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的互聯網消費時代,讓消費者越來越重視保護自己的消費權益,而消費憑據是維護消費權益的最主要的證據。除了原始的現場結算,現場開具發票,也有了電子發票這種新的開票形式,但是不管什麼形式,都需要給消費者開具發票。
財稅小隊員欣欣最近卻遇到了一件事情,差點沒去稅務局投訴。春節的時候,關係單位送給她一張面值1000元的超市購物卡。她去超市消費的時候,一共花費了450元。在拿到結算單,去超市服務檯開具發票的時候,被告知不能開具發票。欣欣這暴脾氣,別說咱是幹財務的,就算不是幹財務的,那也不能這麼糊弄啊!
碰巧服務檯也是新來的小姑娘,也解釋不清楚,欣欣就要舉報!直到超市經理到場,和欣欣解釋說,她的這張購物卡發票已經全額在銷售卡片的時候開具給了購卡單位。所以不能再給欣欣開具發票!
欣欣就不明白了,超市銷售商品不是需要交增值稅嗎?增值稅不是銷售商品的時候才交嗎?為什麼發票會在收款的時候就開具了呢?
我們今天就從稅法的角度討論一下超市這麼做是不是正確的?
【小隊長說稅】【1】超市售卡的稅務處理
通常超市對外銷售購物卡,超市確實收取了全款,但是貨物卻沒有發出,並不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一)項規定,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其納稅義務時間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直接收款,也就是超市銷售商品的時候,在結算出口直接通過收取現金或者銀行轉賬、微信、支付寶等方式收取的貨款。但是超市對外銷售購物卡不符合上述情形。
【小隊長說稅】【2】超市售卡的發票處理方法
實際情況,確實大型商超處理方式不同,有的會在售卡的時候開具發票,有的會在消費的時候開具發票。
售卡時開具發票通常選擇開票項目是“預付卡銷售”,稅率是“不徵稅”。也就是雖然開具了發票,但是並沒有繳納增值稅,後期憑客戶消費的實際記錄,衝減預收款,同時確認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超市不先開發票,購卡單位無法處理賬務,逼著超市沒辦法開具發票。但是項目卻和實際銷售項目不一致。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的規定,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後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但是,稅務總局也未對該類型業務如何開具發票作出詳細具體的規定,作為超市一方,首先保證的是稅款繳納的時間和金額準確,其次考慮發票開具的時間。
但是綜合來看,小隊長認為收款時不應開具發票。大家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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