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十三岁小学生残忍杀害并肢解同窗,却不负任何刑责,你怎么看?

蚂蚁客服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我国刑法总则中对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明确的规定:认定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从四个方面来评判——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只有这四个方面都具备了,才能认定其涉嫌犯罪进而审查起诉并最终判处其刑罚。其中“主体”的意思就是指是否从事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这里的“人“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人的年龄,二是指人的精神状态。我国刑法规定了两种人有严重违法行为不被认为是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不受刑事处罚。第一种是不满14周岁的人。即使是杀了人,故意把人打成重伤致死亡,强奸,抢劫等,也不认为是犯罪;第二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包括间歇性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识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发病期间所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精神病人大家好理解 ,不满14周岁比如像大家现在讨论的那个13岁女孩杀了人而法院却不判决她有罪,不对她处罚的事可能都无法理解,接受不了。但那是法律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是未成年人,是儿童。从法理上来分析,他们的心智还不成熟,不能正确预知自己将要实施的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也不能正确控制自己将要实施的行为。基于此,我国刑法典对上述两种人做出了特别规定。




当然,也并不是说国家法律对他们无可奈何。死罪已免,活罪难逃。上述两种人虽然不给予刑事处罚,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却逃脱不了。这个赔偿责任由他们的监护人来替他们处理解决。像本案中的那个13岁女孩,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对其实行收容教养。


广州文案策划


个人的观点:法院的判决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的确没有问题,但是作为旁观者一个13岁的小学生作案手段如此残忍,却能够逍遥法外,不禁唏嘘!可怜死者更同情其家人,虽然二审维持原判,但是却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让凶手受到应有的惩处!遗憾!

法院查明的事实,难以相信这是13岁的人干得出来的事!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

  • 杀人的原因很简单:嫉妒周某比自己长得漂亮!
  • 杀人的情节很残忍:直接砸晕后,用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行凶致其死亡!
  • 杀人在分尸更残忍:事后将死者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

从行凶手段和事后处理方式来看,你说这是一个13岁的少女,谁敢相信?行凶过程干脆利索,事后分尸清理血迹更是体现出其个人超强的心理素质!这种人即使是13岁,我打包票其心理素质远超绝大部分的成年人!

虽然判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能解决实质问题

首先法院的判决是根据《刑法》当中关于未满十四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做出的判决,从判决来看没有任何问题。但是我作为旁观者,不得不说这个判决并不能解决矛盾。基于凶手的行凶手段和事后分尸的情节来看,我想死者的家属内心是难以接受这样的结果的。

作为旁观者也是难以认可,一个十三岁的女孩能够杀人之后在分尸,这种人未满十四周岁属于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判处承担刑事责任,但是从其行为来看,我敢说这样的人心理承受能力以及认知应当是已经完全超过了成年人,从生物年龄上看确实其处于法律规定的不负刑事责任范围内,但是从其行为表现以及作案过程来看,我想这一点几乎所有人都难以采信。

法律确实是需要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问题,对其犯罪行为予以酌情处理,但是对于此种行为方式极端残忍的行为,我想应当考虑下降低刑责年龄的范围或者对此种手段嫉妒残忍的行为另行开辟惩戒的方式才是,不能让凶手逍遥法外!


麋鹿说法


作为一名法律人,虽然这种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我依然是无法接受!刑事责任年龄应当切必须要下调了或修改了!

如此恶行性质的肢解杀人,焉能无罪?

故意杀人,有罪吗?故意肢解杀人,有罪吗?我相信无论你问谁,谁都会说有罪,而且是死罪!那如果在这里面加上一个前提,13岁的人故意肢解杀人,那有罪吗?作为普通民众当然还是认为属于犯罪的,但是对于专业的法律人士可能就会遗憾地告诉你,根据当今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无论是性质多么恶劣的犯罪,都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为他们不满足刑事责任年龄。

何为“刑事责任年龄”?那就是一个人要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要满足的年龄,如果不满足就不需要承担,一般来说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就应当对一切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14周岁以上至16周岁则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一些性质比较恶劣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至于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的。

但是显然这样规定是非常不合理的,正如我开始的假设的,罪与非罪的2判断,不应仅仅局限于现有法律之规定,还应当符合广大民众一般的善恶观和是非观,特别是对于特别恶劣性质的犯罪,例如本案的肢解杀人,你最终认为这个女孩因不满足刑事责任年龄而判处其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样让各位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如何能够接受?如何能够信服?

当然,目前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法官作出的判决时也合法的,但是目前的刑事责任年龄已经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了,继续做出调整和修改,民法在这方面就走在了前列,《民法总则》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从十周岁以下调整为了八周岁以下,强烈呼吁刑法也可以作出修改和调整,将刑事责任年龄调整至“不满12周岁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李钦宇律师


这个是极其不合理的!

