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買賣二手房,我是賣家,合同中有這麼一條規定: “賣方實收,不出任何費用"。現在我要求對方必須先把涉及過戶的費用支付給我,例如我的律師的車旅費等(簽訂居間合同時沒有律師,但在訴訟時雙方均請了律師),我這要求合理合法嗎?

用戶3941261543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原告可以主張律師費用,但一般很難支持。向您這種情況主張律師費用基本上不支持。

首先,您合同里約定的“賣方實收,不出任何費用”。是對於買賣合同進行的條款約定,只針對於房屋買賣過程中涉及到的費用,不牽扯也不涉及到合同附加或糾紛產生的費用,除非在合同裡面明確約定涉及糾紛律師費敗訴方承擔。

其次,對於您個人聘請律師和房屋買賣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有因果關係但不影響其法律關係的獨立,像恁這種事情也不屬於必須聘請律師的必要情形。

最後,針對您這種情況,對於律師費的訴求可以主張可以提起,但是不合理,法院一般也不會支持。


京益企業法律顧問


你要求對方把涉及過戶的費用支付給你且承擔你方律師費用,即沒有法律依據又沒有合同約定,同時也不合理。

一、你對“賣方實收,不出任何費用”約定理解有誤。在雙方所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裡雙方約定“賣方實收,不出任何費用”是指買房人承擔購買房屋所需支付國家的稅費和第三方費用(中介費、銀行所發生費用等)。律師費用、仲裁費及仲裁差旅費都屬於違約責任範圍,合同沒約定違約一方承擔的,對方無義務承擔此類費用。

購買房屋所需支付國家的稅費和第三方費用不屬於賣房人收入,而是支付國家和第三方機構,賣房人無權要求買房人支付給自己。

二、賣房人既不解除合同不配合過戶,買房人申請仲裁賣房人履行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仲裁裁決正確。

三、如果賣房人擔心過戶後買房人不能辦理銀行貸款,可以要求買房人出具銀行審批手續。我曾代理一起類似案件,三方居間買賣合同簽訂後,買房人和中介惡意串通辦理銀行貸款,賣房人通知對方在規定期限支付房款,逾期解除合同。買房人逾期支付房款,買房人告知解除合同。買房人起訴賣房人違約,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並向法庭出示貸款審批手續。買房人通過向銀監局舉報銀行貸款違法,銀行明確答覆告知沒有批准貸款,買房人敗訴。提問者應當配合銀行辦理按揭貸款,清楚受理銀行情況,可以自己到銀行查詢審批情況。


429方寸世界


根據題主所述,我的理解是你的要求不合理。原因是根據三方居間合同,你作為賣方,所售房產為淨得價。就是合同所述的實收。既買賣雙方的由房產過戶賣方所產生的費用如個稅等全部買房承擔。現在你以買方不能提供銀行預批的同貸書文字證明為由,不履行過戶手續,還想讓買方先把過戶你應該承擔的費用及打官司所產生的律師費用給你,個人理解為強詞奪理。不明白你擔心什麼不去過戶,就憑買方不能提供銀行方的可以貸款的證明嗎?我想你可能後悔房子賣便宜了,想毀約,又想吞掉買方的定金,所以胡攪蠻纏。

買方既然能夠說銀行可以通過貸款,我認為是買方是完全符合銀行貸款要求,並按銀行貸款要求提供了相應的完備資料,並且有銀行方面的關係,所以才口頭告知你可以過戶。但你的行為卻讓買方和中介方失望。一次次的推脫不履行過戶手續,又想把過失推給買方,想造成買方由於單方原因造成合同不能繼續履約後的定金不退這一事實,所以你們雙方都起訴了對方。你的行為令人不恥。不就是想漲價嗎?說那麼多幹什麼!


韋小寶1912275



不合理!不合法!

既然仲裁已經判決雙方簽署的買賣合同有效,賣家必須履行合同。

簽署買賣合同在先,而雙方仲裁在後。這個道理賣家一定要明白。中國人有句俗話“有理走天下,無理寸步難行”。

在整個二手樓買賣交易過程中,賣家把房源委託給中介公司出售,目的就是信任中介公司,自己省心、安心。而購房者委託中介公司尋找稱心如意的房源,也是一種信任。買賣雙方的目的都是為自己尋找保障。一個為了“房款”安全、一個為了錢買的“房子”順利收樓。


房子既然是通過中介公司。簽署完中介公司的居間合同。買賣雙方約籤銀行按揭貸款協議。做買房首期款監管,一切手續都是合理合法,履行的是正常買賣渠道,不存在任何欺騙行為、手段,賣家應該大可放心。

最關鍵的是,銀行要貸款給買家,買家的貸款信息及資質首先要符合銀行條件。既然,買家已經通知賣家按揭貸款已經審批通過,一定是銀行出具了貸款承諾書,這一點賣家可以直接致電諮詢銀行確認即可。不必找其它理由拒絕辦理過戶。導致雙方走上仲裁之路。


賣家以“實收”為理由,要買家預先支付過戶的費用,這是更不合理的要求。所謂過戶的費用,就是稅費。是新的房產證出來,國土資源部門綜合計算出來的。新的房產證都沒有產生,國土部門都沒有計算出來,怎麼給?再說,稅費是給國家的,賣家怎麼可以收取?

