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 「执行攻坚」(一百八十二)五指山法院发出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 成功查封小轿车

五指山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琼900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32219.55元,办证违约金7939.13元,案件受理费7053元和本案执行费3502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遂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动车。

「执行攻坚」(一百八十二)五指山法院发出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 成功查封小轿车

「执行攻坚」(一百八十二)五指山法院发出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 成功查封小轿车

五指山法院执行局干警加班加点追查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动车去向,在已查到的三辆小轿车中,法院成功了扣押两辆,仍有一辆小轿车在追查。10月初,法院终于追踪到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第三辆机动车去向,经查,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法院同意,擅自处分上述财产,将该小轿车存放于李某处,法院遂依法向李某追回小轿车。但李某并无归还意思,法院依照规定向李某发出责令责任人追回财产通知书,责令李某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追回上述财产。在法律的威严下,李某表明将配合法院工作,将小轿车追回,10月13日,五指山法院执行局干警立即赶赴李某所在的三亚将小轿车依法查封。

现被执行人五指山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三辆的机动车均已被依法查封,如被执行人仍拒绝还款,法院将依法拍卖三辆小轿车以便清偿被执行人债务,保障申请人权利。(王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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