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老蘇說法之民間借貸:放高利貸不一定構成犯罪

老蘇說法之民間借貸:放高利貸不一定構成犯罪

[案情簡述]宋某成以月息3分向親友借款共計3000萬,後以月息6分向他人高利放貸,從中獲利300萬。

[爭議焦點]有的認為構成犯罪。宋某成以明顯高於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借貸給他人,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屬於刑法第225條非法經營罪中的“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有的認為不構成犯罪。

老蘇說法之民間借貸:放高利貸不一定構成犯罪

[評案說法]先看看法律依據:

刑法第225條規定成立非法經營罪的行為為: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本案中宋某成發放高利貸的行為顯然不在前三項中,至於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各級法院審理非法經營犯罪案件,要依法嚴格把握刑法第225條第4項的適用範圍。對被告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有關司法解釋沒有作出明確規定的,應當作為法律適用問題,逐級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根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基本刑事原則,宋某成高息放貸的行為不適用該規定。因此宋某成的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故宋某成的行為屬於民間借貸。

高利貸借款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的途徑向宋某成要求返還已支付的高於法律規定的利息。

老蘇說法之民間借貸:放高利貸不一定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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