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法官讲堂:加班那些事儿


法官讲堂:加班那些事儿


生活中有这样一种景象,因为工作需要有些小伙伴不得不加班加点,这时加班费便成了关注的焦点。今天,小编特别邀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的陈曰良法官给大家说说加班的那些事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支付加班费,那么劳动者应该如何进行维权?

一、劳动者在职时应当注意收集、保存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相关证据

1、工资条

工资条一般列明了工资组成、加班费的金额,甚至记载了加班时间等信息,能够反映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

2、考勤记录

虽然由单位保管,但劳动者可以通过复印考勤表,或者导出电子考勤记录等获取加班的证据。如果可能,请班组长签字确认一下。

3、生产日报表等工作记录

这类报表一般由班组长签字,能够反映生产时间、生产产品数量等,以证明加班事实的存在。

二、劳动者在职时应当明确自己的工资水平,或者与单位确认工资标准,以便审查单位是否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法官提醒注意以下陷阱:

1、口头约定与书面约定的工资标准不一致

有的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口头约定一个工资收入标准,书面合同中另行约定一个数额比口头约定低的基本工资,并明确以基本工资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这样一来,单位据此核算,就少付了加班工资。

2、约定的工资与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一致

有的单位为了规避或者少缴社会保险金及个税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故意约定一个较低的工资标准。在履行合同时,单位兑现承诺,在合同工资基础上,补发职务工资、岗位津贴、技能补贴等。殊不知,单位补发的职务工资、岗位津贴、技能补贴同样是员工正常出勤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在计算加班工资时,单位仍以合同工资为基础计算加班工资。这样,劳动者的加班费就少给了。又如,即便双方如实写明了工资标准,实际履行中,单位根据经营效益、员工工作表现等,单方面提高了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同样要提高,而单位还是按合同工资计算加班工资,同样少付了加班工资。

3、实际工作时间与约定的打包工资不匹配

有的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包括休息日及平时延长工作时间在内的总的工作时间,同时约定了一个工资总额,即加班费在内的打包工资。虽然每月总工作时间不一样,单位照常支付打包工资,但由于部分月份工作时间过长,工资还是约定的数额,实际上也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三、一旦出现单位拒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劳动者可采用以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

2、通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组织调解解决。

3、就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加班费的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4、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之,作为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不合理不合法的加班要求,要适时说“不”;已经加班的人群,要学会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时刻关注加班工资的发放情况;当用人单位拒付或克扣加班费时,要根据工资表和考勤表,及时计算并核对加班工资,学会通过合法的途径保护自身权益。

而作为用人单位,为了避免与劳动者就加班费这一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应进一步明确工资明细,完善工资制度,制定书面加班制度等,以免发生纠纷时处于被动地位。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陈曰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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