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8 手銬沒戴好,違法者脫管後墜樓身亡

在執行押解任務的過程中,被告人高某疏於防範,未按規定給被押解人員張某某戴好手銬,導致張某某伺機溜至醫院樓梯護欄處翻身墜樓。近日,運城市鹽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高某犯翫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經審理查明

2016年8月22日晚,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東郭派出所民警在執勤過程中抓獲吸毒違法人員張某某。當晚,鹽湖公安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張某某行政拘留15日並處罰款2000元。

8月23日17時許,被告人高某、郝某及輔警邵某某,押送張某某與另一名吸毒違法人員蘇某某去拘留所。

18時許,三人將張某某、蘇某某帶至醫院體檢,均正常,符合收押標準。

20時許,在拘留所入所檢查時,張某某、蘇某某均提出心臟有問題,值班醫生建議帶領二人去醫院重新作心臟彩超檢查。三人經請示所長同意後,將張某某、蘇某某帶至醫院作進一步檢查。在彩超室門口,被告人高某等三人因檢查需要,給張某某、蘇某某均鬆開一隻手銬。邵某某帶張某某、蘇某某入彩超室檢查,被告人高某和郝某在門口守候。

張某某做完檢查出來後,被告人高某和郝某沒給他戴好手銬,還在一旁不時交談,張某某在脫管狀態下伺機溜至樓梯護欄處翻身墜樓。張某某後因頭部嚴重損傷,經搶救無效於次日死亡。

法院認為

被告人高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押解任務過程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導致違法人員張某某在脫管狀態下翻越樓梯護欄墜樓身亡,其行為已構成翫忽職守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吸毒違法人員張某某作為成年人,對翻越護欄墜樓可能導致自身傷亡後果,應當具有預見性,其對危害後果的發生具有重大過錯。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被告人高某犯翫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法官說法

翫忽職守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

也就是他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已經預見但憑藉著知識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故高某的行為已經觸犯刑法規定,構成翫忽職守罪。(魏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