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1 「案例速遞」救護車接診途中出車禍責任怎麼承擔

在現實生活中,發生交通事故公民需要送醫院救治的,可以撥打急救電話,讓醫院救護車接傷者到醫院進行救治,而救護車在接診的時候,是有可能出現交通事故的,那麼救護車接診途中出車禍責任怎麼承擔?近日,漣水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救護車在護送交通事故中的傷者去醫院的途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最終第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傷者死亡的案件。

「案例速递」救护车接诊途中出车祸责任怎么承担

案情回顧

據悉,尤某等六原告系紀某在世的直系親屬。2018年1月26日16時30分左右,被告柴某駕駛蘇G×××××號麵包車由北向南行駛至蘇236省道與梁岔鎮黃庵村東西路交叉路口時,與騎電動車的紀某發生碰撞,造成紀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漣水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紀某與柴某負事故的同等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後,傷者紀某在漣水縣某鄉鎮的中心衛生院昏迷不醒,該衛生院醫務人員建議紀某家人立刻將其轉至淮安一院,經過紀某家人同意後,衛生院派出救護車,被告吳某系救護車駕駛員。在紀某的親屬尤某、左某的陪同下,乘坐被告吳某駕駛的蘇H×××××救護車沿淮安市淮陰區淮河東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銀川路交叉口遇紅燈亮警燈直行通過路口時,與由北向南行駛未按信號燈指示通行的被告郭某駕駛的蘇H×××××小型轎車發生碰撞,造成車上紀某再次損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淮安市公安局淮陰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郭某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紀某、尤某、左某無責。

事故發生後紀某被送往淮安市第一人民醫院治療,花醫療費9811.31元,後紀某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淮陰區交警大隊委託,中國人民解放軍第八二醫院司法鑑定所鑑定,紀某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顱腦及全身多處複合性損傷死亡。

「案例速递」救护车接诊途中出车祸责任怎么承担

案情分析與判決

漣水法院依法審理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根據雙方在事故中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對於各方責任承擔問題,考慮到以下理由,本院確定兩次事故的發生與紀某死亡均存在因果關係。1、兩次事故發生時間間隔較短、存在連續性;2、兩次事故均具備直接造成紀某死亡的可能性,但兩次事故均未直接造成紀某當場死亡的後果,紀某系在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其治療的傷為兩次事故撞擊疊加所致;3、從兩次事故的發生上看,第一次事故系死者騎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發生碰撞,第二次系死者乘坐在機動車內與機動車發生碰撞,從一般生活經驗考慮,同等狀態下騎行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相撞受傷產生的後果相較乘坐在機動車內發生事故顯然會更為嚴重,同時考慮到第二次撞擊僅產生兩名車上人員輕微傷的後果,可以推斷第二次事故撞擊程度較輕,不足以單獨導致紀某死亡的後果。綜上,紀某的死亡應當是兩次交通事故疊加所致。參考兩次事故責任,本院確定由被告人保公司和大地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對原告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柴某、吳某、郭某各承擔28%的責任,剩餘16%由原告自己負擔。

對於被告柴某、吳某、郭某的責任,吳某系職務行為,其產生的後果應當由被告漣水縣某鄉鎮中心衛生院承擔,被告柴某、郭某,因其駕駛車輛均投保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應當由被告人保公司、大地公司在商業險範圍內承擔替代賠償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