一般都會打折的。


勻楓財技大兜底


P2P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借款方同樣是需要還債的,如果不還,那麼後果會非常嚴重。

進入2019年後,網貸機構的整頓加快,很多P2P機構都被經偵立案了,有的整個公司的人都被抓了,更有甚者,是網貸平臺的借款人去舉報促使暴雷,以便達到逃費債務的目的。最高人民檢察院曾有一個會議,發佈了《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涉互聯網金融犯罪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這個會議紀要將部分情況的借款人,都可以納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作為被告人甚至主犯處理,主要如下:

8、對以下網絡借貸領域的非法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追究相關行為主體的刑事責任:(2)中介機構與借款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①中介機構與借款人合謀或者明知借款人存在違規情形,仍為其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與借款人合謀,採取向出借人提供信用擔保、通過電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場所開展借貸業務等違規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②雙方合謀通過拆分融資項目期限、實行債權轉讓等方式為借款人吸收資金的。在對中介機構、借款人進行追訴時,應根據各自在非法集資中的地位、作用確定其刑事責任。中介機構雖然沒有直接吸收資金,但是通過大肆組織借款人開展非法集資並從中收取費用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可以認定為主犯。

(3)借款人故意隱瞞事實,違反規定,以自己名義或借用他人名義利用多個網絡借貸平臺發佈借款信息,借款總額超過規定的最高限額,或將吸收資金用於明確禁止的投資股票、場外配資、期貨合約等高風險行業,造成重大損失和社會影響的,應當依法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責任。對於借款人將借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不作為犯罪處理。

關於借款應當還到哪裡的問題,在當前網貸涉刑事案件後,通常辦案機關會公告一批迴款賬戶,要求借款未還的借款人將借款償還至回款賬戶,借款人應當配合公安機關償還,如果不償還,由於該筆債權屬涉案資產,公安機關有權就借款人相當之資產進行查封、凍結,也可以傳喚借款人。如果借款人符合前述條件,則有可能作為非吸案件的嫌疑人,進入案件,那就得不償失了。

當前暴雷的P2P非常多,筆者建議這些暴雷的P2P平臺的借款人,不要抱僥倖心理,辦案機關騰出手來,就會馬上處理借款不還的事情,追回賬款以便為案件受害人挽回損失。


律界諸葛


答案很簡單,要還。

第一,只要借款方真實存在,都要還

首先這個問題的前提條件是,p2p平臺存在真實的借款方。 這說明平臺並沒有全部通過虛構項目、資產、借款方來進行自融,平臺的借款方是真實的或者部分是真實的。

但是,借款方真實,就意味著不是非法集資嗎?並不是。

因為平臺如果通過債權轉讓、超級債權人模式進行運作,也很容易備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被警方立案查封。

這類案件中,借款人真實,債權人真實,平臺也真實存在,但是,因為平臺拆分錯配債權,可能導致資金池模式存在,從而涉嫌非法集資。

第二,如果借款方要還債,向哪裡還?

這裡一般的操作,各地辦案機關並不一樣,屬於非法集資案件的新領域。有的地方會要求借款人返還到約定的還款賬戶(這個賬戶一般是平臺設立的統一的資金池賬戶),很多地方經偵在凍結涉案賬戶時,會要求銀行採用“只准進錢,不準出錢”的凍結模式,目的就是給借款人留一個還款渠道。

有地方的經偵,會另外開設一個統一的資金池賬戶,所有的資金進入這個賬戶。

對於出借人,這兩種方法的結果就是,資金最終會根據出借人的投入金額按比例兌付。

當然,實踐中,還有一種方法,就是平臺既沒有自融,也沒有資金池,或者部分項目沒有資金池,出借人和借款人都真實,且都是走第三方子賬戶存款,平臺根本接觸不到資金,這種案件中,平臺如果因為其他問題被以非法集資立案,這部分不涉案的資金,就可能會原路返還給出借人,而不是按比例退,比如投之家案,就是成功典範。

第三,誰來追債?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借款人既然借了錢,平臺倒了,他們也應該還錢給平臺或者最終債權人。但是,平臺被立案後,投資人,出借人,無法通過法院民事起訴,因為這個案件法院多數不會立案(但也有有少數地方法院立案)。

所以,追索還款的責任落在了辦案機關。這既是權利,也是其義務,因為從定性來看,一旦平臺備辦案機關以涉嫌非法吸存立案,涉案資金池走出的資金給到借款方,警方就有追繳涉案資金的責任,借款人如果惡意不配合,逃廢債,可能涉嫌的犯罪如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作者:曾傑律師,廣強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非法集資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曾傑律師金融案件辯護


如果是平臺已經被經偵接入的話,那麼整個平臺後續工作的處理權就在經偵手裡,而不是在平臺本身,借款人還款的時候,通常是要換到經偵制定的一個特定賬戶中。需要明確以下幾點:

1、無論有沒有經偵接入,借款方是都需要還債的。

以往追回來的的錢比較少的原因有:

第一、平臺標的有假。平臺說是做的撮合服務,一邊對接借款人,一邊對接出借人。實際上有一部分錢被平臺挪用了(比如說通過設立假標的方式)。在這種情況下,出借人的資金沒有到真實的借款人那裡,而被挪用揮霍了,那就不存在催回來的可能性了。所以假標的佔比越多,對出借人越不利,追回來的錢就越少

第二、借款人不還錢。如果平臺標的全都是真實的情況下,可能也會存在不能100%催收回來的情況,為啥呢?當然平臺被經偵接入,意味著平臺就game over,經偵這邊一邊會處理平臺相關資產、涉案人員,一邊會幫忙催收。當然,前期還是以平臺自己催收為主。可是這個時候的催收,並不是說借款人到期不還款的催收,而是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你想啊,如果你是借款人,你著急用錢,剛借了一筆5萬兩年期的,花了出去,第二個月平臺打電話給你讓你提前還款,你能保證自己有錢還麼?除此之外,有的借款人一聽說這個平臺被經偵了,第一個想法就是:平臺都倒了,我還還什麼錢?!

第三、小額分散加大催收難度。目前監管對於網貸平臺要求“小額分散”,在正常運營上這起到了降低風險的作用。但是如果到了催收這一步的話,那麼“小額分散”就增大了集中催收的難

2、當平臺有經偵接入的時候,很多動作會變得強制性,這點對於出借人來說,其實也是比較有利的。

我們就以之前的夸克為例,經偵接入,加大催收力度。對於某些抱有僥倖的借款人,經偵方面給其發了告知短信,要求在一定時間內完成還款。並且,在規定時間內如果沒有完成還款,就依照法律程序凍結了相關借款人的銀行賬戶、微信支付等,要求其強制還款

3、經偵介入大概率事件意味著平臺“不乾淨”,出借人為了爭取最大的利益回收,要配合經偵的工作。

很多出借人在平臺被經偵之後都會擔心說,經偵會不會不作為,會不會把催收回來的錢進行充公,會不會不管老百姓的死活等等。其實真的沒有大家想的這麼黑暗。P2P網貸是涉眾業務,如果出問題被經偵介入,小平臺可能是幾千個用戶,大平臺可能是幾萬、幾十萬的用戶,而且分佈在全國各地,這個影響是不小的。目前行業在肅清時期,集中這段時間可能會有接二連三的平臺被“退出”,所以,誰也不敢說輕視、怠慢追繳資金的工作。否則,可能引起群體性的惡性後果。


莫吝金錢


如果P2P平臺確認被經偵介入並立案,在當前的環境下,借款方是必須要償還債務的,甚至經偵會要求一些不合規、不合法借款方提前還債。對於立案後的平臺,經偵會提供一個銀行賬號,該賬號資金受到嚴格監管,借款方向該賬戶進行還款,並協助經偵標註對應的借款信息。

1.立案平臺若真實借款人不還錢,會追究法律責任。

我國P2P平臺從最高峰六七千家,到現在只有五六百家在正常運營,且數量還在急劇減少,出問題的平臺達到了數千家。由於受眾面廣,相關監管部門出臺了多項保護投資人的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嚴格追回借款人的借款。

如果借款人不償還平臺借款,他有可能會被法院列入老賴黑名單,未來在金融領域將寸步難行。當然,這部分借款人要是真實發生的借貸關係,若平臺本身就是發假標,那麼將無從追償。

2.違法平臺本質上是旁氏騙局。

被經偵立案的平臺,那麼一定是違法平臺,正常經營的平臺,即使運營導致還不了錢,但是平臺會有一定資產,經偵是允許平臺想辦法良性退出,給一段相對長的時間讓平臺積極還款,而不進行立案。

事實上,違法平臺是在開展龐氏騙局活動,通過不斷的擴大出借人資金規模,來維持平臺的運營。龐氏騙局能夠持續下去的一個關鍵要素是:新進來的出借人資金,能夠償還過去出借人的利息,同時,還能夠支撐平臺的各種運營費用。一旦平臺的募資能力下降,暴雷便是肯定的。因為錢都拿去揮霍、支撐平臺運營、支付過去出借人利息,所以真正出問題後能夠追回的錢就非常少。

3.在去剛兌大環境下,投資理財需謹慎。

去剛兌這個詞已經在相關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呼籲了好幾年,很多朋友並沒有真正理解這句話的含義。最簡單的解釋就是,在我國投資理財領域,將不會再出現保本保息產品,明面上或者暗地裡都不允許出現,即使出現在平臺發生問題後,法律也不支持。

雖然說P2P平臺是出借人與借款人直接發生借貸關係,但歸根結底這也就是民間借貸屬於民事範疇之內,出借人本來就有可能拿不回錢。就好比自己借錢給身邊的朋友,誰能保證他一定還錢?這是我國投資理財的大趨勢,我們在這樣的大環境下,首先要學位識別平臺可能出現的問題,然後再進行相應的操作。

不熟悉,不投!不懂,不投!不安全,不投!畢竟本金才是最重要的,不是利息!

