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6 發改委:田園綜合體可增加建設用地指標

引言

日前,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於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將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專項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和產業融合發展。對存量建設用地用於小微創業園、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村電商等農村二三產業的市、縣,可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

發改委:田園綜合體可增加建設用地指標


發改委負責人表示,新政體現了嚴格保護耕地與促進發展農村經濟兩個指導思想的有機結合、規範用地管理與創新支持用地政策的有機結合、用好增量和盤活存量的有機結合、中央統一要求和地方具體實施方面的有機結合,必將為促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推進農村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揮積極作用。

發改委:田園綜合體可增加建設用地指標


1.八個方面明確保障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政策

《通知》從八個方面明確了保障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政策:

(1)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引領作用

明確優先安排農村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用地,做好農業產業園、科技園、創業園用地安排。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預留少量(不超過5%)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用於零星分散的單獨選址農業設施、鄉村設施等建設。

(2)因地制宜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

統籌農業農村各項土地利用活動,優化耕地保護、村莊建設、產業發展、生態保護等用地佈局,細化土地用途管制規則,加大土地利用綜合整治力度,引導農田集中連片、建設用地集約緊湊,推進農業農村綠色發展。

(3)加強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支持

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專項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和產業融合發展。對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進行農產品加工、農產品冷鏈、物流倉儲、產地批發市場等項目建設或用於小微創業園、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村電商等農村二三產業的市、縣,可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

(4)規範設施農用地類型

對於農業生產過程中所需各類生產設施和附屬設施用地,以及由於規模經營必須興建的配套設施,納入設施農用地管理,實行縣級備案。

(5)改進設施農用地監督管理

加強執法監察和土地督察,防止擅自將設施農用地“非農化”。

(6)鼓勵土地複合利用

允許在不破壞耕作層的前提下,對農業生產結構進行優化調整,仍按耕地管理。鼓勵農業生產和村莊建設等用地複合利用,發展農村新產業新業態,拓展土地使用功能,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7)夯實基礎工作

開展耕地質量等別調查評價與監測工作,定期更新耕地等農用地土地等別數據庫,穩步推進農用地基準地價制定和發佈工作,加快“房地一體”的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8)強化部門協同配合

加強部門協同聯動,共同開展本地區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現狀和需求的調查分析,確定各業各類用地標準和用地保障方式,健全政策體系。聯合執法監管,做好風險防控,合力推動新時期農業農村發展。

發改委:田園綜合體可增加建設用地指標


2.國土資源部規劃司有關負責人就新政進行了解讀

(1)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急需用地保障政策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支持農村產業融合發展。連續3年的中央一號文件都對此作出明確要求。2017年國家發改委明確將“研究提出保障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的政策意見”作為年度重點工作,由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落實。

此次《通知》旨在主動作為、綜合施策、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節約用地制度,完善農村土地用途管制,做好農村產業融合用地保障,滿足農村各類新產業新業態項目用地需求,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促進農業增效和農民增收。

(2)立足優化空間佈局發揮規劃引領作用

《通知》明確提出“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引領作用”“因地制宜編制村土地利用規劃”,並圍繞計劃指標安排給出了有針對性的政策紅利。

規劃方面,充分適應農村地區地域廣闊、佈局分散的特點,發揮規劃統籌作用,允許預留少量(不超過5%)規劃建設用地指標,用於零星分散的單獨選址農業設施、鄉村旅遊設施等建設。

2018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將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確定一定比例用於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發展。

《通知》認真落實中央精神,要求安排一定比例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專項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和產業融合發展。同時為了鼓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通知》明確對利用存量建設用地進行農產品加工、農產品冷鏈、物流倉儲、產地批發市場等項目建設或用於小微創業園、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村電商等農村二三產業的市、縣地區,有關地方可給予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獎勵。

需要明確的是,保障農村產業融合發展,並不意味著要在農村實行規模擴張,大量增加新增建設用地。農村的發展,必須堅持底線思維,確保農村產業發展在不佔用永久基本農田、不突破建設用地規模、不破壞生態環境和人文風貌的前提下開展。

按照黨的十九大提出的“優化存量資源配置,擴大優質增量供給”要求,做好農村產業融合發展,應立足現有農村用地規模和佈局的優化。

對此,《通知》提出了統籌農業農村各項土地利用活動,優化耕地保護、村莊建設、產業發展、生態保護等用地佈局。在規劃實施手段上,充分利用土地綜合整治平臺,加大整治力度,引導農田集中連片、建設用地集約緊湊,推進農業農村綠色發展。

(3)設施農用地管理服務更精準監管更高效

近年來,設施農用地利用方面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新情況,突出表現為:現有設施農用地範圍難以滿足實際發展需要,一些地方借設施農用地名義違法用地。

為此,《通知》進一步擴大了設施農用地範圍,將農業生產的配套設施由“規模化糧食生產”延伸為“規模經營必須興建”範疇。如蔬菜種植等農作物種植園的看護類管理房用地,臨時性烤煙等農產品晾曬、臨時存儲、分揀包裝等初加工設施用地。通過進一步優化設施農用地範圍,促進依託農業的產業融合和農業發展。

同時,明確因地制宜保護耕地;鼓勵土地複合利用,對農用地,在嚴格保護耕地和保護生態環境、堅持農地農用的前提下,可以複合休閒農業、鄉村旅遊、農業教育、農業科普、農事體驗等功能;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促進節約集約用地、保障農民權益的前提下,可以複合民宿民俗、創意休閒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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