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0 廖海軍提出刑事控告 涉原審辦案人員11名

法制晚報·看法新聞(記者 辰光 李東) 9月10日是廖海軍故意殺人案再審的判決正式生效的第16天,廖海軍正式向唐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唐山市監察委員會提出刑事控告。

9月10日上午,法制晚報記者瞭解到,廖海軍提交的《刑事冤錯案件司法工作人員追責控告書》中被控告人包括原唐山市遷西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的張寶祥,原唐山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現任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的王銘鎖,原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李鐵軍、李維、李歆等,涉及當年的公檢法辦案人員等11人。


廖海軍提出刑事控告 涉原審辦案人員11名

圖為9月10日,廖海軍填寫快遞單,將追責控告書寄給唐山市紀委。廖海軍供圖

唐山市監察委現場拒絕接收控告材料。廖海軍通過郵政EMS將材料寄給唐山市紀委。

廖海軍案原審辦案人員11人被控告

2018年8月9日上午,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廖海軍故意殺人,廖友、黃玉秀包庇一案再審發回重審進行了公開審理。法院當庭宣判廖海軍無罪,廖友、黃玉秀無罪。

原審審理查明,1999年1月17日12時許,廖海軍在家中將被害人陸甲(女,歿年9歲)和被害人陸乙(女,歿年9歲)殺害,並在其父廖友、其母黃玉秀協助下將二被害人屍體拋入新集村村外一廢井內。原審判決廖海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廖友、黃玉秀犯包庇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12月2日,廖海軍父親廖友已因病搶救無效去世。2018年7月16日,母親黃玉秀因病搶救無效去世。

9月10日,再審的判決正式生效第16天,廖海軍正式向唐山市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唐山市監察委員會提出刑事控告。

廖海軍寄出的《刑事冤錯案件司法工作人員追責控告書》提到,1999年1月25日,遷西縣公安局僅僅因為在同村的控告人廖海軍家發現不明血跡(當時血跡沒有做任何血型或DNA鑑定),便先入為主地認為與死者家沒有任何矛盾的控告人有重大作案嫌疑,控告人的父母廖友、黃玉秀被認定幫助控告人拋屍,隨即於當日就將控告人一家三口抓走審訊。

在審訊過程中,包括遷西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張寶祥在內的多名辦案人員對控告人一家實施了刑訊逼供。

《刑事冤錯案件司法工作人員追責控告書》提出,被控告的張寶祥(原遷西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盧廣傑(原唐山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隊民警)、楊春鵬(原唐山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隊民警)、原遷西縣公安局民警員亞光、張護、才俊貴、董文國等辦案人員,廖海軍故意殺人、廖友、黃玉秀包庇一案偵查人員,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

被控告的李鐵軍、李維、李歆(原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王銘鎖(原唐山市人民檢察院代理檢察員,現唐山市開平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涉嫌翫忽職守罪。

控告人請求對廖海軍故意殺人、廖友、黃玉秀包庇一案原辦案人員立案偵查,追究其涉及人員造成冤錯案件的刑事責任,並對該案中有關人員(包括領導幹部)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一併追究相應責任。

廖友講述被刑訊逼供

8年前,法制晚報記者採訪廖友時,他向記者講述了被帶走審訊的經歷。根據廖友講述,1999年1月25日,廖友被公安人員抓走,先被帶到醫院和新集派出所做了身體檢查,傍晚時送至遷西縣燕山賓館(音)一個小屋裡,在這個屋裡,辦案人員開始逼迫其承認廖海軍殺了人,讓其承認參與拋屍。其不承認便遭到辦案人員的毆打,“先是把我的褲帶抽下來打我,然後用一個鐵護欄打”。

廖友說,之後他被帶到遷西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審訊室,辦案人員打開一個裝滿刑具的櫃子,讓廖友自己挑選刑具。隨後,被六、七個辦案人員圍在中間打,持續有十多分鐘。他稱辦案人員還用一隻帶刺的刑具(後來知道叫“刺棒”)打,自己被打趴在地上,只有胳膊能動彈。

