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6 徵收拆遷類,強制執行案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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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拆遷類,強制執行案件梳理

梳理了下徵收類強制執行的一些內容,希望對大家實務工作有些幫助。

人民法院現在受理徵收拆遷的強制執行案件,主要依據是《行政強制法》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徵收條例》)

《行政強制法》第十三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徵收條例》第二十八條更加明確了徵收拆遷,由法院強制執行。具體看下條文:

第二十八條 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這一條中出現的複議、訴訟、補償決定的問題,後文還將提到,此處大家知道法院強制執行的依據在哪裡即可。

下面,先縷清幾個概念。

A土地徵收、B土地徵用

C房屋徵收、D房屋拆遷

大家都知道我國土地所有權只有兩種,國有和集體所有。所以涉及土地徵收徵用,主要針對農村集體土地這塊,不是今天我們研究的重點。只是以後大家要注意,別把房屋徵收說成徵地,免得不專業。

下面說說房屋徵收和房屋拆遷,有學理上的分類,認為為了公共利益的是徵收,而拆遷是為了商業利益。

其實最準確的解釋應該是這樣,2011年出臺的《徵收條例》廢止了原來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就是說11年之後原則上就不能有這種商業型的拆遷了。但提示一點,有些11年之前已經辦了拆遷許可證,還沒拆完的,還可能申請強制執行。拆遷這個就不多說了,就強調一點,如果有類似的情況,大家一定要注意下拆遷許可證的時間。

《徵收條例》最大的特點就是將這種拆遷嚴格限制是為了公共利益,實施主體是專門的房屋徵收部門,按照條例規定,也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注意這與之前的許可法律效果是不一樣的。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徵收拆遷類的強制執行申請大多屬於《徵收條例》第八條第4項 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和第5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

下面梳理下徵收流程:

首先,政府要做出徵收決定,這個是要進行公告的,內容包括方案和救濟,即對徵收決定不服可以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徵收中相關的利害群體,主要是被拆遷人比較關注的就是補償,按照條例規定,補償分為三部分,房屋價值+搬遷安置補償+停產停業損失(一般家庭不涉及停產停業損失)

本著意思自治的原則,應由政府和被拆遷人雙方簽訂補償協議。內容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如果簽訂協議後,有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補償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實行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形式。

上面的如果一切進展順利,就不需要進入到法院強制執行了,如果沒達成一致意見,政府要按照徵收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在徵收範圍進行公告。這裡又涉及一個救濟,即對補償決定不服的也可以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下一步,就輪到人民法院出場了,現在,我們再回頭看剛才的《徵收條例》第二十八條就清晰了,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執行部門強制執行前,得由行政庭進行審查,會作出是否准予執行的裁定。這也是降低執行工作的風險,也算是我們的執行依據。

這個地方在補充說兩句“拆遷”,拆遷與徵收最大區別是,拆遷是一種行政許可,由拆遷公司取得拆遷許可證後進行。直白點說,許可就是我許可你幹但你乾的事情與我無關,而徵收中的行政委託不同,委託方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其實由拆遷變徵收,是增加了政府的責任。拆遷流程上與徵收差不多,也是要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如果達不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裁決不服的,可以訴訟。沒訴訟又沒有在期限內搬遷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具體到法院執行實施,也是有司法解釋的,那就是2012年最高院發佈的《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執行工作首先就涉及管轄問題,由徵收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這和不動產執行管轄是一致的。

強制徵收是依申請的強制執行,司法解釋對申請強制執行材料有明確規定:

(一)徵收補償決定及相關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

(二)徵收補償決定送達憑證、催告情況及房屋被徵收人、直接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注意:沒有送達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但是在實踐中,被徵收人躲藏或者拒不簽收法律文件,公證(見證)留置送達能夠很好地解決該問題。但一定要有相關送達手續或材料)

(三)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材料;

(四)申請強制執行的房屋狀況;

(五)被執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址及與強制執行相關的財產狀況等具體情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徵收強制執行也有申請時限,與民事執行不同的是,民事執行對申請時限是不主動審查的,但是徵收執行是要審查的,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前所述,在行政庭審查後做出准予執行裁定了,就可以進行強制執行了。

最後說說上級法院的審查問題,這個也是有相關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明傳(2011)327號《關於堅決防止土地徵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第五條規定“凡涉及徵地拆遷的強制執行案件,相關法院在執行前必須報上一級法院同意後方可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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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 小明 小明學執行”;版權歸原作者和原平臺所有;如有不妥,請聯繫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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