虽然小学生只有十三岁,但是做出的事情确是令人发指的,这样的孩子不是纯洁孩子的范畴了,简直就是一个小魔头。十三岁就能做出这样的事情,而且非常冷静,竟然能够杀害了平时玩得很好的同学,一点没有人性,也没有感情。如果这次不予以刑事处罚,让其悔改,那么假以时日,这样的女魔头长大以后是否还要害人。

最近成都晚报报道,覃某,一名未满十三岁的六年级女生,因嫉妒同学比她漂亮,就将平时玩的比较好的同学骗回家中,杀害并残忍肢解,因未满十四岁,法院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起来这个事件简直是骇人听闻了,13岁的覃某是因为嫉妒就把人杀了,而且还毁尸灭迹。而且关键的是两位同学是邻居,而且平时很要好。这次是因为周某漂亮,同学们都喜欢和周某玩耍,并说她没有周某好看。这样就心生怨恨,无法解脱,竟然就蒋同学骗到家中,将其杀害。这样的小姑娘感觉就是小魔王了。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不满十四周岁就没有刑事责任,不管实施何种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法院这样的判决也是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定的。

但是这样的惨案也是太惨了吧。这位覃某小魔头也简直是太没有人性了,年纪小小就能够做出杀人肢解这样的事情,那假以时日,这样的小魔头以后到社会上还不知道能做出什么样的事情呢。

这个还是要呼吁对于重罪,还是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的,这个也是需要修法解决这个问题的。对于孩子是可以保护,但是对于犯下重罪的孩子,一样要严加惩处。否则,如果这样纵容这些犯下重罪的孩子,不予刑事处罚,那么今后这些孩子长大以后,可能会变得更加可怕!


睿思天下


近日,据媒体报道,一13岁女生因嫉妒同学比她漂亮,将其残忍杀害并肢解,虽然赔偿10.8万元,却因未满14岁,不用成担任何刑事责任。



看到这里,感到未成年法制教育方面是有很大问题存在的,在立法条文里也应根据社会发展进行实时调整,否则可能会有更多的恶性事件发生。

现在的孩子,无论身高还是心智,都要比10年前或20年前要早熟很多,20年前的孩子,初中毕业生都没有现在小学毕业生的社会经验丰富,大脑的思维也更显成熟,如果一味地用几十年前的立法条文去对待孩子,那么必将出现一定的偏差。

当下对孩子影响最大的就是手机、网络、游戏、视频、小说、新闻等等,所有这些公开化的东西已经完全被孩子所接触到,里面甚至充斥着暴力、色情、诱惑、甚至犯罪,都被原本天真无邪的孩子所逐步接收,唯一好的一面就是社会经验越来越提升了,可坏的已经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甚至孩子的未来都被毁掉了。


现在的孩子根本就不服老师的管教,家长的话更是当耳边风,严重的各种离家出走、逃学、威胁家长老师同学、甚至自残自杀等行为屡见不鲜,教育问题十分严峻。

反倒各种初高中开始住校等方式对孩子不良现象管控非常到位,可见把孩子和外界不良信息进行隔绝效果还是非常明显的,也是应该尽快完善的有效方式。

希望法律能够对青少年犯罪问题加以重视,让青少年具有法制观念,懂得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懂得违法犯罪是需要付出巨大代价的。

大家如有其他见解,请于下方回复交流。可加我关注了解更多奇趣新闻,记得点赞呦!


遇我得福


手段之残忍,性质之恶劣,但只因为凶手未满14周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那让受害者家属情何以堪?谁来替他们做主?

事件回顾: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玩耍,周某到覃某家后,两人在看电视时,覃某趁周某低头玩手机时,用板凳砸周某致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来时告诉家长和老师,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壁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致周某当场死亡。后将周某透露,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故意杀人,因为未满14周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对其收容教养三年。并赔偿周某家属10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近期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诗词公寓观点:凶手杀人原因只因为对方长的比自己漂亮,曾说过自己胖等等,就怀恨在心蓄意杀人,杀完人后还能冷静的对死者分尸,砍断透露,手臂,清理现场等等的行为,谁能看出来这是一个周岁不满14岁的孩子做的事?不慌不忙,心理素质之强大真的让人叹为观止。

而就这样一个残忍的凶手只因为未满14周岁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那让死者家属情何以堪?这不禁让我们反思,反思之前法律规定的不满14周岁就杀人不用负刑事责任的规定是否可以适当的进行改进?是不是可以进一步降低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我们应该保护未成年人,但更应该保护那些未成年人的受害者。

其实究其原因还是教育问题,像这样恶性杀人事件这在很多年前根本就不会出现,那时候14岁还是玩泥巴呢,而现在的社会环境,大小孩子没事就玩游戏,游戏里虚拟的杀人现场让他们潜意识的把虚拟搬进了现实,说是游戏间接害了他们也不为过。因此我觉得这反应的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个缩影。


情感公寓


按法律,未满十三岁的小女孩确实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她只是无意杀人,或者干脆就是杀人,我们还好理解。现在,她不仅仅只是杀人,而且还肢解分尸,这该有多大的仇恨,该有多大的勇气呀!正常人是无法做到的,包括年轻力壮的小伙,她简直是魔鬼撒旦附体,太恐怖了!