廖友告訴記者,辦案人員去吃飯時,留下兩個人看著他,其中一個人是新集派出所的人。“期間,我想去廁所,看守人員不讓,我便自己爬著往前走,剛好碰到辦案人員吃飯回來,厲聲問你幹什麼,我說要去廁所,並說自己的腰壞了。辦案人員說:‘你腰壞啥壞?走!’拉著我去廁所。然後沒過一分鐘,就又開始打,還是用刺棒打。後來又用膠皮棒裝沙子打我,打了很長時間,打到什麼時間停止我都不知道了,我被打昏迷了。當我醒來的時候,已經到醫院了,應該是1月26日。在遷西縣醫院住了一天,又被送到唐山的二五五醫院,住院三十多天。”

廖友記得,是他的同學打的他。遷西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大隊長張寶祥是廖友的同學,他用涼水把廖友潑醒,大冷的天,軍大衣上滴水。

廖友告訴記者,“他問你認識我嗎?我說不認識。他說‘我是新集的,我叫張寶祥,咱們同學,一班的。’他讓我好好交待,別受這罪了。我不認,他就打我,在審訊室裡,他們把我牙都打掉了,用皮鞋踩在我臉上搓,牙掉後被我吞肚子裡了。”廖友說。

另外,廖海軍、黃玉秀稱遭到扇巴掌、腳踹、電棍打,被扣雙手扔汽車後備箱等。

唐山市人民檢察院於2014年5月28日出具的《退查提綱》載明:經查,被告人廖友被刑拘後第二天即在偵查人員陪同下就診、住院達39天的事實屬實。

遷西縣醫院及中國人民解放軍二五五醫院的病歷顯示,廖友被辦案人員控制後第二天即被送到醫院搶救,診斷出“創傷中毒性休克、廣泛軟組織損傷、代謝性酸中毒、急性腎功能衰竭”,按照上述醫療診斷,廖友的損傷程度構成重傷。

據此,唐山市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對本案的刑訊逼供問題進一步核實。但事後,遷西縣公安局稱該問題應由有權管轄的機關核查。時至今日,沒有任何機關對此作出核查結果。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唐刑再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即再審無罪判決,已生效)也記載:經查,1999年1月25日原審被告人廖友被第一次訊問,次日15時30分原審被告人廖友因創傷中毒性休克、急性腎衰、左上臂左肩背部、腰骶部、雙臀部、雙大腿後外側軟組織挫傷、代謝性酸中毒,病危住院至同月28日,同日9時因急性腎衰轉院治療至同年3月6日。

控告書中提到,據此不能排除偵查機關對原審被告人廖友存在刑訊逼供的可能,原審被告人廖友的供述依法應予排除。

控告人認為,廖友的傷情均與偵查人員的刑訊逼供行為息息相關,否則難以解釋廖友在公安人員控制之下出現如此之多的創傷性傷害,況且廖友在被抓之初即進行了人身檢查,均未發現任何異常。

控告人認為,據此,案件偵查人員存在嚴重的刑訊逼供行為,其不僅有被害人廖友、廖海軍、黃玉秀關於刑訊逼供人員、地點、手段的陳述,可以相互印證,而且有廖友的傷情、醫院的病歷、唐山市人民檢察院的核查結論佐證,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0)唐刑再初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也認為偵查機關有刑訊逼供的可能,故刑訊逼供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追究偵查人員的刑事責任。

原審公訴人、審判人員被控涉嫌翫忽職守罪

法律規定,提起公訴、對被告人定罪量刑必須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證明標準,達不到上述標準的,應依法作出存疑不訴或疑罪從無的判決,這是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就已經確立的規則。

根據案卷材料,原審第一開庭後,唐山中院於2000年12月8日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建議唐山市檢察院對廖海軍家中提取的血跡做進一步鑑定,檢察院當日即以事實、證據有變化為由撤回起訴。2001年3月15日,唐山市檢察院重新提起公訴,後於2001年4月18日再次撤回起訴。2001年10月25日,唐山中院再次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致函檢察院,希望檢察院依法處理。2003年6月20日,唐山市檢察院在事實、證據沒有實質變化的情況下,第三次提出公訴,指控廖海軍一家構成犯罪。

控告書提到,法院多次致函檢察院,指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檢察院在事實、證據沒有實質變化的情況下,仍然堅持提起公訴,公訴人嚴重失職。

另外,1996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廖海軍案中,原審判決以“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作出了有罪判決。

控告人認為,審判人員作出有罪判決明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以“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充分”作出有罪判決,屬於嚴重違法。

因此,對造成的冤假錯案,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綜上,原審公訴人、審判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冤假錯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涉嫌翫忽職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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