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3 法院送達程序違法,缺席判決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

近日,由銅陵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許某某與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依法獲得法院改判。

據悉,劉某某於2015年11月12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劉某某、許某某支付借款本金16萬元及利息。原審法院向許某某郵寄送達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開庭傳票等法律文書,後該法律文書被退回,原審法院遂公告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最終當事人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缺席判決由劉某某、許某某共同償還債務。案件執行時許某某才知情,後向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駁回許某某再審申請,許某某遂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原審法院審理本案違反法律關於送達的相關規定,剝奪了當事人的辯論權利。經檢察機關調查核實,許某某於2015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30日(即法院送達訴訟文書期間)因病住院,家中無人,故不存在下落不明,無法送達的情形。原審法院公告送達程序違法。另,經審查卷宗,原審法院公告送達未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違反了法律規定。銅陵市人民檢察院遂依法向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後做出裁定,撤銷原審判決,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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