事实上,她并没有精神病症,被杀的还是她的同学,关系还不错,原因只是同学比她漂亮,这有多么可怕呀!

民事赔偿肯定不可避免,但是再多也不可能挽回一条鲜活的生命啊!

法院在判决时是否应该慎重一点,正如昆山反杀案一样,顺应民意,令人叫好。小女孩无罪释放,且不负刑事责任,从社会舆论来说,就无法说过去,起码应该有个监管机别,如果她以后再杀人,责任又是谁的?难道再无罪释放吗?

这样的判决为以后类似事件开了个不好的兆头,值得深思呀!


阿伦体育


校园暴力为何屡禁不止?青少年犯罪为何呈早龄化趁势?法律对未成年刑事犯罪的量刑宽囿,会否已被错误理解为一种纵容袒护,应当引起有关方面认真思考。

思考有两面性,但法律条文难以各方兼顾。比如透过此案,也可以有两种理解:①才十三岁,未成年的孩子心智未成熟,应当免于刑事责任。②十三岁的孩子都敢如此残忍地杀人,成年之后那还怎么了得,岂不是一颗危及社会的定时炸弹?哪种理解更科学,难讲。



个人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应该有更为详尽的执行条款,是否负有刑责要看犯罪的具体事实而定。案情涉及的十三岁小学生,作案动机十分阴暗,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就是一起罪恶谋杀。罚款十万元,行凶之人就可以逍遥法外,这不科学。



高铁上超一米四的孩子都收全票了,而十六岁以下的孩子杀人仍可免于刑事责任。现在孩子普遍早熟,虚十四的孩子已近成人,别说拿刀杀人,徒手就可以把人掐死。那么,我们建议,法规条文是否也该与时俱进,修改一下几十年如一日的某些具体条款?

一条无辜的生命,一个花样年华的小姑娘,就因为长得漂亮被人嫉妒,而被残忍的剥夺了生存的权利,价值是十点八万元,凶手逍遥法外。这究竟是一种宽容谅解,还是一种纵容袒护,两说。


抱庸詩書


这是一场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其手段之残忍,不亚于成年人犯罪。能把自己的同学肢解,装进袋子里,看来她把后路都想好了,如此心智已经达到成年人。

我的一个同学,上初一就把自己嫁出去了。(早婚)可见。一个六年级的孩子,真的是什么都懂了,而且从生长发育来看,一般女孩子成熟年龄比男孩子要早。

而这位女孩子,竟然如此残忍的杀害了自己的同学,而原因仅仅是嫉妒同学比她漂亮。这比动画片白雪公主中的老太婆还要可怕!

按照这个逻辑,比她漂亮的女孩子要多的去了,难道...............

真是细思极恐!

别以为13岁的女孩子还不懂事,或许这个年龄就属于女孩子的叛逆期。

再加上现在的网络,电视节目等。很多孩子整天泡在电脑跟前,或者拿着手机看。有时她们接触的信息量很多。而有的信息根本就不适合她们来看。这无疑加剧了她们世界观的认识,也促进了他们心理上的早熟。

然而,这位手上沾满鲜血的少女却不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说这是对未成年的一种保护,可以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

但手段如此凶残,心理如此成熟,甚至是变态的人,给她留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或许将会对大家带来潜在的危险。

人的年龄分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因为每个人所接触的环境不同,她们的心智也有所不同,而这个女孩子,她的心智已经达到成人的水准。

根据她的作案工具,骗受害者到自己家里,肢解后清理现场。比看恐怖片还恐怖!

这样的人岂能被轻易饶恕。

最终,这个女孩子将被收容所教养三年。

三年之后,她能洗心革面,重新做人吗?

让我们等待时间的验证。


乡村小二哥


此类案件频发,未成年保护法是否该取消? 不能,这些是个体事件,法律目的在于纠偏而不是故意惩戒。

此类案件发生,本质原因还是原生家庭问题。每一个问题孩子背后,都是一个问题家庭。要么父母感情不和天天吵架,要么是留守儿童隔代扶养,生而不好好养已成为中国花朵最大的摧残剂。

为什么这么多生儿不养? 在农村是因为社会现实问题,70%的父母被迫外出打工,留守儿童会对二十年后的社会产生巨大影响。城市里10%的孩子都是单亲或隔代扶养,等于半留守。没有足够的父母的爱,各种极端思维都会深刻心底。

希望社会给每个家庭在一起幸福生活的基本保障。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