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2 《珠峰北坡·極地使命》作者爆料:吳京新片《攀登者》或涉侵權


《珠峰北坡·極地使命》作者爆料:吳京新片《攀登者》或涉侵權


3月28日,【話娛】接到了一則侵權新聞投訴,爆料者稱,電影《攀登者》或涉知識產權、人身權侵權,並涉及拍攝公映行政備案審查問題。

《珠峰北坡·極地使命》作者爆料:吳京新片《攀登者》或涉侵權


爆料人:已獲攀登珠峰親歷者及其家人的獨家影視授權

該爆料人名為魯曉沐(原名魯珩),是於2017年3月出版的著作《珠峰北坡·極地使命》的作者。

據《珠峰北坡·極地使命》前序(本書緣起)所述,該書為紀實文學,書中內容是基於“1960年5月中國登山隊登頂珠穆朗瑪峰”之史實,內容來源於“親歷和非親歷的前輩們所提供的參考資訊”。


《珠峰北坡·極地使命》作者爆料:吳京新片《攀登者》或涉侵權

▲《珠峰北坡·極地使命》封面

對此,【話娛】通過“中國新聞週刊”於2016年5月24日發表的《中國1960年攀登珠峰始末:以國家名義登頂》(基於由國家體委編著、武漢出版社出版的《中國登山運動史》)一文了解到:

1960年2月,中國珠穆朗瑪峰登山隊正式組成;5月17日,登山隊開始了第四次高山行軍,目標是突擊主峰;5月24日上午9時,王富洲、劉連滿、屈銀華和貢布四名登頂隊員開始向主峰進發;5月25日4時20分,中國登山隊的王富洲、貢布(藏族)、屈銀華勝利登上海拔8848米的珠穆朗瑪峰,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從北坡登上世界第一高峰。


《珠峰北坡·極地使命》作者爆料:吳京新片《攀登者》或涉侵權

▲圖片源自新華社:王富洲、貢布(藏族)和屈銀華(右起)


據魯曉沐透露,2017年4月,魯曉沐與相關影視公司開始“籌備該主題(攀登珠峰)電影策劃拍制工作,並對相關事項註冊獲得了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保護”;

2018年,“經正式書面授權,我(魯曉沐)陸續取得了王富洲、貢布等親歷者們及家人的獨家影視授權”。曝料人向話娛展示了授權書,但表示暫時不方便將其公之於眾。


爆料人:《攀登者》或涉知識產權、人身權侵權以及拍攝公映行政備案審查問題

而根據魯曉沐提供的影片名稱,【話娛】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電影電子政務平臺”上查詢發現,這部名為《攀登者》的影片,已於2018年9月上旬通過了備案立項。

《珠峰北坡·極地使命》作者爆料:吳京新片《攀登者》或涉侵權

▲截圖源自國家廣電總局電影電子政務平臺

據《國家電影局關於2018年09月(上旬)全國電影劇本(梗概)備案、立項公示的通知》相關信息顯示,通過立項的影片《攀登者》,其備案單位是上海電影(集團)有限公司(下文簡稱“上影集團”),編劇為汪天雲,其故事梗概為:

1960年5月。珠穆朗瑪峰,第二臺階絕壁下。中國珠峰攀登突擊隊四名隊員正在向最艱難、也是最難逾越的“第二臺階”發起衝擊,這是他們的第五次突擊,前四次的失敗已經耗費了他們太多的體力……終於,風消雪停間隙。

因此,據此備案信息,魯曉沐認為,作為同主題影視作品拍攝和製作,《攀登者》或涉拍攝公映行政備案審查問題以及知識產權侵權、人身權侵權問題:

第一,關於公映行政備案審查問題。

魯曉沐認為,雖然該片備案信息較為簡略,未點明影片中人物姓名,但根據故事梗概透露出的“1960年5月”(時間)、“珠穆朗瑪峰”(地點)、“中國珠峰攀登突擊隊四名隊員”(人物)三個關鍵元素判斷,《攀登者》的故事與“1960年5月中國登山隊登頂珠穆朗瑪峰”史實的時間、地點和人物吻合,而他認為這也是他的作品《珠峰北坡·極地使命》的“核心內容”。