總體而言,只要P2P平臺被立案,那麼所有的追償工作將在經偵的指導下有序進行,出借人所要做的工作就是提交有效出借證據,到經偵報案,然後等待經偵發佈的追償進展,直到追回款分配。對於已經出問題的平臺,經偵立案後的回款率,絕大部分都會高於不立案的回款率,故只要平臺出了問題,報警立案是最正確的選擇,沒有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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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南山伯爵


樓主的問題是有歧義的,主要因為概念不清,其實這也是大多數人的困惑。

很多朋友不明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的區別,首先跟大家簡單介紹:如果爆雷的P2P平臺犯罪主體沒有攜本金潛逃或非法轉移本金,而只是擅自提高利率或者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再或者平臺本身就是非法的,但本金還在,就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如果本金不在了,就屬於集資詐騙。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都屬於觸犯刑法的行為,但兩者的本質卻不同。前者並沒有故意佔有公眾存款的意圖,而後者並不是真正需要資金,採用虛構資金用途等欺騙手段騙取群眾集資,以達到對集資款非法佔有的目的。從社會危害性來講,後者要比前者大得多。

從最高刑罰上來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最高判刑為無期,集資詐騙的最高判罰為死刑。

從性質上來看,如果P2P平臺出現了問題,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說明平臺本身就具備償還本金能力,也就不存在要不要還的問題,而是肯定要還。

所以樓主真正的矛盾點不是非吸該不該還款,而是如果案件被定為“集資詐騙”,平臺有沒有償還能力。

一般這種情況,就很難說了,但我認為,P2P平臺的涉案金額通常是非常大的,短時間內很難轉移或消化,如果本身就打著非集的目的,資金還是有跡可循的。如果是自融虧損、過度揮霍,追回的可能性就比較小,因為這樣的金融行為一般都是合法的經營或消費。

具體的怎樣判定非吸與非集,大家可以參考百度百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上面講得更清楚一些。

再有不明白的地方,歡迎給我留言。


莫得感情的殺手


P2P,騙啊騙,宜人貸等陰陽合同,變相砍頭息,變相套路套死你,勝過日本侵華戰爭時的731,原來的“老鼠會"取了個光鮮亮麗中文叫“金科”,新型毒品,美其名臼,《金融創新》,(北京恆誠科技公司)宜人貸這類所謂“頭部”美上市的公司,陰陽合同,變相砍頭息,暴家人通訊錄,超高利貸。p2p必須剷除,後面的保護傘大,得嚴查,重懲,其它小婁羅就消失了,太害人了,支持國家剷除一切網貸!害死了多少年輕大學生?!毀了多少家庭?!現在培養個孩子容易嗎?因為網貸賠上性命,讓父母如何承受?!出借人就是幫兇!必須重恁!所有網貸死光光!!!國家治不了,咱們民間成立個擼貸組織!攜手一起擼死他們!堅決不還!司法判決,最高不超法定利率內償還,不然還會害死更多年輕人!實在看不下去那些人為所欲為了!


笑看紅塵157993105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現實中無論是P2P平臺自身爆雷被公安經偵介入還是因為非法集資被經偵介入,在平臺裡的借款人理論上仍然都是需要還款的,唯一的好處就是還款的時間可能大大的延後了,因為經偵處理需要時間。

對於爆雷的平臺,經偵一般會查封平臺的所有賬戶以及項目,並向社會發布公告,讓投資人登記投資的金額。至於投資人如何追回資金,其實很簡單,就是在經偵的協助或者指導下,組成債權委員會,對暴雷的平臺進行資產清算,而這個清算就包括向這些在平臺上借款的人追償借貸的資金,這個與處理正常的公司破產一樣。至於說借款者的資金匯往哪裡?很簡單,債權委員會給出的公共賬號裡或者經偵給出的賬號。


北京紫乾律師事務所


下面給朋友們,根據一些經驗分析一下這個問題:

第一,借款方違法不影響投資人追償!

第二,作為投資款,本身有風險的一面,因此,能夠追回的並返還的部分,也僅限於資金的剩餘部分!

第三,在實踐中遇到這種問題,通常會有,地方牽頭成立一個,”處置小組”!負責處理這一事件!理論上費用由財政支付!!實際情況不清楚!

第四,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往往與”參與非法集資共存”!即便追回部分款項,發還時大多數也會扣除,投資人已經收到了收益,返點等!

第五,還款來源主要是剩餘的債權債務,資產拍賣資金等等!

總言之,目前的實際情況,與標題所言相近,要想真正得到返還資金……俗話說吃一塹長一智,面對現實只能如此!儘量通過正規的渠道進行投資,購買正規的理財產品,是明哲保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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