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雲嶺總攻:這個花盆砸的有點貴!

“教師,是播撒知識的種子,是傳遞文明火炬的使者。”但羅平這位老師,其行為舉止令人大跌眼鏡。

雲嶺總攻:這個花盆砸的有點貴!

近日,羅平某學校一名教師不但拒絕履行生效判決,還“暴怒”砸毀法院花盆。結果是因嚴重妨礙執行工作,被送進看守所還要繳納罰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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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0日,胡某因與曾某感情破裂起訴到法院。經審理判決離婚,雙方婚生長子“小曾”由胡某撫養,由曾某按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夫妻共同財產房屋、車庫等物品歸曾某所有,由曾某一次性補償胡某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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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進入執行程序,羅平縣人民法院執行法官對被執行人曾某名下銀行存款、車輛、房產、工商等信息進行了全面調查,執行法官多次督促曾某履行義務,但曾某以各種理由搪塞規避執行。

2018年8月13日下午14時,法官通知胡某、曾某到法院做執行和解中,曾某多次情緒失控,一度跑出法院辦公區。經法官反覆勸解,曾某回到法院辦公區,和解工作繼續開展,和解中當胡某談及“小曾”姓氏時,曾某突然情緒嚴重失控,將法院辦公桌上擺放的花盆扔向了胡某,幸好胡某及時閃避,沒有造成更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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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圖來源網絡)

事發時間正值下午16時,此時段來法院辦事人員較多,曾某的行為不但嚴重妨礙了執行工作,而且也影響了法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了惡劣影響,情節較為嚴重,於是就有了開頭的那一幕。

執行法官向曾某宣讀執行拘留通知書及罰款決定書後,法警為曾某戴上手銬時,曾某才意識到自己闖了大禍,主動向執行法官賠禮道歉、清掃辦公室的碎花盆,並承諾把砸毀的物品按時購買放置,並在指定期限內按時繳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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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訴訟參與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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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判決不是一張白紙,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各項義務,是每位公民應盡的法律義務,配合人民法院司法辦案是公民守法的基本要求,任何辱警、妨礙司法的違法犯罪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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