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0 政府追繳社保欠款無時效限制!

法律中的時效主要是針對‘私權利’或‘公權力’的,是對相關權利主體或權力主體怠於行使權利或權利的懲罰。時效不適用於法定義務主體怠於履行其法定義務。

但是,如果公權力行使者採取措施集中履行很長一段時間本應該及時履行其義務時,應該給與權力相對人履行的期限,過度集中會引起社會恐慌,反而會走向事物的反面。

法理分析:

以前我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就社保繳費的時效問題做過細緻的研究,指出,徵繳社保是徵繳機構的法定義務,對用人單位來說為員工繳納社保也是其法定義務。法定義務一般不存在訴訟時效或時效失效的法律問題。

訴訟時效或其他時效,只是對‘私權’‘公權力’而言,是對那些懈怠行使‘私權’‘公權力’的一種懲罰。這是對於社會生活秩序正常運行的一種考量。

但是,用人單位沒有及時繳納或足額繳納的,本來應該處以行政罰款,如繳納滯納金等。但由於行政機關怠於行使‘權力’,故喪失了其行政處罰權,這就是為什麼用人單位沒有被要求繳納罰款或滯納金的原因。

這個案例可以說是對我的理論分析和法庭代理的一個註腳,也可以說我對於在‘社保時效’的問題上正確的。解決了一個長期困擾勞動法界的一個難題。

另外,理論上的正確也會帶來一些極具破壞力的社會問題。我長期擔心的問題就是:中國大陸會出現追究追繳社會保障費的旋風。這股即將刮起來的風暴的等級是多少?對企業的影響力有多大還有待觀察。

但無論如何,由於稅務部門的強有力的徵繳一定會在大大增加勞動者在勞資有關社保費方面的博弈能力。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