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6 征收拆迁类,强制执行案件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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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拆迁类,强制执行案件梳理

梳理了下征收类强制执行的一些内容,希望对大家实务工作有些帮助。

人民法院现在受理征收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主要依据是《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征收条例》第二十八条更加明确了征收拆迁,由法院强制执行。具体看下条文: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条中出现的复议、诉讼、补偿决定的问题,后文还将提到,此处大家知道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在哪里即可。

下面,先缕清几个概念。

A土地征收、B土地征用

C房屋征收、D房屋拆迁

大家都知道我国土地所有权只有两种,国有和集体所有。所以涉及土地征收征用,主要针对农村集体土地这块,不是今天我们研究的重点。只是以后大家要注意,别把房屋征收说成征地,免得不专业。

下面说说房屋征收和房屋拆迁,有学理上的分类,认为为了公共利益的是征收,而拆迁是为了商业利益。

其实最准确的解释应该是这样,2011年出台的《征收条例》废止了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就是说11年之后原则上就不能有这种商业型的拆迁了。但提示一点,有些11年之前已经办了拆迁许可证,还没拆完的,还可能申请强制执行。拆迁这个就不多说了,就强调一点,如果有类似的情况,大家一定要注意下拆迁许可证的时间。

《征收条例》最大的特点就是将这种拆迁严格限制是为了公共利益,实施主体是专门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条例规定,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注意这与之前的许可法律效果是不一样的。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征收拆迁类的强制执行申请大多属于《征收条例》第八条第4项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和第5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下面梳理下征收流程:

首先,政府要做出征收决定,这个是要进行公告的,内容包括方案和救济,即对征收决定不服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征收中相关的利害群体,主要是被拆迁人比较关注的就是补偿,按照条例规定,补偿分为三部分,房屋价值+搬迁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一般家庭不涉及停产停业损失)

本着意思自治的原则,应由政府和被拆迁人双方签订补偿协议。内容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如果签订协议后,有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上面的如果一切进展顺利,就不需要进入到法院强制执行了,如果没达成一致意见,政府要按照征收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进行公告。这里又涉及一个救济,即对补偿决定不服的也可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下一步,就轮到人民法院出场了,现在,我们再回头看刚才的《征收条例》第二十八条就清晰了,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前,得由行政庭进行审查,会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这也是降低执行工作的风险,也算是我们的执行依据。

这个地方在补充说两句“拆迁”,拆迁与征收最大区别是,拆迁是一种行政许可,由拆迁公司取得拆迁许可证后进行。直白点说,许可就是我许可你干但你干的事情与我无关,而征收中的行政委托不同,委托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其实由拆迁变征收,是增加了政府的责任。拆迁流程上与征收差不多,也是要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达不成一致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不服的,可以诉讼。没诉讼又没有在期限内搬迁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具体到法院执行实施,也是有司法解释的,那就是2012年最高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执行工作首先就涉及管辖问题,由征收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这和不动产执行管辖是一致的。

强制征收是依申请的强制执行,司法解释对申请强制执行材料有明确规定: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注意:没有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但是在实践中,被征收人躲藏或者拒不签收法律文件,公证(见证)留置送达能够很好地解决该问题。但一定要有相关送达手续或材料)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意:征收强制执行也有申请时限,与民事执行不同的是,民事执行对申请时限是不主动审查的,但是征收执行是要审查的,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如前所述,在行政庭审查后做出准予执行裁定了,就可以进行强制执行了。

最后说说上级法院的审查问题,这个也是有相关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法明传(2011)327号《关于坚决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强制执行引发恶性事件的紧急通知》第五条规定“凡涉及征地拆迁的强制执行案件,相关法院在执行前必须报上一级法院同意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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