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精準化量刑建議不應等同於確定刑量刑建議


精準化量刑建議不應等同於確定刑量刑建議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試點以來,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重要性日益凸顯。2018年,檢察機關逐漸提出精準量刑建議的概念,2019年10月,“兩高三部”《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更是明確提出“人民檢察院一般應當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雖然以規範性文件的方式明確了量刑建議的一般樣態,但卻進一步加劇了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於量刑建議是否應當有一定幅度的爭論。

有人從求刑權和量刑權的角度對精準量刑建議的問題進行分析,這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同為國家司法機關,過於糾結於權力分配,似乎不是問題的本質和關鍵。畢竟作為司法共同體,不論法院還是檢察院,最終的目標都是公正執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至於求刑權起決定作用還是量刑權更為終極,不應當成為爭論的落腳點。筆者認為,精準量刑建議不應當完全等同於確定刑的量刑建議,主要基於如下幾點考慮:

1、從量刑建議的分類方式看,精準量刑建議與確定刑量刑建議的內涵和外延並不完全重合。

根據量刑建議中量刑結果的明確程度可以將量刑建議分為概括的量刑建議、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和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概括的量刑建議中不涉及具體的量刑結果,只是概括的提出對被告人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意見,因此,從根本上說,不屬於我們的研究範疇,或者只能稱其為廣義的量刑建議。最高人民檢察院2010年出臺的《人民檢察院開展量刑建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量刑建議指導意見》)也認為,只有對不宜提出具體量刑建議的特殊案件,才可以提出依法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概括性建議。因此,這種量刑建議至少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是不被接受的。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是提出一個比法定刑幅度小的量刑幅度,建議法院在這個幅度內量刑,因此也稱為幅度刑量刑建議。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就是向法院提出具體確定的量刑結果,因此也稱為確定刑量刑建議。

精準量刑建議是相對模糊的量刑建議提出的。所謂模糊的量刑建議,就是對量刑結果不做具體說明,因此應當如何量刑仍然模糊不清。雖然分類方法不同,但是模糊的量刑建議大致可以等同於前文所說的概括的量刑建議,因為不論是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還是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至少都是“確定”的,而不是模糊的。如果這種類比可以成立的話,那麼與精準量刑建議相對應的應當是相對確定和絕對確定的兩種量刑建議,而不是僅僅是絕對確定的量刑建議。

2、從歷史沿革看,精準量刑建議並不必然要求確定刑量刑建議。

精準量刑建議的概念是2018年前後才開始進入人們視野的。而在此之前,早在2010年,“兩高三部”聯合出臺的《量刑程序指導意見》就要求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同年,最高檢出臺的《量刑建議指導意見》還對量刑建議工作進行了具體的細化規定。這個規定中明確,建議判處有期徒刑的,一般應當提出一個相對明確的量刑幅度,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如確有必要,也可以提出確定刑期的建議。也就是說,從量刑建議制度正式創立之初,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被視為量刑建議的主要形式。從媒體報道看,當時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採納率往往在90%以上。如果把精準量刑建議等同於確定刑量刑建議,也就是否定了制度設立之初量刑建議的精準性,這與量刑建議超高採納率的客觀事實並不相符。

3、從司法效果看,確定的量刑建議不一定是最優選擇。《量刑建議指導意見》規定,提出量刑建議時,既要依法行使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權,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爭取量刑建議的最佳效果。同時在該文件中作出了以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為原則的規定。也就是說,當時的最高檢認為,以相對確定的量刑建議為主可以實現量刑建議的最佳效果。而從目前的情況看,確定刑的量刑建議必然影響法院的採納率,因此從司法效果的角度考慮,最高檢的上述思路在當前情況下仍然適用。

量刑的過程是法官發揮主觀能動性的過程,量刑規範化改革規範了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驟,並且對常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進行了細化。但是計算僅僅是一個輔助手段而不是量刑的全部,不同的法官即使適用同一個量刑方法,得出的量刑結果仍然可能存在偏差。因此,《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明確規定,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可以在20%的幅度內對基準刑進行調節從而確定宣告刑。也就是說,不同合議庭對於同一案件的量刑結果偏差在±20%的幅度內,都屬於可接受的差異。在這種情況下,要求法官必須接受公訴機關一個確定的量刑建議,成功率必然低於接受一個具有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議。從媒體公佈的情況看,確定刑量刑建議的採納率為81.6%,而相對確定量刑建議的採納率往往超過95%,印證了筆者的上述結論。

4、從改革目標看,確定的量刑建議可能無法實現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價值設定。

法院不採納量刑建議的一個直接後果就是被告人提出上訴。我國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不同於英美法系的辯訴交易,從目前的法律規定看,不允許以被告人放棄上訴權作為獲得從寬處罰的條件。因此,認罪認罰的被告人提出上訴並不違背法律規定。我國刑事訴訟法對二審案件的審理規定了全面審查原則,即不僅應當對被告人的上訴理由進行審查,而且應當對整個案件的事實、量刑情況進行全面審查。因此,二審案件審理時間往往超過一個月,加上案卷流轉,從被告人提出上訴,到二審文書送達,一般需要將近兩個月時間。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來說,已經完全悖離了設立該制度所要實現的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的改革目標。

因此,精準量刑建議不能等同於確定刑量刑建議,提倡精準量刑建議並不必然要求確定刑量刑建議。筆者認為,根據不同案件類型,精準量刑建議應當有不同的呈現方式。

1、對於法定刑幅度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建議判處拘役的案件,精準量刑建議應當是確定刑量刑建議。

這類案件本身法定刑幅度較小,如果允許提出幅度刑的量刑建議,可能影響其精準度。以危險駕駛罪為例,根據筆者的調查,中部某省2019年審結的危險駕駛案件中,醉駕案件佔95%以上,而醉駕案件中85%以上系在三個月以下量刑。在如此小的幅度內提出確定刑量刑建議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也易於被法官接受。同時,現行刑法中,法定刑幅度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共有22個,且均為不常適用的罪名,案件數量較少,均適用確定刑量刑建議對於整個量刑建議體系並不會產生太大影響。

2、對於一般刑事案件,量刑建議幅度在六個月至一年的,均應視為精準量刑建議。

從我國刑法條文看,絕大部分罪名的法定刑幅度都在五年以上,以中線三年有期徒刑為基點,20%自由裁量權的範圍是七個月,因此,量刑建議幅度在六個月至一年都是可以接受的。相比較法定刑幅度而言,幅度在六個月到一年的量刑建議應當是精準的,且這個幅度與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的自由裁量權幅度相契合,更容易被法院採納。

3、對於不宜適用量刑規範化方法計算刑期的案件,量刑建議幅度在一至二年的,均應視為精準量刑建議。

雖然《常見犯罪量刑指導意見》的適用範圍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案件,但有些案件,如重大涉黑惡犯罪案件、貪汙賄賂案件、案情複雜的案件等,適用量刑規範化所規定的計算方法可能較為繁瑣,反而不利於精準量刑,因此在量刑時仍採取定性分析的“估堆量刑”。由於缺少了統一的計算範式,量刑建議和量刑結果之間的差距可能擴大,因此,應當允許量刑建議幅度適度擴展。此類案件的法定刑幅度往往較大,一至二年的幅度相對於法定刑幅度來說也應當是精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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