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精准化量刑建议不应等同于确定刑量刑建议


精准化量刑建议不应等同于确定刑量刑建议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以来,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重要性日益凸显。2018年,检察机关逐渐提出精准量刑建议的概念,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虽然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明确了量刑建议的一般样态,但却进一步加剧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于量刑建议是否应当有一定幅度的争论。

有人从求刑权和量刑权的角度对精准量刑建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这固然有一定道理。但同为国家司法机关,过于纠结于权力分配,似乎不是问题的本质和关键。毕竟作为司法共同体,不论法院还是检察院,最终的目标都是公正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于求刑权起决定作用还是量刑权更为终极,不应当成为争论的落脚点。笔者认为,精准量刑建议不应当完全等同于确定刑的量刑建议,主要基于如下几点考虑:

1、从量刑建议的分类方式看,精准量刑建议与确定刑量刑建议的内涵和外延并不完全重合。

根据量刑建议中量刑结果的明确程度可以将量刑建议分为概括的量刑建议、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和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概括的量刑建议中不涉及具体的量刑结果,只是概括的提出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意见,因此,从根本上说,不属于我们的研究范畴,或者只能称其为广义的量刑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建议指导意见》)也认为,只有对不宜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特殊案件,才可以提出依法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等概括性建议。因此,这种量刑建议至少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是不被接受的。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是提出一个比法定刑幅度小的量刑幅度,建议法院在这个幅度内量刑,因此也称为幅度刑量刑建议。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就是向法院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结果,因此也称为确定刑量刑建议。

精准量刑建议是相对模糊的量刑建议提出的。所谓模糊的量刑建议,就是对量刑结果不做具体说明,因此应当如何量刑仍然模糊不清。虽然分类方法不同,但是模糊的量刑建议大致可以等同于前文所说的概括的量刑建议,因为不论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还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至少都是“确定”的,而不是模糊的。如果这种类比可以成立的话,那么与精准量刑建议相对应的应当是相对确定和绝对确定的两种量刑建议,而不是仅仅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

2、从历史沿革看,精准量刑建议并不必然要求确定刑量刑建议。

精准量刑建议的概念是2018年前后才开始进入人们视野的。而在此之前,早在2010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的《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就要求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同年,最高检出台的《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还对量刑建议工作进行了具体的细化规定。这个规定中明确,建议判处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提出一个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提出确定刑期的建议。也就是说,从量刑建议制度正式创立之初,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被视为量刑建议的主要形式。从媒体报道看,当时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往往在90%以上。如果把精准量刑建议等同于确定刑量刑建议,也就是否定了制度设立之初量刑建议的精准性,这与量刑建议超高采纳率的客观事实并不相符。

3、从司法效果看,确定的量刑建议不一定是最优选择。《量刑建议指导意见》规定,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同时在该文件中作出了以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为原则的规定。也就是说,当时的最高检认为,以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为主可以实现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而从目前的情况看,确定刑的量刑建议必然影响法院的采纳率,因此从司法效果的角度考虑,最高检的上述思路在当前情况下仍然适用。

量刑的过程是法官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量刑规范化改革规范了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并且对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进行了细化。但是计算仅仅是一个辅助手段而不是量刑的全部,不同的法官即使适用同一个量刑方法,得出的量刑结果仍然可能存在偏差。因此,《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基准刑进行调节从而确定宣告刑。也就是说,不同合议庭对于同一案件的量刑结果偏差在±20%的幅度内,都属于可接受的差异。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法官必须接受公诉机关一个确定的量刑建议,成功率必然低于接受一个具有一定幅度的量刑建议。从媒体公布的情况看,确定刑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81.6%,而相对确定量刑建议的采纳率往往超过95%,印证了笔者的上述结论。

4、从改革目标看,确定的量刑建议可能无法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设定。

法院不采纳量刑建议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被告人提出上诉。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同于英美法系的辩诉交易,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不允许以被告人放弃上诉权作为获得从宽处罚的条件。因此,认罪认罚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二审案件的审理规定了全面审查原则,即不仅应当对被告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查,而且应当对整个案件的事实、量刑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因此,二审案件审理时间往往超过一个月,加上案卷流转,从被告人提出上诉,到二审文书送达,一般需要将近两个月时间。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来说,已经完全悖离了设立该制度所要实现的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的改革目标。

因此,精准量刑建议不能等同于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倡精准量刑建议并不必然要求确定刑量刑建议。笔者认为,根据不同案件类型,精准量刑建议应当有不同的呈现方式。

1、对于法定刑幅度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建议判处拘役的案件,精准量刑建议应当是确定刑量刑建议。

这类案件本身法定刑幅度较小,如果允许提出幅度刑的量刑建议,可能影响其精准度。以危险驾驶罪为例,根据笔者的调查,中部某省2019年审结的危险驾驶案件中,醉驾案件占95%以上,而醉驾案件中85%以上系在三个月以下量刑。在如此小的幅度内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也易于被法官接受。同时,现行刑法中,法定刑幅度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共有22个,且均为不常适用的罪名,案件数量较少,均适用确定刑量刑建议对于整个量刑建议体系并不会产生太大影响。

2、对于一般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幅度在六个月至一年的,均应视为精准量刑建议。

从我国刑法条文看,绝大部分罪名的法定刑幅度都在五年以上,以中线三年有期徒刑为基点,20%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七个月,因此,量刑建议幅度在六个月至一年都是可以接受的。相比较法定刑幅度而言,幅度在六个月到一年的量刑建议应当是精准的,且这个幅度与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的自由裁量权幅度相契合,更容易被法院采纳。

3、对于不宜适用量刑规范化方法计算刑期的案件,量刑建议幅度在一至二年的,均应视为精准量刑建议。

虽然《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案件,但有些案件,如重大涉黑恶犯罪案件、贪污贿赂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等,适用量刑规范化所规定的计算方法可能较为繁琐,反而不利于精准量刑,因此在量刑时仍采取定性分析的“估堆量刑”。由于缺少了统一的计算范式,量刑建议和量刑结果之间的差距可能扩大,因此,应当允许量刑建议幅度适度扩展。此类案件的法定刑幅度往往较大,一至二年的幅度相对于法定刑幅度来说也应当是精确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