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5 【毒品知識】毒品數量認定不以純度折算

王某、趙某和葛某(在逃)共謀販賣毒品。經商議,趙某和葛某負責提供毒品,王某負責聯繫買主。商定後葛某出資,趙某到緬甸聯繫購買毒品鴉片。趙某向兩名緬甸人(不知名,在逃)以4500元人民幣購得毒品鴉片,後交給葛某。當王某、趙某和葛某攜帶毒品鴉片到騰衝縣騰板路固東鎮105路段販賣時,被公安機關查獲,當場抓獲王某、趙某,葛某在逃。現場繳獲毒品鴉片可疑物大小6砣,計淨重10075 克。經鑑定,其中790克為毒品鴉片,9285克未含鴉片成份。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趙某以牟取非法利益為目的,販賣毒品鴉片10075克,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被告人王某、趙某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販賣毒品鴉片9285克的行為系未遂,遂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如果行為人將精製毒品稀釋後販賣,或者是土法加工毒品因提煉不純而含有較多雜質的,不論其中有多少其他成分,只要含有毒品,就應當以毒品犯罪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刑法規定,對於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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