魯曉沐補充道,“1960年5月中國登山隊登頂珠穆朗瑪峰”的史實,是唯一的,“因為人類就只有這一個事件,所以就指向了特定事件、特定人物",一旦對其有所涉及,就“繞不過去”;“他們(王富洲等登山者)不僅是中國的歷史文化名人,還是世界級的歷史文化名人”,

而根據國家電影局《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須知》規定,“凡影片主要人物和情節涉及外交、民族、宗教、軍事、公安、司法、歷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內容的(以下簡稱特殊題材影片)……需出具本人或親屬同意拍攝的書面意見。”


《珠峰北坡·極地使命》作者爆料:吳京新片《攀登者》或涉侵權

▲截圖源自“電影綜合信息管理系統”


因此,在自己已經獲得“1960年5月中國登山隊登頂珠穆朗瑪峰”親歷者或其家人們的“獨家影視授權”的情況下,沒有相關授權的電影《攀登者》卻通過了拍攝公映行政備案,魯曉沐認為,這一操作並不符合國家電影局《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須知》規定。

魯曉沐認為,雖然目前僅從影片《攀登者》的備案中無從得知其具體拍攝內容,但因為《珠峰北坡·極地使命》一書“有三分之二的內容細節為首次批露”,《攀登者》或涉及版權等知識產權侵權。對此,他還補充解釋為,此前《攀登者》的一位副導演和一位動作組導演,都曾通過微博聯繫到他,認為《珠峰北坡·極地使命》“很好”並想進一步瞭解有關信息,但遭到了自己的拒絕。

魯曉沐同時還認為,在未知具體拍攝內容的情況下,《攀登者》或有“杜撰”或“違背歷史事實”的情況出現。在他看來,王富洲等人也是“英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規定,明確禁止“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


《珠峰北坡·極地使命》作者爆料:吳京新片《攀登者》或涉侵權

▲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


因此,魯曉沐認為,《攀登者》也或涉及王富洲等登山英雄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等人身權侵權。

基於在以上各項相關權益上存在的衝突,2018年12月21日,魯曉沐委託北京連縱律師事務所,向《攀登者》的備案公司上影集團致以律師函,但對方未在有效期內予以回覆。

在傾聽了爆料人的陳述之後,【話娛】隨即查詢了《攀登者》的有關網絡信息,除吳京、章子怡等演員通過媒體採訪確認出演並透露電影已開拍之外,作家阿來作為《攀登者》的編劇,也在今年“兩會”期間通過媒體採訪表示,該片故事“是基於60、70年代中國登山的真正事實”。


《珠峰北坡·極地使命》作者爆料:吳京新片《攀登者》或涉侵權



針對爆料人的新聞投訴和各類網絡消息,【話娛】在第一時間聯繫到了上影集團有關負責人,但截止至發稿日,尚未得到正式回覆。


律師:是否侵權需在影片上映後才能有定論行政備案獲得通過即合理

【話娛】也在第一時間諮詢了北京盈科事務所曹形龍律師和北京君眾律師事務所張孟娟律師兩位律師的意見。

第一,針對爆料人所認為的《攀登者》或涉及人身權、知識產權侵權的問題。

對此,曹形龍律師認為不構成侵權。因為《攀登者》不是記錄片,影片中的人物及事件均需要藝術加工,能夠形成獨立的著作權。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九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影射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但因《攀登者》相關的披露信息過少,目前無法就此進行判斷。若影片中只是對故事背景進行正面的藝術加工,就不構成對人物原型的人身權侵權。

同樣地,雖然《珠峰北坡·極地使命》一書中批露了諸多獨家內容,魯曉沐認為“《攀登者》或涉及版權等知識產權侵權”問題,但在影片內容未公開之前,也尚不能下定論;

