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山西機動車限行 至少提前三天向社會公告

2018年9月27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和審議《山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該《條例(修訂草案)》結合山西省實際,突出解決燃煤汙染防治、工業汙染防治、機動車汙染防治、揚塵汙染防治四個主要領域汙染,強化政府責任,注重源頭治理。

記者注意到,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城建環保工委”)對該《條例(修訂草案)》提出研究意見報告。其中,針對重汙染天氣機動車限行措施,該委員會提出,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中“並提前向社會公告”改為“並至少提前三天向社會公告。當重汙染天氣結束後,及時解除應急措施”,以保障群眾正常出行和生產生活。

現狀

嚴峻的環境形勢制約山西省生態文明建設發展

《山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頒佈於1996年,2007年進行過修訂。20多年來,該條例為山西省依法開展大氣汙染防治工作、促進大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發揮了重要法治保障作用。

因山西省發展方式偏粗放、產業結構偏重、能源結構偏煤炭、運輸結構偏公路的結構性汙染沒有得到根本轉變,燃燒型汙染仍是山西省主要汙染來源,PM10、二氧化硫排放量和排放強度仍在全國排名居高,城市環境質量排名居全國倒數前位,嚴峻的環境形勢已成為制約山西省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短板。

十餘年來,山西省在生態文明建設,特別是在大氣汙染防治實踐中,探索和積累了不少符合山西實際的好經驗、好做法,因此,修訂《條例》時,不僅以國家大氣法的新規定為依據,更是將山西省委省政府實施的一系列與山西省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符合大氣汙染防治規律且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法制化。加強法制建設是落實以環保倒逼轉型的關鍵之舉,是以法制推進山西省生態文明建設的客觀需要。

破題

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源頭治理大氣汙染。加快形成綠色發展方式是解決汙染問題的根本之策。此次《條例(修訂草案)》特別注重加強源頭治理,從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的角度完善相關制度。如《條例(修訂草案)》中規定,“防治大氣汙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堅持源頭治理、規劃先行、綜合治理的原則”。

《條例(修訂草案)》中,就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所負的責任作出細化和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大氣汙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對大氣汙染防治的財政投入,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和佈局,合理規劃城市佈局,推廣利用清潔能源,促進清潔生產,使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標準。

其中,特別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工作安排做好本轄區的大氣汙染防治工作;同時規定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做好大氣汙染防治工作。

將燃煤汙染防治作為大氣汙染防治的首要控制領域

燃煤汙染是造成山西省大氣汙染的重要原因。為此,《條例(修訂草案)》將燃煤汙染防治作為大氣汙染防治的首要控制領域。其中明確了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牽頭部門:“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以及環境資源承載能力,制定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推進煤炭清潔高效利用。”並提出區域煤炭總量控制要求:“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區域煤炭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制定本地區煤炭消費總量控制計劃並組織實施。”

另外,《條例(修訂草案)》中還分別對煤炭開採與洗選、清潔生產技術與設備使用、燃煤鍋爐建設規範、禁煤區建設、民用散煤管理等進行了規範。

針對山西省結構性汙染突出、汙染企業圍城等問題,《條例(修訂草案)》也作出了企業限期搬遷、改造、轉型或者退出的明確規定。其中規定,“實行大氣重汙染工業項目清潔生產審核制度。”“嚴格控制新建、擴建鋼鐵、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屬等高排放、高汙染項目;城市建成區內的鋼鐵、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屬等行業中的高排放、高汙染項目,應當限期完成搬遷、改造、轉型或者退出。”

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影響大氣環境質量的問題。《條例(修訂草案)》中分別對交通運輸結構調整、清潔能源交通工具推廣、機動車管理以及非道路移動機械汙染防治等方面作出規定。同時,對社會廣泛關切的機動車限行問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條例明確:“在重汙染天氣集中出現的時段,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區域和時間,並提前向社會公告”。

研究意見

建議條例增加“政府主導、全民參與、聯合防治”內容

在對該《條例(修訂草案)》研究中,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城建環保工作委員會多次進行立法調研,廣泛徵求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企業代表等有關方面意見建議,並進行了立法論證。

該委員會在研究意見報告中提出,近年來山西省重汙染天氣頻發,機動車限行是一項主要應對措施,實踐中帶來一些問題,群眾有些意見,比如,有的地方引起出行不便,有的地方信息公開遲緩。建議將《條例(修訂草案)》中“並提前向社會公告”改為“並至少提前三天向社會公告。當重汙染天氣結束後,及時解除應急措施”,增加的這款保障措施,用以保障群眾正常出行和生產生活。

此外,該委員會還提出,每個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政府負有統籌協調、綜合治理、改善環境質量的責任;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大氣環境汙染,對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公民應當自覺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防治大氣汙染不能各自為政,需要聯防聯控。建議在《條例(修訂草案)》中增加“政府主導、全民參與、聯合防治”的內容。(李飛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