在這裡只能誠懇的告訴賣家:不要再以雙方簽署的合同中的“賣家實收”為理由,要買家預先支付過戶費用、索要打官司請律師費用及車旅費用。如果再以這樣的無理方式拒絕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如果再仲裁,還是要履行合同。

(分享觀點)!


風輕雲淡之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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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閒聊不打稿


問題很明顯你想違約,官司輸了,你不想負責任何違約責任的渣渣!

你的這個訴求應該是買方提出來才對,既然人家啥都不說。你還有啥理由提這些?

賣家實收,買家付全部稅費,這些稅費合同應該會有明確約定的如契稅、中介費、增值稅、房產稅、罰息、贖樓費、個人所得稅、印花稅等等這些國家稅務部門行政部門所收這些稅跟費吧!


伍仙森


律師費由對方承擔,在法律上有嚴格限制,具體如下:

1、在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雖然在合同中明確了“賣方實收,不出任何費用”,但也不是法律中所指的明確約定。法律上明確的約定實際上是指在合同中明確的指出“律師費及其相關差旅費由買方承擔”這樣的表述。

2、數額也不應當超過當地的律師費用的相關標準。也就是說聘請律師所花費的費用不應過高於當地的市場價格,否則可能很難得到支持。

3、有合法有效的付款憑證。一般法律支持的是當事人實際損失,也就是您費用您已實際支出,並取得相關憑證。

以上三個因素缺一不可。

之所以這麼規定,是因為聘請律師不是訴訟的必要步驟,公民都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可以自己去參加訴訟,而聘請律師只是減輕您自己勞動的一項附屬價值,這在法律上不是必須的,所以由此產生的費用強加在對方頭上,是顯失公允的。

所以,您的律師費用(包括律師的差旅費)都是不會被支持的。


鳳軒墨鏡


你們的房屋買賣糾紛經過仲裁委員會的裁決,顯然,你們買賣雙方之間存在著出現糾紛約定而使用的仲裁管轄的條款。而仲裁裁決合同有效,你們雙方就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來履行。

一、“賣方實收,不出任何費用"的理解

這樣的約定條款,也太籠統了。除非有上下文印證,否則看不出你作為賣方要實收什麼、實收多少;不出任何費用,也看不出這任何費用的範圍。

正常的約定應該是,房款多少,有具體數額;賣方不負擔的費用:房屋過戶所需所有費用。

房款多少,應該是一個明確的數字,“實收”是實際收入的意思,實際收入多少都是實收。

當然,就這句來看屬於有約定,但約定不明的情況。

因為你們有與中介的中介合同,如果中介能夠證明上述情況,或者有其他證據,比如:補充協議、微信、短信等能夠證明上述情況也是可以的。


二、要求對方必須先把涉及過戶的費用支付給賣方是不合理的

二手房交易稅費包括稅收和費用:

1、稅收強制參與,賣方需要繳納的稅收包括指營業稅、個人所得稅、土地所得稅;

2、費用是買賣雙方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收到有關部門特定勞務的勞務費用,是需要交的費用,比如測繪費,二手房交易手續費。

這兩項費用的負擔都可以在合同中進行約定。

如果約定了這些費用都由買方負擔,那麼買方就應該支付這些費用。但費用的收取方應該是稅務徵收部門和付出勞務的單位。作為賣方是沒有權利讓買方必須先交給自己的。

除非合同中約定了:買方需要先將這些費用交付給自己,然後賣方再去代交,否則是不能這樣要求的。

其實這個方面不必計較,要求按照合同履行即可。


三、律師費用及其他差旅費用

就現行法律規定看,律師費用及其他差旅費用雖然是實現債權的費用,但在沒有約定這些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的情況下,是不能要求對方負擔的。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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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廣吉律師


你的律師的車費都要買家承擔?

你家保姆的養老保險和你家小貓小狗的飼料錢要不要買家給你轉過去先?


芝罘稻


我就舉一個例:你他日正常賣房,提出100實收,意思就是,前前後後,到你共這邊100,就行了,其它費用均不關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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