同時,劇本創作的來源是多方面的,新聞報道內容就可以作為電影創作的素材。對於這個觀點,張孟娟律師也有補充,因為根據《著作權法》第五條,時事新聞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攀登者》的故事創作可以參考已成為公共素材的新聞,與紀實文學《珠峰北坡·極地使命》之間可以不產生關係。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通過相關資料判定,曹形龍律師認為,爆料人提供的所謂的有關親歷者及其家屬的“獨家影視授權”,其實是“肖像、姓名使用權”,而該授權只適用書籍《珠峰北坡·極地使命》的“登峰題材”影視改編,而且肖像、姓名使用權並不等於獨家影視授權,因為“獨家影視授權的內容更加寬泛,也涵蓋了肖像、姓名使用權”。

第二,針對爆料人所認為的《攀登者》備案通過不合規的問題:

張孟娟律師認為,無論電影的人物姓名是照實還原還是另行杜撰,按照國家電影局《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須知》第8條規定,影片的主要人物和情節涉及歷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等方面內容的,需出具本人或親屬同意拍攝的書面意見。

但由於是上世紀60、70年代的事情,限於傳播度的問題,很多普通觀眾很難知道故事中的人物原型是誰;同時,這些登山親歷者是否屬於歷史名人和文化名人範疇也有待商榷。張孟娟認為,歷史名人和文化名人必須是大眾耳熟能詳的。

而且從法律的層面來說,我國法律上並沒有規定改編真人真事必須獲得當事人或其家屬的許可,但創作的同時不能侵犯事件主角的隱私權、名譽權等人身權。

因此,張孟娟律師認為備案既然能夠獲得通過即為合理。因為備案已確是獲得通過,已成既定事實,拍攝電影也是正當的,“不能說備案通過有什麼問題”。

最後,【話娛】追問張孟娟律師,在《攀登者》沒有拿到相關親歷者或家屬授權的情況下,是否會影響影片上映?張律師篤定回答,即使《攀登者》沒有拿到授權,也不會影響影片上映,因為電影是群眾集體勞動的成功,只要不違反國家政策,不會僅僅因為授權問題而影響正常上映。


業內資深人士:當下備案審查環境相對寬鬆備案信息可能也會被棄之不用

在聽取律師意見的同時,【話娛】也聯繫到一家專注於真實人物、真實事件影視改編的知名出品公司,由該公司專門負責項目備案的資深業內人士,向【話娛】分享了一些有關電影備案的實踐情況。

根據自身的經驗,這位業內人士首先判定,《攀登者》的備案獲得通過“基本上沒有問題,”因為雖然按照規定,在辦理電影劇本(梗概)備案手續時,備案方會提供不少於一千字的電影劇情梗概,但最後公開的備案公示中的梗概信息只有幾十字,因此僅僅從備案梗概去判斷這部影片是否需要獲得相關授權,並以此質疑備案獲得通過是否合理,理由並不太能成立。

他舉例說,他曾經手過一個電影項目,屬於真正意義上的重大歷史題材和歷史名人,一開始的確需要拿到親歷者或其家屬的授權,但由於後期劇本改動較大,不斷地進行了再加工和創作,所以在沒有拿到授權的情況下,也通過了備案。

而且業內現在存在著一種普遍現象,即不少電影是在拍攝完成之後再去備案,甚至有的電影在上映多年後才備案的情況也存在。所以,可以說,當前業內的電影備案審查環境是相對寬鬆的。

此外,還有一種情況是,有些電影到最後拍攝完成其實壓根都用不上原先通過的備案或故事。例如,甯浩導演的《瘋狂的外星人》,雖然一開始拿了劉慈欣的小說《鄉村教師》的授權,但在劉慈欣看過完成拍攝的電影之後,認為影片整個內容與自己的原著無關,要把授權費還給甯浩,但最後出於道義,甯浩還是把授權費給了劉慈欣。

所以,在備案上找不到突破口的情況下,爆料人目前最好的砝碼,就是那本書《珠峰北坡·極地使命》,在電影《攀登者》上映之後,書中的很多獨家內容,將會成為判斷該片是否涉嫌侵權的一個很好的依據。

注:文章內容均根據各方採訪所得,不代表話娛立場。


記者 / 玉嬌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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